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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3:4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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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第九条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等单位共同制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2号)同时予以废。

  附件: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信号
  名称信号
  图标信号含义防御指南一台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二暴雨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中的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三暴雪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四寒潮预警信号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五大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六大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
  20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七雷电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八冰雹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九霜冻预警信号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十高温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十
  一干旱预警信号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十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十三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说明: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在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下称《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另外的资金援助,根据《信贷协定》的规定,协会同意提供此笔本金总额相当于72800000个特别提款权(SDR72800000)的资助;
  (C)为了实用起见,借款人与银行达成以下协议:《信贷协定》对本项目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应先于银行在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的支付。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银行协议条款第三章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本协定所使用的若干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及《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作修改,该词汇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等值美元(¥100000000)的贷款。贷款总额为银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本贷款金额可根据《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信贷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即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的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成本,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用途资金的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第3.01节和第3.02节、第4.01节及其附件1、2、3、4、5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述几节和附件2、3、4修改如下:(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ii)“信贷”和“信贷账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账户”。(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在《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所列举的本《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及(ii)借款人按照本《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充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的规定,下述附加条款在该《信贷协定》5.01节中作了详细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附加条款即为该《信贷协定》第5.02节规定的附加条款,只不过该节中“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及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该《信贷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早于本《贷款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信贷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银行《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赵锡欣               卡 奇
    (签字)              (签字)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下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对城镇及独立分布的大型工厂、矿山所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数据、图件;

  (五)省内普通地图集、基本地理挂图等;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工程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工程测绘项目中所形成的属于基础测绘内容的成果,应按基础测绘规定划分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州及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副本和目录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目录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国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在本省内从事测绘活动所产生的测绘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由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保管,不得损毁和丢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的,应当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省外单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决定。能当场审查作出决定的,应即时审批。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基础测绘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权、准予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只限于获得许可的法人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编辑、出版、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确需复制的,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原密级管理。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和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注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测绘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依照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向社会提供服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众版测绘产品的保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
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形成的相关产品,按照原密级管理。确需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公开测绘产品的,必须先进行脱密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发。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者要求对测绘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扩展服务的,按工作量承担测绘费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基础测绘成果收费上缴同级财政。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费用和公益性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 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需报国家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省内地势、地貌分区位置、重要特征点;

  (三)其他重要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面积、长度等。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在省内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

  (二)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