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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3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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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电力部

部直属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行为,现将《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物资采购风险,堵塞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进一步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和《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编报和管理。
第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中取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物资招、投标资格、条件、方式及程序等。
第七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大型发送变电设备和重要物资的运输管理。
第八条 物资系统钢材协作销售调配情况。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核算。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计划,是否根据国家核准的工程设计、定额、进度和投资等编报。
2、重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签约资格及名称。
2、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3、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等。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4、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6、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7、产品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订货。
8、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9、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取费标准及资金管理审计要点:
1、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2、物资部门联合承包供应的物资,应联合收取费用,不得层层加码。
3、基本建设、更改及技措项目的物资资金的划拨及使用情况。
4、维修项目的物资资金划拨及使用情况。
5、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电力物资招、投标审计要点:
1、招、投标项目是否为国家计划工程项目。
2、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3、招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4、投标条件、投标纪律等。
5、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审计要点:
1、按《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审查运输企业资质。
2、大件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及费用的审查。
3、大件运输合同的审查。
4、大件运输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钢材协作销售调配审计要点:
1、加入“代理制”会员单位的条件、程序等。
2、正确行使会员单位权利的审查。
3、履行会员单位义务的审查。
4、特殊情况下,物资调配能力。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会计核算审计要点:
1、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等的正确性、完整性。
2、执行国家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
3、不同结算方式下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4、物资采购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中各类合同审计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审计部门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五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大经济合同运用签约前就地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较重要的物资采购管理项目可采用调查分析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了解掌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一般物资采购管理项目可以送达审计方法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函证、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依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从实际工作出发,有条件的可将审计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意见遇有争议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作出裁定。

第六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三十条 应送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应送审而未送的或虽经审计,但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门提出,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1〕414号2001年10月19日)


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多数单位管理规范。但是,有的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依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赞助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办赛结余等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运动队建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二、单位开展赞助、广告经营等活动,除按国家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个人回扣。
三、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1人经办。签订经济合同除经办人外,必须有财务部门的人员同时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参加。合同文本除经办人所在部门保存外,同时交单位财务部门1份。单位设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还必须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禁国家运动队设立银行账户,以运动队名义拉的赞助款还必须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五、单位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严格办事程序。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开支和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将财务"一支笔"管理变成个人行为。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全体职工进行传达,并对本单位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我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部门、运动队有账外资金的,要立即交到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如仍不交财务部门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力度,解决城镇居民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的医疗费用补偿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了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团体参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市区、县(市)为单位统筹,市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为月湖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和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已收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一划扣,并划转商业保险公司。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60%的比例赔付,每人每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执行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患者支出的符合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校学生在校内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为住院医疗费,均纳入赔付范围。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时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资料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和本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赔付数额并作出赔付(特别复杂疑难及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重复需要的资料、票据等,商业保险公司使用复印件,原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存。

  第八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赔付比例及赔付限额等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