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 的
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求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运城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主体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分类考核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布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试 行
本办法由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经各区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一)市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二)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且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
(三)计划内国有企业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四)市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后,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于5日内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二)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条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评估目
的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
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申请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申请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2009年第45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商投资图示、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子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