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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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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秘〔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和抗震设防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卫生、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
  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对以下重要水利工程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进行地震动参数(包含烈度)复核,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工程;
  (二)位于城市上游的重要中型水库工程;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分界线附近的重要中型水库工程;
  (四)认为有必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重要水利工程
  第六条 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标准,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3日内核定完毕。
  第七条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经贸仓储企业是对外贸易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仓储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创“五优”和企业管理的突破口来抓,以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和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现代化管理步伐的加快。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经贸部“杭州会议”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仓储的生产现场是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仓储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仓储现场管理要求做到:
一、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以达到安全、方便、高效的目的。库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二)通道畅通。库内各种道路及仓间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库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三)标志明显。仓库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库区、库房、场地标志;仓间货位标志;服务指示标志;交通管理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要合理,标牌要规范醒目。
(四)库容整洁。整个库区、仓间、货场及办公室、休息室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厕所卫生,符合文明要求;卫生、绿化责任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环境舒适文明。
(五)环境优美。因地制宜,统筹规则,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固定就位,能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做到既有宣传气氛,又与整体协调统一。
(六)精神振奋。仓库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接待宾客、主动热情、礼貌服务、谦虚谨慎,职工精神面貌振奋。
二、生产井然。
(一)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货主,有利协调的计划调度组织机构,生产调度指挥中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二)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分工清楚,标准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按规定实行考核。
(四)现场定额合理。仓储企业各项业务,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会同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仓间、班组、个人,组织生产、定期考核,能按时完成。
(五)业务流程科学。从计划编制到商品进出库等作业环节,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一切业务活动按规定实行程序管理。
三、物流有序。
(一)定置管理:
1.仓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制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仓库、部门、仓间等各类定置图,并安置在有关部位。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
3.实行按图定置,严格考核制度,仓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装卸文明:
有健全的装卸作业规程或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作业准备充分,装卸方式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爱护商品、文明装卸、轻搬轻放、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三)堆垛规范:
商品堆码安全、整齐、稳固,无倾斜和危险桩,符合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达到最佳“五优”标准。
(四)进出把关:
有严格的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做到商品进出库准确、及时、完好。
(五)帐货卡相符:
1.桩脚卡和桩脚袋的格式、内容、挂法、填制符合统一规范要求,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与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商品作好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六)养护科学:
有健全的商养工作管理网络,严格执行商品养护和食品卫生制度,仓间养护器材、设施完善,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温湿度,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和对异状的防治。并对贵重、精养、一般商品推行ABC分类管理和重点养护商品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物耗降低:
加强苫垫物料等管理,有严格的检查考核、专人管理、手续齐全、加强核算、节约使用、修旧利废、降低物耗。
四、设备完好。
(一)文明生产。各类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凡规定应有证操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机械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检”和作业结束交接班制度。操作时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发生事故。
(二)维修保养。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齐全,有具体的考核细则,执行有效,并与奖惩挂钩。设备保养的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适时维修,各类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
(三)运营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使用各种设备。实行分级运营管理,开展设备的单独核算或单机(车)核算,充分发挥设备的经济效能,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具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分类摆放,清洁保养,保证生产、库存合理,加强保管。
(五)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良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一)劳动纪律严明,仓库有严格的库规、库纪和考核规定,职工劳动态度端正,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生产、工作秩序良好。
(二)操作纪律严明。各项操作制度齐全、完善,并在职工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安全纪律严明。遵守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各个岗位坚持安全生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服务纪律严明。全面落实《仓储服务规范》,建立有效的优质服务监督保障机制,并在现场设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措施。对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纠正和处理,服务质量能使货主满意。
六、信息正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有明确的信息流程图,对仓储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项信息分流上报,初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现场反馈及时。建立了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现场各种信息资料能及时反馈、处理和控制。
(三)基础工作扎实。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统计齐全,制度严密。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之地域管辖

许登甲


  2008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上诉人新京报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其管辖异议无效。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并剥夺了上诉人行使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是被上诉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且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京报社指控浙江在线传媒公司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未获得新京报社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新京报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由于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一事实是明确的,因此,本案不能以新京报社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确定管辖法院,而新京报社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新京报社关于其网络服务器是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首先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并无任何异议,但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着实有些欠妥,上述解释把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方式之一,本是为了方便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适用发现地管辖必须以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为前提,但是一旦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案件则无法立案。因此,以侵权行为发现地作为管辖的情形能否得以实现,这将是现有立法的挑战。再者,以侵权行为发现地作为管辖的依据,还会出现原告任意选择某地作为侵权行为发现地进而出现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这无疑违背了管辖确定的原则,有损害被告权益之嫌。但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的今天,要求著作权人往返全国各地打击侵权行为,利弊权衡,也许相关的维权行为就此夭折。

参考文献:
1. 蔡毓斌: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http://www.apcyber-law.com/details.asp?ID=2778
2. 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1_21713_/2009_3_30_ji082314151903390025418.shtml


附:“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6-18)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东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戴自更,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俐,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新京报社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应金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卓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新京报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其管辖异议无效。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并剥夺了上诉人行使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是被上诉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且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向浙江在线传媒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浙江在线传媒公司于2月13日签收并于2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新京报社于2008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追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本案中,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系于2月1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并于2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在法定答辩期间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应首先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新京报社指控浙江在线传媒公司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未获得新京报社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新京报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由于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一事实是明确的,因此,本案不能以新京报社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确定管辖法院,而新京报社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新京报社关于其网络服务器是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虽然新京报社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追加百度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但因该申请系在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提出的,故一审法院对于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未予审查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