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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郑俊

时间:2024-07-05 02:2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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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以小区广告收益的归属和管理为视角

郑俊 黄丽芳


摘 要:物权法虽已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因其原则性和概括性较强,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其中共有部分权利问题就是需要相关规则予以明确的部分之一。本文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性质探讨出发,了解到该权利主要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亦尊重私人自治,允许业主在某些方面可以自行约定。在考察学界对该权利性质的争议及我国大陆物权法对其性质的界定基础上,探究我国大陆物权法立法上的灰色地带,包括共有部分范围、管理规则、收益分配等模糊之处。同时,从现代城市小区极具代表性的共有部分收益——小区广告收益的归属和管理的研究出发,针对争议较大的楼顶及外墙广告收益作具体分析,指出共有部分制度的完善,应当通过对现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使规则具体化,提高规则可操作性,以及提高小区业主自治权利意识,使其合理行使对小区物业管理等的监督权几个方面进行,以期该制度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缓解社区内部矛盾,维护业主权利。

关键词: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广告收益


一 引言

  随着物权法出台和实施,对许多以前模糊的法律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包含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的规定,确认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以及界定共有部分范围等。但仅有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等几个条文,来规范和调整现代城镇小区中,以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明显不够。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关于小区内广告收益的归属和管理问题,广告收益逐渐成为住宅小区内的流行元素,但广告收益的归属分配缺乏法律上的规范供给,广告兴旺而管理混乱,现实生活中因此造成的纠纷也不少见。本文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性质分析出发,检讨现行物权法在规范设置上解决该问题不足,以实际中对小区广告收益管理规范的完善为例,寻求物权法上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可行方法。

二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的性质

  我国物权立法采取了广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将这种区分所有权规定为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成员权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地基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业主的这一权利性质的考察,关系物权法对其进行规范的正当性,也关系到如何配置具体规范问题。

2.1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的来源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但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是因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如在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称为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一种法定的债务关系,违反这种关系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适用第278条 ”,这种法定的债务关系就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建筑物各部分所有人之间形成的共有关系,也就构成了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则规定的更为详细,第1117条 、1118条 对业主对具体哪些部分享有共有权都做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基于法律的详细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法律充分的确认。可见,业主的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随其对专有部分权利的享有,再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享有的范围、享有的原则等都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业主作为私的主体,法律还要尊重私人自治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也不例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业主在这一共有部分权力行使过程中,完全可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所以,从具体的对共有部分权利行使来说,其亦可以是来源于合同约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17、1118条都明确规定,“权利证书未有相反内容的”,才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说明共有部分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权利证书”,即合同约定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处分,这样,具体的权利来源就是基于合同而非法律规定。

2.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性质争议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总有”说,“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情况”说。

2.2.1“总有”说

  中世纪的日尔曼社会共同体—马尔克公社,是其理论发源。中世纪时的日尔曼将其部落与村民视为一个共同体。村落共同体中的村民作为这一村落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对于村落的共同财产尤其是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村落共同体—马尔克公社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处分管理权。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分属于村民和马尔克公社。对于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以大泽正男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借鉴这种理论而提出: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权能与用益权能所表现出的分离状态考察,管理权归属于授权性的团体(如小区管理委员会,一般简称为小区管委会),用益物权则归属于小区的区分所有权人,因而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具有总有的性质。 笔者认为,该学说对马尔克公社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形态与区分所有权之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形态进行了表面上的比较,但这种套用并不合适:日耳曼马克思公社是村民与村落的共同体,但当代小区形态下各区分所有权人与管委会并非共同体关系,而是属委托于被委托关系,管委会因各区分所有人的选举而产生,受其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这样看来,总体说抹杀了全体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不利于明确各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会造成更复杂纠纷产生。

2.2.2“按份”说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我国大陆地区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此观点,如唐烈男先生和柳经纬先生等。该观点指出:一般的情况下,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的产权在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分割和权利分享,以及义务承担上,尤其是一些费用的分摊方面是依据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的份额在整个区分所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的。由此判定共有权性质为按份共有。稍有不同的是王泽鉴先生分析指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性质上为分别共有(按份共有),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均等。” 按份说是以某些共同义务分担的事实来说明共有部分之上的共有权性质为按份共有,这是极其牵强的。所谓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复数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而享有所有权,即按份额的共有。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各共有权人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按该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各共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如请求分割或者转让其所具有的份额。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在特征上符合第一个特征,但是与第二个特征完全不符。区分所有权中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不能单独转让、分割,对其处分不能离开专有部分权利的归属。所以,共有却不能请求按份分割,则这种共有权一定不同于按份共有。仅仅对购房人按份分担购房成本或者按份分摊共用费用即判定按份共有,抹杀了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特殊性。

2.2.3“共同共有”说

  日本学者我妻荣和川岛一郎,以及森泉章等等学者持有此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梅仲协先生以及大陆地区的杨立新先生等也持有此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是共同共有,但不是民法物权编之中的‘共有’,也不是按份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共有是为共同使用的目的,民法物权编下的共有是为保障一物一权原则下私人意思自治的实现,二者目的迥异,该学说看到了这一点,但用“共同共有”的说法不能很好地区分物权编共有下“共同共有”制度,意义模糊,是其不足之处。

2.2.4“区别情况”说

  我国台湾地区的温丰文先生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陈华彬先生持有此观点。该观点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应该看建筑物的类型,类型不同则性质上有所分别。” 对于纵割式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并不是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典型形态。在物理上也仅仅存在共同使用一个山墙的共有情形,完全从直观上以山墙的中间线切割,完全符合按份共有的特征。所以此种共有权性质是按份共有。横切式建筑形态或者纵横混合式建筑形态,共有权则极其典型,应按共同共有来处理。此观点的研究角度力图从直观现实上对共有权性质进行分析,但是既然是区分情况,在横切式和纵横混合式建筑形态中,必然会因为建筑形态的不同又存在按份的情形,怎么能说横切式和混合式建筑统统为共同共有呢,况且从以上分析看出,也不应该判定为共同共有的性质。
  笔者认为,不管业主对共有部分权利性质如何,不可否认这种“共有”基于其目的不同,具有很大特殊性——“共有”不是为了获得收益,而是为了共同使用。不管采用何种对其性质的认定,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上,只要注意到了该种“共有”的特殊性,以特别规则进行规定,对其性质的争议就只是形式上的争议。

2.3 我国大陆物权法对共有部分权利性质的界定

  我国大陆现行物权法对共有部分权利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如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以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些条文从表述上来看,都仅用了“共有”一词,而没有说明是什么形式的共有。笔者认为,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这一共有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学界对其性质认定上的争议较大,采取了回避态度,但这样并不会造成物权法适用上的不足。因为这些相关条文的设置,都考虑到了该种共有的特殊性,如不能单独转让、不能请求分割、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等。此种解决方式,从整个民法体系上来说,也避免了具体规定采用何种性质——共同共有抑或按份共有抑或区别情况,造成适用上的混乱,避免了将具体的民事物权法共有中的相关制度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上采用,产生不当之处。可见,物权法的模糊态度亦是民法体系上的需要。

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立法上的灰色地带

  与法国、日本等以民法典之外单独的区分所有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详尽和细致相比,我国物权法以简单的原则性条文对这一制度所做的规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灰色地带,在区分共有权部分主要体现在对共有部分范围界定不明确、对共有部分的管理规定不细致以及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不清楚。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4年6月2日
林科发[2004]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对科技人员的重奖方式,推动林业科技事业发展,为林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重奖面向全社会,奖励在我国林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化建设、科技管理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重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四条 重奖对象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林业科技重奖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15-20名。主任委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奖的评选工作,并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重奖建议名单。
评选委员会下设重奖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奖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重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主任由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重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重奖:

(一) 在林业基础理论和发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其成果对林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

(二) 在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 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和强大辐射、带动作用的;

(四) 在林业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检验检测、林业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成绩特别巨大的。

第四章 推荐与评选

第七条 重奖候选对象按下述规定推荐: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重奖候选对象;

(二) 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原国家林业局直属高等院校、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推荐本单位的重奖候选对象。其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 其他重奖候选对象通过中国林学会推荐。

第八条 各重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选委员会负责初评,该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且应以专家为主。

每个推荐单位每次只能推荐1-2名重奖候选对象。

第九条 重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单位按照统一的格式填报推荐材料,并按期报送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重奖工作办公室。

重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重奖工作办公室提交重奖工作评选委员会评选。

评选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重奖对象的建议名单。

建议重奖的对象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

评选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重奖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定。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重奖候选对象的,不得作为评选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届的评选工作。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定后的重奖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奖对象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重奖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重奖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异议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由重奖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对受奖者颁发重奖证书和奖金。

重奖证书以国家林业局局长名义签发。

每个受奖者的受奖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税前)归个人所得,30万元由受奖者作为科技工作经费或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受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重奖工作办公室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撤销重奖,收回重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国家林业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次推荐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汴政〔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开拓、诚信、高效、廉洁、法治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顾全大局,求真务实,以人为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开封复兴。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并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经过调查研究、专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联系,并充分发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科学决策。
十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涉及政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包括通告、协议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十四、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十五、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经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法律顾问,为依法科学决策服务。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重要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开封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长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副职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列席。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开封军分区和其它有关单位领导列席。根据会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长列席。研究与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可邀请部分市民代表与会旁听。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及比较紧急的事项。
二十二、市政府全会的议题,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汇总,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重要的报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一经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十三、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仍不一致的,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协调或其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十四、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市政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批准或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会议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等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一般不安排领导会见与会代表和合影活动。
二十六、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七、公文办理工作实行公文逐级审签制,严格按程序办理。上级和同级来文自上而下传递,下级报文和办公室行文自下而上审批,不得越级或逆向报批文件。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开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也不得接收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审核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要积极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上报公文的情况通报一次。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安排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在规定的办文时限内未完成的,上报公文的县区和部门可向市政府报提示函催办。
三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应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联合行文,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办公室,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审示后送市委办公室。
三十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经秘书长批准,应及时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下级单位安排的剪彩、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参加的,应报秘书长征求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一个活动只参加一位市政府领导。
三十五、实行市政府领导周工作安排制度。对市政府领导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发《市政府领导周工作预安排》,对周工作安排事项的执行情况,每月通报一次,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按照《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市级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的意见》(汴办〔2003〕25号)执行。市政府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汴办〔2003〕26号)执行。
三十七、上级领导和外省市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组织接待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接待方案报市长或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接待省及省级以上部门领导,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事前要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外事出访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市长离汴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常务副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离汴出差(出访)、休假或请假,本人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汴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县(区)长离汴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市政府主管领导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返汴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动态、重大疫情和灾情事故,重要的涉外工作,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作某些调整改变的,市政府各部门超越自身职权范围或需与其它部门协调确定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开封整体形象的指示、意见和批评,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可能诱发不安定因素或过激行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它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凡有紧急重大事项,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秘书长、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长报告。
四十二、对出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四十四、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结合本市实际,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实现开封复兴,同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对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市政府督查办要抓紧立项并进行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四十六、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并据此奖优罚劣。目标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章 接受监督、民主协商和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主动加强与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四十八、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市政府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四十九、拓宽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向市长专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建立督查反馈制度。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公布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服务规则、奖惩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