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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狗不理”侵权案谈老字号冲突解决的新思路/王瑜

时间:2024-07-24 20:2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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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狗不理”侵权案谈老字号冲突解决的新思路

天津“狗不理”包子天下闻名,“狗不理”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济南天丰园饭店也在卖“狗不理”包子,天津“狗不理”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济南 “狗不理”。“狗不理”源于天津,这是不争的事实,普通民众第一感觉是济南“狗不理”一定会败诉。然而这个案子并没有这么简单,两家“狗不理”的官司从去年打到现在,从一审打到二审,从服务商标打到商品商标,依旧没有结局。两个“狗不理”的冲突就是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在我国老字号中普遍存在,下面将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老字号陷入商标与商号冲突困境

老字号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但是老字号普遍面临这样的困境,一个老字号本是一家企业,总号及各地的分号在建国初期的改造中,就地划归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于是一个企业被拆散成无数个独立的企业。市场经济时代,老字号的价值被重新发现,有的企业抢先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按我国的法律体制,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上具有全国的唯一性,但是同一个商号却可以在全国最多为几千家企业使用。这样直接造成商标权和商号的冲突,使原来的一家人成为商业竞争场上的对头,典型的案例是上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商标之战。

根据市场通行的规律,企业的主商标应当与商号一致,这样有利于品牌的推广与维护,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普通的消费者并不能分清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往往将他们混同为一个企业看待。比如南京的冠生园使用陈年的馅做月饼,上海的冠生园也被无辜牵连。傍名牌者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商号使用,以便误导消费者,所以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制止他人将自己的知名商标注册商号使用。但是老字号企业显然不是傍名牌者,其字号已经使用了很长的时间,长期的使用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特色。正如该案件中的济南“狗不理”1943年就开始使用,已经在济南几代人中形成牢固的品牌形象。如果禁止其继续使用“狗不理”,不仅仅造成天丰园饭店的巨大损失,还将成为全济南人的心理缺憾。再者老字号本来就是共同的资源,当然不能因为该字号被一家注册商标后,就当然排斥其他家的使用,这样有悖于公正。所以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决不是普通的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不能仅仅以法律的名义简单处理。

解决老字号冲突的新途径

老字号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我们看到基本都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一般是取得商标权的一方起诉其他使用老字号作为字号的企业。在这个案例中天津“狗不理”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禁止济南 “狗不理”使用“狗不理”字样,这也是绝大多数取得商标权的老字号企业共同的想法。像两家“狗不理”的官司一样,判决的结果基本认定为互不侵权,各自可以使用商标和字号,漫长的诉讼结果还是保持现状。

其实商标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可以借助他人之力将商标迅速在各地推广开来,许可方不用自己去各地开厂,设立销售机构,不用自己承担生产、销售的成本与风险,却可以坐收许可费。而被许可方也可以利用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打开市场,降低前期成本与风险,这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是双赢的方式,也是商标使用的趋势。采用许可使用的方式对于老字号应当是一条解决好途径,既保持了使用老字号作为商号的企业对商号的继续使用,维持了其现有的商誉和市场,同时也给使用老字号注册了商标的企业带来了额外收益。基于老字号的历史渊源,这种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商标许可,应当由老字号各相关企业共同制订商标使用规则,并给予被许可方一定的优惠,既顾及了历史的渊源,也按现代法律规则考虑了许可方的实际利益,使各方和谐发展,共同将老字号发扬光大。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3号

1995-09-1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三、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
(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并须在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
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过部分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的问题
(一)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目前已在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从业人员(不含负责行政、后勤事务的人员),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方可被正式聘任。
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管理公司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前,应将其为原所在机构买入股票的持有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买卖股票和基金。
(二)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不应挂靠或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三)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用于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国债,其基金管理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管理公司应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管理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关于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检查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将持证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对管理公司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有损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是否合法、合规;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员工遵规守法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独立或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部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交易清算、资产保管、内部管理、信息保密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将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实行年检制度。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年度考核,列入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年检内容。
四、各有关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基金的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文、证办〔1998〕1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金发行工作,各地证监会(证管办)对发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授权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稽查部、基金部和机构部备
案。
(二)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严格按照招幕说明书所披露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三)证券交易所、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作;通过采用先进电脑技术,减少运作环节,强化内部监控等有效措施,加强信息保密管理;还应设置基金投资运作的电脑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实现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的电脑化
运作。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及流程、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等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每月月初将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有关业务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内部实行信息密级管理及获取信息授权管理制度,电话须全面录音,录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与基金投资业务有关人员的移动电话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管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托管部不得将尚未公开的基金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
人员。
(六)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事务管理,统一处理信息披露、媒体采访和基金投资者咨询等事宜。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各自的职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年检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暂停或取消业务资
格等处罚;对年检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