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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18: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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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的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经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以下简称《特准营业证》)后,方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并接受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才能依法享受对外加工费收入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登记证明文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分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在地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按其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接受同级财政、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专项会计制度外,应按企业经济性质,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营企业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二轻集体企业执行《二轻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城镇集体工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执行《乡镇企业会
计制度》;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私营企业执行《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执行有关合作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无论何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都应实行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并根据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向当地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经济指标表》(附后)。
第八条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均应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均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上述料件、设备、加工装配成品应按国家规定如实列入海关认可
的专门帐册,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或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报关员、仓管员应经当地主管海关考核认可。
第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在《特准营业证》有效期满后30天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特准营业证》。《特准营业证》有效期内,申请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先向当地外经贸、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然后持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核销证明向
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特准营业证》。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及省有关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经济指标表
编报单位:(盖章) 年 月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应收工缴费 | 1 | | |
|-------------|----|-----|-----|
| 减:税金 | 2 | | |
|-------------|----|-----|-----|
| 成本费用 | 3 | | |
|-------------|----|-----|-----|
| 加:加工装配其它收入 | 4 | | |
|-------------|----|-----|-----|
| 减:加工装配其它支出 | 5 | | |
|-------------|----|-----|-----|
| 加:免缴的税金 | 6 | | |
|-------------|----|-----|-----|
| 加工装配利润 | 7 | | |
|(含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 | | |
|-------------|----|-----|-----|
| 减:偿还外商作价设备款 | 8 | | |
|-------------|----|-----|-----|
| 加工装配净利润 | 9 | | |
|-------------|----|-----|-----|
| 减:所得税 | 10 | | |
|-------------|----|-----|-----|
| 税后利润 | 11 | | |
|-------------|----|-----|-----|
| 加:免缴的所得税 | 12 | | |
|-------------|----|-----|-----|
| 可供分配利润 | 13 | | |
|-------------|----|-----|-----|
| 应收未收工缴费 | 14 | | |
|-------------|----|-----|-----|
| 银行纯结汇收入(美元) | 15 | | |
|-------------|----|-----|-----|
| 外汇额度留成(美元)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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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1年7月11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8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一)住宅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3.60<H≤4.50 0.5
4.50<H≤6.00 1
H>6.00 2

  (二)办公、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5.00<H≤7.50 0.5
7.50<H≤10.00 1
H>10.00 2

(三)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8.00<H≤10.00 0.5
10.00<H≤15.00 1
H>15.00 2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案情

  鄂DN9059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任某,后任某将其卖给李某。2010年11月17日,该车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至今下落不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继承人遂诉请任某、李某赔偿。李某称其已将该车转卖给何某,并申请法院追加了何某为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遂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以何某为实际车主,自己不应担责为由上诉。在该案二审过程中,李某向原一审法院起诉何某称:2008年自己购买任某的涉案车辆后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8月10日,自己将该车卖给被告何某,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何某的收车条据为证。请求判决确认已将车辆交付给何某。

  评析

  李某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从而在前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后案,一种意见认为,“无争议即无民事纠纷”。在相对人未针对合同履行提出异议,双方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已经履行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依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法理来看,民事诉讼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指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产生争议,或者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对自身民事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而民事纠纷正是上述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体现。可见,“争议”并非导致民事纠纷的全部事由,无争议不等于无民事纠纷。从民事诉讼法定起诉条件角度考察,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在于原告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而非原被告之间有无争议。结合上述案情来看,在交通肇事后司机逃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李某与何某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将决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李某还是由何某承担,关乎双方的利益。因此,当李某主张与何某之间有买卖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车辆已交付何某时,尽管何某因下落不明没有提出异议,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但李某显然与后案的确认之诉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现行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从确认之诉的角度看,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通常可以从客体(对象)和有效适当性两方面确定: 其一、确认之诉的客体必须是相关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本文中的后一诉讼,实质上是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满足确认之诉的客体条件。其二、确认之诉利益的产生,往往是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实体权利或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安定。前案中因何某去向不明所产生的涉案车辆所有权问题,就导致了李某面临着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风险,直接使其民事实体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李某有必要利用确认判决,使自己从这种状态中解脱出来。从以上两方面看,李某在后案中具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即确认利益,其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问题的根结在于,李某在前案中举证了买卖协议和何某的收条,并以涉案车辆转卖何某为由提出申请后,法院已经追加何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显然,由于何某的加入,李某与何某之间关于涉案车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也随之纳入前案的审理范围,并受其诉讼效力的约束。从另一角度看,前案诉讼对该诉讼标的的涵摄,同样建立在何某下落不明、无人与李某就涉案车辆所有权产生争议,但客观上该所有权与李某及前案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基础上,李某的申请及法院追加当事人符合民诉法规定。进一步看,何某在前案中没有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何某下落不明、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买卖协议和收条不足以支持李某关于涉案车辆属于何某的主张。而且,即使李某已将车辆交付给何某,后者是否又存在其他转卖行为?涉案事故发生时的真正车主到底是谁?在何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都是未知数。而在受害人权益急待救济的情况下,前案判决李某担责于法于理相符。但这并不妨碍李某今后取得新证据或可以确定真正车主的前提下,通过再审或其他途径来解决涉案交通事故的最终承担责任。

  因此,后案应以李某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