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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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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2011年4月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以“税收•发展•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一定的品牌效应。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沿用这一主题,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在这一主题下确定副题,以增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二、加强活动策划,丰富税收宣传月活动内容。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举办纪念税收宣传月20周年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专题报道;税务总局领导在重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与央视合作,播出系列专访、公益片和宣传片;向全社会推出全国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部署开展全国税法动漫大赛等一系列活动。
  各地可围绕纪念宣传月活动20周年,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网络征集、策划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纳税人、基层单位、主流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建议。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学习其他党政部门、大型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的先进经验,不断开拓思路。要按照上级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案,推陈出新,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全国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广泛借助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的力量,特别是发挥网络媒体辐射面广、渗透力强的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月的影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注重协调,在开展重要活动项目、发布户外及电视公益广告等方面大力合作,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职能机构特别是承担有日常宣传任务的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宣传任务。各地还要广泛发动和组织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四、及时做好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1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及1-2个优秀创新活动项目报送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项目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重点宣传项目推动日常税收宣传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对重大宏观税收决策部署、新出台税收政策、税收职能作用以及税收典型的宣传报道;要加快建立税收舆情监测、分析与引导机制,完善税收网络评论员队伍,努力提升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要巩固传统税收宣传项目,抓好已有成果的推广利用,并在现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积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2011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宣传活动安排.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41.doc
 2.税收宣传标语口号.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私 法 的 死 亡
——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涂斌华*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激烈变革,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其标志是作为其基本构成主体的私的个人的消亡。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进步之后,社会又一次实现了其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本文通过对现代私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的层层剖析和论证之后得出私法已经死亡的结论并由此宣告后私法时代的正在或已经到来。

关键字:
私法 市民社会 后现代性 后现代私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不难看出,我们所处的这一代乃是一个行将分娩的时代,一个向新纪元转变的时代──搅扰着既定秩序的无聊与烦躁,关于某种尚未知晓的事物的朦胧征兆,所有这一切都是变化即将来临的前奏。
── 黑格尔

一、绪  语

“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这一惊世之语出自于1970年4月美国著名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的一个演讲,不久后该讲演稿被整理出版为"契约的死亡"一书,此书的出版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震惊了当时整个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
吉尔莫教授在书中指出:“在不知不觉中,契约理论的发展已走过了百年历程,如果说在19世纪契约的存在和发展的确是事实,而在此之后50年里逐渐奄奄一息并趋于死亡则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①
而当我们回顾整个20世纪私法时,我们会惊异地发现几乎在私法的各个重要领域,随处可以看到或听到诸如“危机”、“死亡”的字眼、惊呼。②很明显,在人类历史的车轮无情地碾过20世纪的同时也将整个私法无情碾碎,私法正在面临死亡——或许契约的死亡不过是私法死亡这幕凄美宏大歌剧的一个序曲。
在这个张狂虚拟的新世纪里人们却变得更加崇尚真实,因此一切名存实亡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撕下垂死的外衣,私法的境地便是如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揭示私法死亡诸般表现并试图剖析其死因,从而论证私法死亡的事实性与必然性。
后私法时代正在或已经到来,什么是后私法时代?如何面对这一新时代的到来及其挑战?今后的私法何去何从?如何在这一新时代重新建构私法秩序?这些问题都是本文所试图探究和回答的,如果这对我国私法建设甚或整个法治建设有任何启发──哪怕极其微小,这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二、私 法 的 死 亡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植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
法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物质载体如书籍、文献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存下去;也不会立刻退出人类历史舞台,因为它的某些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意识中存留若干时间。一般说来,法的死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发生变化,而该社会物质条件是该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该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第三,该法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该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的法权要求。
我们或者可以说如一法具备此四种表现,其趋于死亡也就势所必然,可径行宣告其死亡。当然,我们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也正是在这此意义上讨论私法的死亡!
私法肇始于古代罗马法,随时间的流逝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而有了近现代私法之分。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基本原理和原则的修改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权的限制;其三,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其四,社会责任原则。③
而此四个方面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点——私法公法化,即私法正在丧失其所以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私”(对于私法公法化这一不争事实理论界已达成一致,笔者在此不赘)。到此为止,有一个问题便摆在我们面前——在近代私法完成向现代私法的转变后,即转变后的私法是否仍然是私法?
辨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认为:一事物之所以为其自身并与他事物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将这一哲学原理运用于私法则可自然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即“私法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即具有‘私’的性质”。那么至此,我们又可得出这样一个反论即:丧失了其之所以为该事物并与它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事物不再是其原本事物。而将此反论运用于私法即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丧失了私法其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后的私法已不再是私法,不过徒有私法之名而已。
那么,私法怎么了?答曰:私法已经死亡!!!
如果我们试着以上文列举的判断一法死亡的标准及其四大表现来观诸私法并与私法作一一一对应的比较,我们便可知此回答不谬!
首先,私法赖以孕育和发展的土壤——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私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何谓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出现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④由于个体利益的差异性,每个人都必须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实现自身的利益。实际上,黑格尔所说的市民也就是合理地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理性人”。私法自治由此成为私法的灵魂。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乃是各个具有利益差异性的私的“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私的个体性正在消失。法国著名哲学批评家福柯对现代性和人本主义的批判,集中体现为其对“人已消亡”的宣告。在他分析了“人”的诞生过程之后,在其著作《词与物》的法论部分预示了“人的消亡”,即作为认识论之主体的人在新兴社会的认知空间中的消失,主体在这里被当成语言、欲望以及无意识的产物,一劳永逸地被废黜了,主体不再具有自主性的我思或超验的根据,而是成了某种先于个人力量的附庸。
“现代性革命是一场意义上的革命,它以历史辩证法的安全性观点——经济或欲望为基础的”如果我们仍然无法承认个体经济或欲望的现实存在的话,那么也必须指出这种经济或欲望是丧失了个体性与自主性的,在经济力量面前,个人完全丧失了其价值。
资本主义现代性有导致“个人终结”的危险。新的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和科层体制,新的文化工业体制,作为统治手段的新的科学技术体系以及针对思想和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等等,共同创造了一个在社会,思想和行为模式均无选择余地的单向度社会。个人的消逝乃由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工业,科层制以及社会控制模式所导致的,但在福柯看来,人的消亡是个人在规范化,规式性社会中无可逃避的社会命运。
梅因在其不朽著作《古代法》中将人类社会的进步归结为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⑤的进步,而由于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的修正,即将原本已抽象出来了的抽象人格还原为具体的人格,即各自的阶层、身份。因此,历史实际上在这里又转了一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弯,重新回到了起点。当然,在这里,“身份”一词被赋予了根本不同于过去等级制度下的新含义,即社会的新一轮进步表现为“从契约到身份”。同时,随着市民个体性的消亡,私的自主性或曰选择性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丧失殆尽,市民社会及其基本制度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也都跟着风流云散了。
其次,私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私法之指导思想为私法自治原则,而私法之世界观乃在于平等观。近代私法的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上的。这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平等性,一个是互换性。⑥
对于私法的指导思想即私法自治原则,在剧烈变化后的现代社会中,正一步步丧失其阵地,越来越多地让位于社会利益的衡平。而对于私法的世界观即平等观来说,私法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已越来越成为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事实上,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而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虽然这种经济支配关系并不否定被支配的一方仍然是私法上独立的主体,但那种法律中抽象出来的平等人格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消失了。于是,在这种经济支配关系下,私法自治仅仅对于处在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是真实的,而对于处在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则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例如雇主与劳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而现代私法对于消费者、劳工等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无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
再次,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个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整个私法体系可分为人法与物法两大类。细言之,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大体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继承法四大主体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可再行分类。
但是,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经济现象以至于无法将之归入整个私法体系中的任一部分。譬如分期付款买卖活动、连锁加盟经营行为等。换言之,旧有的私法法律体系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已显得力不从心,不敷使用。
而另一方面,组成私法的整个有机体系的各部分也正在或已经死亡。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已被吉尔莫向全世界宣告了死亡的契约法。契约法的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原则,但又正如前文指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蜕变或曰丧失,契约法正逐步或像吉尔莫说的那样已经失掉了灵魂,走向死亡。

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1988年10月4日,铁道部

一、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
加强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强化验收手段,把住燃油质量检查验收关是保证内燃机车柴油机质量和安全、正点、多拉快跑的重要前提。要加强领导,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配齐燃油管理和化验人员,解决仪器设备手段不足的问题。要严格贯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坚持严格检验,保证质量标准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整,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因不齐全而影响机务段卸车时,应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2、对到段燃油罐车的取样要根据“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对所有罐车取样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3、鉴于燃油质量及当前需要,铁路内燃机车应使用“优级”或“一级”轻柴油;该两种油品未供应之前暂允许用标准的合格品轻柴油,但其十六烷值不得小于45。到达罐车取样后的化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进行。鉴于全项目分析时间过长,目前暂定:柴油的碘值颜色、催速安定性沉渣、水份、机杂、凝点、闪点、密度、十六烷值(计算法)和冷滤点为必测项目。其他项目根据需要测试。接卸人员须接到化验合格单才得卸车。化验人员不得简化化验项目。对化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仍不合格时立即通知发货有关单位处理。
4、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按上1、中3、下1、取样,以混合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测密度、温度,用5米长的量油尺及0.2分度值的温度计测量油罐车油面高度和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登入“油罐车到达登记薄”内。
5、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在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水高。
6、计量员在计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是汽油尺带触油部分呈白色、是煤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兰色、是柴油(燃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棕色)鉴别出是否柴油(燃油),以此做为卸车及化验的根据。
7、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接卸作业。
8、凡清扫出的油罐车底部的剩余油,一定要单独存放,经过沉淀或过滤后方能使用。
9、严禁非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操作者必须是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凡经考核获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签发证书的计量员,尚未正式下令任职的限于今年内解决。
10、对燃油的质量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坚决把好质量关。
三、做好储存保管,保证机车使用
1、各机务段应根据储油罐设备情况,建立健全测水、排水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严防将水带入机车油箱。
2、不同牌号的燃油,一定要分罐储存,严禁边卸油边发放,做到沉淀后再用。设备不适应的应予改进。
3、新建储油罐经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将水排净后方可装油,不再垫水。现使用的储油罐,根据“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规定的四年清洗一次后,也不再往储油罐注入净水。
4、由罐车直接给机车上油的机务段、折返段、上油点,一律从上口吸油为机车加油。严禁从下方口往机车加油。并要在油罐口上方设有良好的防风沙、雨、雪设施,保证照明良好。
5、燃油注入机车前必须经过过滤,否则不能将燃油注入机车油箱。给机车上油用胶管的头部严禁放在地面,应设置悬挂钩和接油箱,以保持清洁防止浪费。
6、机车油箱要做到每次定修抽水检查。
7、用汽车油罐车给机车加油的一定要有良好的过滤装置及接地铁链。并应做好测、排水工作。
8、储存一个月以上的燃油在使用前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供机车使用。
四、加强防卫,保证安全
1、油库要有严格的来人登记制度,消防和巡守人员对油库的消防设施,防卫知识应熟悉,会操作。以罐代库的各上油点,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2、机务段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具和设施,并做到定期的更换和检查。
3、油库内的消防储水池一定要保持规定水位。严禁在储水池内养鱼、草等。
4、为保证油罐车验收时的安全,计量员在使用量油尺时,严禁尺带与罐口边缘接触磨擦,防止产生静电火花。接卸油罐车工作人员在作业时禁止吸烟。
5、机车油箱要根据机燃(1988)163号电报要求必须加锁。目前仍未配齐锁的机车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必须配齐,机车油箱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五、健全制度,增加检验手段
1、机务段燃整车间要建立健全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试行设备操作挂牌制度。健全燃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登记清楚原始记录齐全。
2、设备部门要定期检查维修,做到分工明确,负责到人。
3、凡化验检测仪器不足和计量器具不全的要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配齐,并必须按规定期限经校验部门验证,以保证化验及计量使用。
文中规定与过去部文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为了尽快地加强内燃机车燃油检验管理工作,各铁路局要按照部文几项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尽快拟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