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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陈有球

时间:2024-06-22 19:1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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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陈有球


  内容提要: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计算方法是否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本文分析了各地不同的规定及赔偿模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赔偿模式,期望引起法律人士的共鸣,以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对职工权益的维护。

  关键字:工伤 分类赔偿 竞合 交通事故


  目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职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侵权法律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职工能否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如可以获得赔偿是采取何种赔偿方式来具体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在目前的法律学界中有相当的争议。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赔偿模式,探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对工伤职工进行有效赔偿,以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概述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车辆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应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进而由伤者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侵权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工伤事故则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职务或业务而受到的由于用人单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职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该事故应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并生效后,工伤事故才得到确认,受伤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提出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或赔偿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也即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工伤认定书》的时候,就发生了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二者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在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损失上有无特别的不同计算方法,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重点。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主要赔偿模式

  受伤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赔偿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此种赔偿模式虽有利于职工的维权,但因保障力度不足,无法让职工获得完全赔偿,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权责任人,只具有损害填补与分散损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三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此种赔偿模式使受伤职工取得双重救济,有双份利益可赔,对受伤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是最大的,但造成受伤职工获得的赔偿总额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害,即受伤职工增加额外利益,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支持采取此种赔偿模式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责任因素导致的伤害,法律是支持受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是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自身在生产经营中存在隐患造成职工工伤的情况,且责任主体存在竞合,该法条并不适用于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予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主体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受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却并未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受伤职工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但也没有规定受伤职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后能否再行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可见立法对此种兼得模式的赔偿并不明确。
  四是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侍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可惜的该法规已被国务院明文废止,无法有效适用。不过,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这些意见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如: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侍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2003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湖北、山东、厦门、山西等省市,均是规定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三、区分不同赔偿项目的分类赔偿模式能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

  补充赔偿模式是以受伤职工的实际损失为限,虽能较好的保障职工利益,但没有明确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赔偿类别,未能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区域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在补充赔偿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兼得模式,提出一种折衷的全新赔偿模式——分类赔偿模式,认为应在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在具体损失的同类赔偿项目中总额控制、差额补足,不同类的赔偿项目同时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上述二者间具有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鉴定费、交通食宿费。按侵权法与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分别计算出相应赔偿项目的具体损失,参照补充赔偿模式采取总额控制、差额补足的赔偿方式。
  在实务操作中,受伤职工先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按侵权法计算出的各项目具体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保险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对各项目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低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偿;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差额部分由予以补足。如受伤职工选择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应支持其提出的各类损失额,但受伤职工应在随后向侵权人提出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返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类损失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异、二者的计算方式完全不相同,应同时得到赔偿。
  山西省政府2004年通过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其虽提出“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但却没有明确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差异,并且还是采取补足差额的办法,仍有不足,可在此基础上按分类赔偿模式予以完善。

  四、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不统一产生的思考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兼有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关系双重性质,劳动法从工伤保险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侵权行为加以规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职工在工伤保险救济与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二者间行使选择模式进行赔偿法律并未禁止,兼得模式的赔偿也未予明确适用,补充赔偿的模式却因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效力不高,产生立法与适法的不统一,造成职工在维权过程中的迷茫,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应尽快予以调整。   
  统一适用分类赔偿模式,不仅能够完全填补职工的损失,大部分的情况下能适度的超额填补职工损失,使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既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也能达到对侵权责任人的制裁、遏制与完全赔偿功能,基本平衡了各方利益,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黄乐平:《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朱呈义、赵志毅:《最新工伤事故法律解雇与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交通部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
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
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
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
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全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高安全播出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内容传播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监管能力,继续推动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
  一、强化安全运行管理,构建完善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提高安全播出水平,着重做好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工作。加强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监督,加快出台安全播出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考评工作。加强重点设施的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技术更新改造,完善播出、应急备份、调度指挥、监测等技术系统,通过高新技术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继续开展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工作,编制各专业风险评估指南和制定等级保护标准。进一步加强安全播出薄弱环节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消除影响安全播出隐患。做好人员培训,加强安全播出管理政策规范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应知应会等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力推进重点工程,构建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保障农村群众广播影视基本权益,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统筹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加快完善覆盖网络和技术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村村通、西新和农村电影放映等重点工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实现由工程建设向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转变。
  继续推进村村通工程。以直播卫星应用为重点,加快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力争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同时着手编制20户以下“村村通”的建设方案。继续推进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巩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任务去年已提前完成的成果,加强运行维护、监测和管理,确保覆盖效果。各省、地市、县要按照国办发(2006)79号文的要求,抓紧做好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覆盖工程规划和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妥善处理好直播卫星和其他技术方式特别是有线电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共服务,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结合村村通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县乡广播电视垂直管理。继续做好辽宁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利用广电有线网络和直播卫星建立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继续推进西新工程建设。争取年底完成西新工程第四期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程建设,同时着手编制下一期方案。不断加强运行管理和监测调度,确保西新工程发挥实效。
  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以推广数字化放映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力争新增1万个以上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基本实现700万场次的公益放映目标。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构建完善现代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以数字化为龙头,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媒体,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手段,坚持技术改造与业务开发并重、建设网络与完善服务并重,努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网络化、现代化,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加快发展高清电视。推进现有电视频道节目实现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逐步实现标清电视向高清电视的过渡。大力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加快现有演播室和制播系统的高清化改造,加强数字高清节目制播能力建设。加快高清电视节目储备,从单个系统、个别栏目制作高清节目,向全台高清系统转换,注重培养高清节目制作人才,为高清频道的开办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把现有的频道节目以标清与高清两种方式同时播出,增加高清频道和节目内容。加快制订传输高清电视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有线网络、地面无线、直播卫星等多种传输覆盖手段,推动高清电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千家万户。加快制订高清接口标准、音视频编码标准、版权保护标准等,大力推动高清电视接收终端的普及,促进我国高清电视健康快速发展。
  继续推进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以数字节目生产为核心,加快改造工艺流程,改进运行和管理方式,提高节目制作播出的质量和效率;盘活已有节目资源,生产多种格式、多种形态的节目内容,满足多种播出平台和传播手段对节目内容的需求。
  继续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加快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步伐,积极采用硬盘机顶盒等方式,推动有线电视向双向、交互、多功能发展,提升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建立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把以人为本、用户至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业务开发,丰富业务形态,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规范,制订《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快建立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有线电视技术体系、业务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
  加快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步伐。充分利用现有无线台站资源,实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按照“全国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管理”的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采用“模数同播”的方式,建设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今年,率先在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开播地面数字电视,重点开展标准清晰度电视业务,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高清晰度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继续扩大数字声音广播技术试验,研究制定广播数字化发展规划,加快声音广播数字化进程。
  大力提高电影数字化水平。继续推动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大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技术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完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推动建立数字电影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国有大型电影数字化基地建设,全面提高电影数字制作、发行、放映水平,完善中影数字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多出成果、多出效益、多出人才。加快推动电影数字化发行和放映,充分利用卫星传输、网络传输和数字硬盘传送等方式,提高发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鼓励发展城市2K数字电影厅,扶持中小城市二级市场中档技术数字电影厅建设。进一步加快电影数字节目中心集成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影档案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的实施进程,启动建立电影数字多媒体档案馆。
  突出抓好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按照“天地一体、星网结合、统一标准、全国漫游”的要求,继续抓好技术、运营、内容三位一体的试验。抓紧组建全国和各省级运营主体,启动市级运营主体组建工作。依托现有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资源,加快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优化完善目前已建成的150个城市覆盖网络,建设其余地级市覆盖网络。加快业务开发,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业务的基础上,推出报纸、杂志、视音频推送、电子业务指南、紧急广播、股票信息、交通导航等各项多媒体集成业务,实现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的全业务形态。积极探索产业化运营模式,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利益关系,严格规范管理,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加快网络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发展。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新渠道,积极开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等新业务,探索符合高新技术应用特点、符合新媒体传播规律的发展之路。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把发展新媒体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新媒体作为提升传播力的重要途径,努力成为新媒体发展的主力军。中央三台要进一步办好央视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网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媒体内容产业,努力满足多种平台、多种终端的需求,抢占新媒体发展的制高点。
  四、提高创新能力,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精心组织、重点突破,加快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加强自主创新。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媒体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认真落实与科技部签订的《国家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自主创新合作协议书》,以有线电视数字化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成果为基础,以“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大力推动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抢占科学技术制高点,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
  加强战略研究。建立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机制,紧密结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律,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完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加强标准和应用技术研究。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技术革新,立足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重抓好无线电台站自动化、电台电视台台内信息共享、联动等问题。
  创新研究体制和机制,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相结合,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合作、共赢的科技创新机制。
  重视科技队伍建设,加强科技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科技管理队伍。注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五、整合监管资源,构建完善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体系
  依靠高新技术手段,建立广播影视统一监管平台,提高技术监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实现对不同播出形态的广播电视业务进行“全方位、全业务、全频段、全天候”的监管,为强化安全播出、提高传输覆盖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无线、有线、卫星等传统广播电视监测手段的同时,将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广播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音视频广播等新业务、新媒体纳入监测范围,充分发挥监测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和发展服务的作用,切实为行业监管、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抓紧推进总局广播电视监管中心建设,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集技术监测、节目监管和安全指挥调度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统一、科学、有效监管。
  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科技管理和队伍建设
  修订、完善广播影视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针对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满足事业、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制订并贯彻落实广播影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在重点工程、政府采购、设备招投标等工作中强化技术质量管理。
  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工作,做到令行禁止、严格管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本辖区内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纪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面向社会公布频率频道表,接受听众和观众的监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设,着力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播影视的基本知识、基本情况、基本规律和基本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大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力度。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强配备业务精通的骨干。加强作风建设,广泛开展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教育,克服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不思进取、自私自利等不良倾向,做到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