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0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铁道部


部直属企业:
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
(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
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
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2.企业3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决策。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报告的组成
1.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有关资料,包括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担保合同意向书、实施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报管委会核备的重大问题,报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应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方案,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地点、经营范围、运营资金状况(附专家评估意见)。
三、报告的时间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为当年2月底前上报管委会。其他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四、报告的处理和反馈
1.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报告的处理
企业上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应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提交管委会讨论决定。
企业上报管委会核备的问题,管委会办公室应就有关决策程序和依据等问题进行审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企业。
2.企业重大问题应切实按决策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拟定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结束后将结果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违反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管委会受部委托,代部与部直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对象为部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投资收益上交率
上交铁道部税后利润额
=----------------------×100%
铁道部占所有者权益份额
(二)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
=------------------×100%
加权平均所有者权益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规定计算。
(四)附加考核条件
1.交部利润情况: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足额向部交利润。
2.领导交办任务(指标):企业按部领导要求完成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项任务。
3.企业行为考核:
(1)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
(2)遵纪守法。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评定
(一)考核等级权数值标准:
--------------------------------------------------------------
| 项目|投资收益 | 资本收 |国有资产 | |
| | | | |综合评定 |
|等级 | 上交率 | 益 率 |保值增值率| |
|----------|----------|----------|----------|----------|
| 优 秀 | 60 | 20 | 20 |90以上 |
|----------|----------|----------|----------|----------|
| 良 好 | 50 | 15 | 15 |80--89|
|----------|----------|----------|----------|----------|
| 合 格 | 40 | 10 | 10 |60--79|
--------------------------------------------------------------
(二)考核权数值计算。
1.基础权数:按三率达到的等级计算基础权数值。
2.综合评定:以基础权数为基础,结合附加考核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指标),每一个单项扣减5个权数值;
(2)企业不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一项扣减2个权数值;
(3)企业发生一起违纪或违法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4)没有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法规,发生一起违纪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5)企业在年终未能及时足额上交利润,扣减50个权数。
(三)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权数值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为良好;60至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缴纳抵押金,党政正职各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8000元。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一倍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企业考核结果优秀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良好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5%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0%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扣减当年结算工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企业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填报《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一式两份)。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管委会提出预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批准。

附件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报告
(一)企业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环境,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有计划地进行经营活动。
(二)企业要把财务预算作为检查、落实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实绩的依据。
(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要在当年1月末报部管委会备案。
(四)管委会掌握企业工作状况,督促和检查企业落实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核
(一)企业按经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二)企业集团和拥有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利润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按部财务司规定执行。
(三)部直属企业从1999年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管委会。
(四)企业会计报表报送管委会,报送时间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五)管委会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部与各企业的投资往来、所有者权益、借款、工资列支等内容。
(六)管委办对部直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管委会,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汇总结果按决算布置的时间报部财务司。
第三条 几点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少计少摊成本,乱挤乱列成本,并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等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应自觉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条 评比与考核
为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为管委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管委会办公室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和时限进行考核和评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直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规范工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即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第三条 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营业收入×收入含量系数+实现利润×利润含量系数
第四条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收入含量系数=------------------×100%
收入基数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利润含量系数=------------------×100%
利润基数
第五条 效益工资含量的核定
1.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工效挂钩比例按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2.直管企业原则是按企业前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进行核定;
3.代管企业原则是按1998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实际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的数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1.按《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工资,未有新增工资的企业则按一定比例减少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其中:新增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与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额相比的增加数。
2.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七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考核工资+其它工资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是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来源。
当年新增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当年国家和铁道部新出台政策需增加的工资和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效益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不做调整,如遇国家和部实行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有较大影响,或企业因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工资含量系数建议,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企业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工资应留有余地,做到工资紧贴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各企业动用工资储备金均应报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做到工资发放要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各企业当年结算工资总额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应根据实际支付能力提取。
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资的发放和使用,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直属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表》(暂用《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部劳卫司。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管理,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加强工资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工资发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发放工资总量,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不断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内部分配机制。
二、各企业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办法须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备。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在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担任正副经理的)的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办法,报管委会核备。
三、各企业第一管理者应对企业工资管理负全责,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劳资部门应主动与统计、财务、人事、银行、税务及其它部门和地方单位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工资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资分配的检查分析制度。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一律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不得乱挤乱列成本提取工资,也不得擅自突破当年应结算的工资总额。凡出现乱挤乱列成本和擅自突破当年结算工资总额的,均在下年度结算工资中做相应扣除,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各项工资性支出。严禁乱发各种津贴、补贴等。对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原则上不予执行。企业认为确需执行的,要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发放。
六、对当年亏损企业工资发放要从严、从紧掌握,工资发放标准可在企业不增大亏损额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部对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支付职工基本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多种形式。
七、各企业受聘到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联营、参股企业的国铁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与所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对其中因工作需要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前,可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凡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不再享受国铁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各企业要按部规定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向部统计中心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资分配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并附上年度分析和有关说明。

附件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一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企业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参加分析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处(室)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 企业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分析结果应于季后一个月内(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末前)报告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每半年要对企业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要按期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应遵循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后分析与事前、事中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找出经营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分布及质量;
(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
(五)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一、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
二、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三、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8日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1〕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强化建设领域监管,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资金等,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合理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申请列入城市重点工程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符合淮北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每年3月底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初步计划,并报至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4月份,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和各相关单位提出的项目,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项目筛选、初审,编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建议,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30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交付相关单位。

  第九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5日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

  第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阶段:每年5至6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本行业重点项目方案设计,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本阶段需确定工程建设内容、房屋征收和用地范围、基本设计方案。项目涉及部门参与方案设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阶段:每年6至7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设计成果,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报省、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市重点工程局根据立项批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可研报告阶段:每年7至10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阶段需完成工程主体和附属工程的设计以及工程概预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同时完成涉及规划、土地预审以及环评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重点工程局等有关单位参与本阶段工作。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每年8至12月份,市重点工程局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可研报告及批复开展初步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初审后,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细化和完善,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征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涉河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重点工程局移交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六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涉及融资项目的有关程序和资金支付按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重点工程局为业主单位;使用市建投集团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集团委托市重点工程局做为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招标采购、开工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

  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市征迁办接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后,负责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实现净地交付。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征迁办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干线公路项目,县区政府负责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办理征地手续、房屋补偿及安置、迁坟、树木砍伐、杆线迁升、取弃土场用地及临时用地、保障施工环境、工程完工后的土地复垦及沿线绿化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

  市重点工程局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控制价的编制和报审工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管理工作;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工程局向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签订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工程局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办理开工申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工批复。

  申报材料包括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开工批复下达后,市重点工程局围绕工程建设目标,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放验线工作。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项目施工期间辖区内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施工环境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因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市重点工程局凭批准的立项文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主、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资金拨付申请向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通过市建投集团直接支付市重点工程局,融资项目根据金融部门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工程局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组织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约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交通、水利等工程验收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重点工程局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市重点工程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移交申请,并致函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城乡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建投集团等单位负责项目移交,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期30天,并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市重点工程局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工程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检查,如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返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竣工使用两年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研究分析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估,为未来的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实现投资项目的最优控制。

  附件:1.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流程图

   2.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审批表

   3.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4.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用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