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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蔡武

时间:2024-05-19 08:2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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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

蔡武


  婚姻家庭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前进,我们应重新审视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而婚姻法是规范和引导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上层建筑。应此,在我国全面要求与时俱进的方针下,我国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家庭的义务,从而达到强化婚姻,防止离婚、振兴家庭、稳定社会的目的,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据此,本文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在婚姻家庭出现的一此新问题,论述一下我国婚姻法应如何完善。

一、完善婚姻法应认清现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

  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因此,要从“粗略型”过渡到“细密型”就应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设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是最普遍最亲密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系、亲等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该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国情,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姻亲又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种。在这些亲属中还应该界定出“近亲属”和“远亲属”的范围。以介定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未对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作明确规定。学者依据我国将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限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将其解释为世代计算法。即用世代数来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如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就采用此项制度。为了与国际接轨,建议我国婚姻法以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

(二)在家庭制度中增设亲权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家庭制度只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关系,而且只限于扶养关系,立法空白较多。
  首先,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且此种权利义务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设立的。亲权制度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监督、管理、抚养、培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亲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原则规定及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极为抽象。所以,亲权是婚姻家庭法中亲属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学理论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没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定,丈夫对子女是否自己亲生的怀疑等纠纷往往使子女受到伤害。为了保护子女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一夫一妻制,增进夫妻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 巩固家庭和稳定社会,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建立家庭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但对家庭财产制度未作规定。现实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财产日益增多,这些财产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则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独立所有权的享有,父母离婚后子女财产如何管理等纠纷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建立家庭财产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二、完善婚姻法应当健全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强化薄弱环节

(一)关于结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这处。
  首先,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未作明确规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明文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通婚。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
  其次,设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为某些国家采取的举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各个方面, 设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及基本常识,珍惜爱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应对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稳定性。

(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关系--增设配偶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内容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等,增加配偶权的规定可以使夫妻关系得到全面、系统、实质性地保护。通过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对于有违配偶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权利。

  其次,善夫妻财产制度——细化夫妻对财产处理的权利和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并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均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还必须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关于离婚制度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4日



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
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通知》精神,我市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设立松北区;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为保证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站在“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全局高度,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大局、讲团结,统筹安排、精心部署,依法办事、严密程序,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实施城市化战略,为实现"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目标,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立足全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行政区划调整是关系城市发展方向、布局调整、功能定位和资源整合,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全局,统筹安排,坚持讲大局、讲原则、讲政策、讲纪律、讲团结,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工作服从全市大局,个人行动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政令统一,衔接顺利,高效快捷,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依法办事、严密程序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政协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产生人大代表、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领导;按要求确定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法律解释和文件,提出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后,组织实施,确保区划调整工作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有序开展。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出发,坚持优势互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各行政区的调整方向和功能定位。道外区要按照平稳过渡、科学安置的要求,抓好行政区域划归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作用。松北区要按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要求,立足于打造“北国浦东”的目标,借鉴开发区和行政区两种行政模式,构筑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进程。呼兰区要给予政策扶持,管理上既保持其原有县级管理体制的优势,又要强化其城区经济社会功能,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 机构精干,提高效能的原则。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推进组织体系创新,精干管理机构,降低行政成本。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次核定三区机构限额、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超编、超职数问题用自然减员解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鼓励机关干部自谋职业,脱离行政编制。科学界定市直部门与三个行政区的关系,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征求意见,加强教育引导,增进团结,持稳定,决不能因区划调整引发新的矛盾。

  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设立松北区。以松花江主航道为界,以松花江北岸道外区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三电街道办事处以及呼兰县乐业镇和对青山镇为行政区域,设立哈尔滨市松北区。辖2个街道办事处、5个镇。总面积736.3平方公里。总人口16.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松北镇松北一路18号。

  (二)撤销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道外区管辖。调整后的道外区辖23个街道办事处、1镇1乡。总面积256.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40.6平方公里。总人口68.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1.3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呼兰区。以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镇、对青山镇)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辖11镇3乡。总面积2185.9平方公里。总人口55.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2.9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呼兰镇南京路8号。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1、关于机构编制设置工作。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市编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编委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关于干部安排工作。三个区的局、处级干部调整配备工作,呼兰县变成行政区机构升格后干部调整任用的管理、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员分配安置政策及科以下人员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关于财政、计划体制调整工作。根据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市对区的管理办法,在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设立一级财政,重新调整确定两级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制订科学合理的财政收支基数,确保区划调整中财政工作的平稳过渡,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三个区的计划管理等其他工作,由市计委及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好对接工作。

  4、关于审计和财产移交等工作。认真做好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确定人、财、物随事权划转的原则,机构随区划走,人和财产随机构走,供养关系随人走,人员调动不能带走公有资产,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划调整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5、关于人大、政协及人民武装工作。区划调整工作中,有关人大、政协方面的工作,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按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区划调整后,人民武装的衔接工作由哈尔滨警备区组织实施。

  6、关于区域界限勘定等工作。行政区域界限勘定、新区挂牌、指导新区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街路名称规划、现有街路名称审核、地名标志,制作市行政区域政区图、市区域街路图以及区划调整检查验收等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力争在5月30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确定三个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调整配备区级班子(2月20日至3月21日)。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确定三个区的机构、编制。提出调整、配备三个区级领导班子人选的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阶段:完成三区镇、街交接和区直机关二级机构“三定”及人员调整工作(3月22日至4月10日)。市委常委会确定三区机构、编制及领导班子后,各级领导班子要抓紧做好“三定”方案、人员安置办法的制定、报批和镇、街交接及人员调整安置工作。具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召开全市区划调整工作动员会,宣布国务院批复和省委、省政府批示,对区划调整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道外区、松北区根据市批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安置意见,调整、安置区直机关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道外区确定需跨区交流的人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相关区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交接工作。呼兰区提出拟提拔副处级以上干部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考核、公示等程序。呼兰区、道外区完成向松北区划转镇、街工作。

  第三阶段:完成行政区划调整,举行三区成立仪式和做好验收工作(4月11日至5月30日)。完成机构、人员调整及相关法律任免程序,实现平稳过渡,统一召开三区成立揭牌大会;市直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对接及按各自职能完成相关程序性工作;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按规定完成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搞好报请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验收及镇改街道办事处的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领导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王颖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姜明,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哈尔滨警备区、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并从各有关部门抽调部分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划调整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划调整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六个小组,一是行政区划调整小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勘界等事宜;二是体制改革推进小组,由市编办牵头,负责三个区体制创新、职能转变及机构、编制调整事宜;三是干部、人员调配安置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区划调整和机构撤并中的干部调配及人员安置事宜;四是财政体制调整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松北区财政体制及道外区、呼兰区财政政策调整相关事宜;五是资产交接与监督小组,由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机构调整后的资产转接与审计和监察工作;六是人大、政协工作指导小组,由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依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细则,抓紧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服从区划调整工作的需要,增强全局意识,做好有关干部的接收安置等工作。决不能因主管部门工作滞后,影响全市的区划调整工作,必须做到整体衔接,同步进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搞好与这三个行政区对口部门的衔接运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做到区划调整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宣传工作和思想工作做在前边,把政策讲解清楚,引导干部职工顾全大局,自觉支持区划调整工作,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特别是涉及干部、机构、编制、财政、资产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出纰漏,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有序推进。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干部任免、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区划调整涉及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没有变动之前,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新的工作岗位明确后,要坚决服从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暂停人事调动,冻结人员编制,冻结银行帐户。不准借调整之机突击或违规提拔干部;不准突击花钱、分物;不准突击调入人员;不准耽误正常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抵制区划调整、合并工作的,在干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不利于团结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区划调整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应按规定向上级请示;对调整中涉及的有关人、财、物等各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保证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1997年6月19日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省辖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
  (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十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报《生育保险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二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
  生育生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认为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除追回全部本金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者增收企业生育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企业生育保险费的;
  (三)擅自提高生育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