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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诉讼爆炸”的几个法社会学公式/谢可训

时间:2024-07-12 07: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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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诉讼爆炸”的几个法社会学公式

□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谢可训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目前的中国社会已由简单的同质性走向复杂和多样性,社会分化明显,社会矛盾丛生。与之对应,诉诸法律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达1220.4万件。可以说,中国已经开始步入“诉讼爆炸”的时代。但诉讼爆炸的原因何在呢?本文拟通过法社会学的几个公式,来揭示现今中国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增加的原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它与宗教、道德等其他控制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社会中,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等因素导致了自律的松懈,故需要更多的法律来填补规范的真空。

“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繁荣之处,法律亦繁荣。因为多元文化在共处之中容易产生冲突,从而导致法律的增加,而文化共识的达成,可以使减弱文化之间的冲突并导致法律减少。当前中国文化的现状是多元杂处却不能融合交汇,也就是说,中国因同质文化的分化已形成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但在多元文化基础上的普遍的文化共识却尚待加强。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分层即财富的不平等,是社会分化在分配和消费领域的体现。只要人们相互间比较平等,法律就比较少。而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结合中国的现状来说,首先,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法律的总量也相应增多。其次,社会阶层之间大的落差也导致法律增多。目前社会阶层相对固化,社会的水平流动频繁而向上的流动性差。掌握更多资源的阶层更容易打官司,处于弱势的阶层更可能由于心态失衡而敌视社会,以中产阶级为核心的橄榄形的稳定社会结构尚未形成,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社会分配不公使“贫者生怨、富者不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又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现实焦虑感。

“法律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分工是社会分化在生产领域的表现。分工使交换成为必然,使合作成为必要。一般来说,法律随分工而增加,一直到分工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共生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没有或很少进行分工和交换时,法律很少;而在另一极端,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他人时,法律也很少。就现状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分工的发展导致了对法律的需求增加。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分工基础上的交换经济,人们通过分工来发展各自的比较优势,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优势交换。陌生人社会中的分工与合作要靠信任来维系,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网络则要靠法律来构建。另一方面,当前共生关系发展的不充分也需要法律的适度介入。共生关系只能存在于互惠型的长期交易,而在市场道德缺乏的今天更多见的是自利型的短期交易。

“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距离成曲线型”。社会关系的距离即人们之间的亲密程度。一般而言,在关系密切的人们(“熟人社会”)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陌生人社会”)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隔绝(“他者社会”)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易言之,在陌生人社会中的法律较多,而在熟人社会和他者社会中的法律较少。

当今中国从大体上说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传统上乡村式的熟人社会已被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所代替。陌生意指身近而心远。一方面,因为物理距离近,所以接触交流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因为心理距离远,所以摩擦纠纷的几率增大。匿名性是陌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这在网络空间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中国在熟人圈子以外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这种不信任文化又强化了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因为信任度反映了心理距离的远近,信任缺失将使心理距离进一步扩大。

另外,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熟人社会与他者社会中呈现出了一定的“陌生人化”倾向,从而使位于社会关系距离两端处的法律都有所增多。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近端而言,原来较为亲密的熟人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近而犹远”。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为争夺财产利益而夫妻反目兄弟阋墙者今天屡见不鲜。这就说明,道德滑坡和重利轻义等因素导致家庭、族群和社区对个体的控制力趋于下降,维系人际亲密关系的传统纽带已相对松弛。而市民社会的发育不完善,又使之无法在培育道德规范以约束个体行为方面有大的作为。因此,即使熟人之间的关系也经常要借助法律来调整。另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远端而言,原来互不相干的“他者”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远而犹近”。本来,当社会关系远到一定程度时,法律趋少甚至于无。但现代交通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拉近了人们的空间距离,“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不复存在,世界变成了无远弗届的“地球村”。随着交往的逐渐增多,传统的他者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事实上,社会关系的范围在时空两个维度上都得到了拓展。由于手机、电邮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个人生活的封闭性被完全打破。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人进行交往互动。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关系的触角在时空维度上的不断延伸,对法律这一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需求也就相应大大增加了。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地段的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

 (四)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无法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通知单》后,应当到市人防办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所作出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纳入我市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人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涉及到规模、抗力等级、防护结构、出入口和使用功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应当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和检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人防工程专业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人防办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在平时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经人防部门批准、已建成的公共人防工程可以采取自营、股份经营、租赁或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部门报告。

 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防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公共人防工程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后,进行易地补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资,用于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或补偿的;

 (二)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四)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第二十二条 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或者盗窃、损坏人防设备、设施尚构不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 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 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 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 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 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 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岐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 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 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 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 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拒。

第六章 外出会印与印刷厂套印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 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 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管部、部办公厅套印的印刷厂, 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称职的人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 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 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并送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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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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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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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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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类别│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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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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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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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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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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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印员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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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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