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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3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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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1年春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围绕2011年“中华文化旅游”这一主题,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春节假日旅游安全有序
  (一)突出抓好出行安全。针对春节假期出行密集、客流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等特点,及早制定运力调配和客流疏导方案,特别是应对雨雪冰冻、大雾天气的应急预案,避免大范围的游客滞留。加强旅游客运监管和交通设施维护,严查非法运营和超时超载运营,增强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和警力部署,严防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春节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企业和大型活动组织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监督,确保春节假日旅游的车辆安全、道路安全、食品安全、设备安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2O天内,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部署各类旅游接待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敏感场所的安全工作。对旅游道路交通、旅游客车、游船、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和游艺设备,滑雪、蹦极、探险、水上运动等旅游项目,易发群体踩踏、火灾、食物中毒等场所,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预案演练和现场疏导工作。
  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丰富节日文化生活。深入挖掘春节传统文化内涵,积极组织推出文化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健身等假日旅游产品。重点加强对农村春节传统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组织,丰富农民节日生活。
  (五)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落实好假日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严禁门票违规涨价。落实好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的要求。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一律向游客开放。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假日旅游消费需求。
  (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科学调配运力,及时增加车次班次,改进售票服务,方便群众购票;加强对自驾车出行服务,增开高速公路收费、加油站服务窗口,确保游客“来得了、散得开、回得去”。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地质灾害预报等相关服务。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供求的市场预测,推动行业、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出游安排。旅游景区点和旅客集中场所要做好游客吃、住、行、医等各项服务工作。
  (七)营造良好节日氛围。要丰富节日文化市场,积极组织文艺演出、民俗和节庆活动。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丰富多彩的假日旅游休闲活动,倡导旅游接待单位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优质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健康旅游、绿色旅游、理性消费。
  三、大力规范假日旅游市场秩序
  (八)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12301电话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载体,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以及节日市场供求、价格等出行实用信息,引导百姓错峰出行,理性出游。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必须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安定人心。
  (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市场检查,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游客投诉受理,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和有人值守。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工作的舆论监督,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接待单位诚信经营,旅游者互律自律,维护假日市场秩序。
  四、确保假日旅游工作运转顺畅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高效运转。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1月20日前,各级假日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游客举报投诉。
  (十二)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假日办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假日旅游中的矛盾和问题。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续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各省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列入全国春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旅游城市、景区假日办,要按规定向全国假日办及时报送有关旅游统计数据。本地区假日旅游的市场预测情况、准备工作和有关建议等,请于1月20日前报全国假日办。
  联系电话:010—65201718,65201735;
  传 真:010—65201700;
  电子邮箱:jiari@cnta.gov.cn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订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当前,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心谋划、统一部署,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灾后重建工作要在全面掌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重建规划方案。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2. 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要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账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步实施,抓紧开展灾后重建。
  3. 自救为主,政府支持。有关企业要集中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所需资金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积极支持。
  4. 地方为主,中央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自身财力,调整年度安排,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力度。中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优先支持修复受损严重的基础设施,优先支持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项,优先支持灾情严重和财政困难的地区。
  (三)总体目标。
  全力以赴,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实现电网、交通、通信、公用及社会事业设施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林水利设施,恢复农业林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重点领域。
  1. 基础设施方面。
  (1)电网、公路、铁路、民航、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教育、广播电视、卫生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
  (2)因灾损毁倒塌民房的修建。
  (3)灾后重建的其他重要设施。
  2. 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1)农业、林业生产设施。主要包括蔬菜大棚和育苗场、畜禽水产养殖场舍、果树茶树场和良种苗木繁育场、森林防火设施、林业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设施等。
  (2)水利、气象设施。主要包括乡村供水、灌溉排涝和气象台站等设施。
  (3)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的其他措施。
  二、主要任务
  (一)电网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2月底前恢复22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3月底前基本恢复500千伏主网架运行,4月份全部恢复。国家电网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2月底前恢复湖北、河南、四川、重庆、安徽、福建6省市电网正常运行;3月20日前恢复跨区电网正常运行;3月底前恢复湖南、江西、浙江3省电网正常运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3月5日前,广东、广西、云南恢复电网正常运行,贵州恢复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运行并基本满足用电需要;3月底前,力争恢复贵州500千伏骨干网架及西电东送主通道正常运行。受灾严重的地方电网,3月底前恢复正常供电。
  2. 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各自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集中调配公司系统及有关方面人力、物力、技术资源,加强与有关各方沟通协调,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有关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对重灾区农网改造国债转贷资金,2008年应付的利息实行豁免。对灾情较重的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在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二)交通设施。
  1. 公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春运”期间,通过加大公路日常养护力度及时开展修复工作,重点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上半年,全面实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修复灾毁较轻的路段,重点是清理公路塌方、路基缺口及挡土墙修复、受损路面罩面;年底前,实施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力争受灾影响较重路段的技术状况基本恢复正常。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本地区公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交通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车购税中调剂给予补助。
  2. 铁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2月底前恢复和更换铁路损毁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供水管线等生产设备设施;6月底前完成改造受损房屋建筑等生产设施;12月底前为2000个车站配备4000台发电机组。2009年底前在电气化区段储备内燃机车500台。
  (2)责任主体。铁道部全面负责铁路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铁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3)中央支持政策。从铁路建设基金和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中调剂安排。
  3. 民航。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4月底前,完成所有受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点保证直接涉及飞行安全的受损严重机场飞行区等各类设施,修复和更换保障飞机地面运行的受损车辆设备,修复受损水、电、房屋等设施。下半年完成配备新增设备。
  (2)责任主体。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机场、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空中管制机构等是责任主体。民航总局负责组织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民航建设基金中调剂给予补助。
  (三)农林水利气象。
  1. 农业。
  (1)农牧渔业设施恢复与重建任务。种植业:重点恢复重建蔬菜育苗场、果茶良种苗木繁殖场以及蔬菜大棚;继续实施油料作物良种补贴,抓紧恢复油料生产;对灾后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种畜给予补贴。畜牧业:重点恢复重建种畜禽场、各类养殖场以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渔业: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生产用房、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恢复重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棚、水电等设施。
  (2)实施步骤。种植业:上半年生产设施全部恢复,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畜牧业:上半年恢复基础设施,8月底前全面恢复商品畜禽生产能力,12月前全面恢复种猪种禽生产能力。渔业:9月底前修复受损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3月底前完成各受损设施修复。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灾情的核定、灾后重建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农业部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2. 林业。
  (1)恢复与重建任务。通过恢复重建受损基础设施,确保今年春季森林防火不出现大的问题,确保今年造林绿化种苗需求,恢复林业基层单位职工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通过补植补造,尽快恢复森林资源。主要包括:修复灾毁大棚、育苗和良种培育设施,以及采穗圃、种子园等良种基地;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和林业生态定位观测站等。
  (2)实施步骤。5月底前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6月底前完成基层重点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9月底前完成森林防火道路修复,用1年时间基本恢复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的基础设施条件。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3. 水利。
  (1)重建任务。乡村供水设施以恢复重建受损严重的水源工程及供水管道等设施为主;灌溉排涝设施重点要处理好受灾地区重点灌区的渠首、泵站、渡槽等出现的险情,恢复重建影响春灌用水的重点建筑物和渠道工程;水文设施重点是受灾严重地区和流域机构直属重要水文测站的站房及设备设施等;农村水电重点是受损的线路、杆塔等设施。
  (2)实施步骤。春灌前完成灌溉排涝设施的恢复重建,5月底前完成乡村供水设施恢复重建,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电设施恢复重建,2008年汛前修复水文设施和其他水利设施。
  (3)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相关流域机构是责任主体。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4. 气象。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底前全面修复受损的气象观测仪器以及配套设施,确保气象观测、预报、服务恢复正常。一是修复气象台站,主要是恢复供水、道路、供电线路设备和房屋等。二是修复气象观测网,恢复重建自动气象站,增加用于融冰的风传感器,更换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备,修复天气雷达观测系统等。
  (2)责任主体。由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
  5. 中央支持政策。
  (1)对农业林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贴,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2)对水利灾后重建在中央基建水利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3)气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受损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修复污水处理设备。2月底前,通过抢修和临时供水相结合,所有城镇停水区恢复供水,水厂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符合标准。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中心城镇主管网和人口集中区域水厂、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恢复建设。力争3月底前全面实现正常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2. 责任主体。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城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城镇人民政府和供排水企业为实施主体。建设部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 中央支持政策。
  从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灾区毁损房屋的修复重建。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定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 责任主体。
  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
  5. 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地震监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6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省级地震局是责任主体。中国地震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6. 中央支持政策。
  对教育、广播电视、卫生、环保、地震等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补助和安排。
  (八)工业生产。
  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受灾严重、损失巨大的个别企业个案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
  (二)完善规划,突出重点。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多方筹资,尽快拨付。要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中央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对灾后重建所需贷款,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加快赔付结案进度,使受灾企业、受灾群众尽快拿到保险赔款。各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根据灾情和地区财力,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各级财政对已确定的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款项要及时下达。
  (四)保障物资,确保供应。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设备,铁路、交通部门要对救灾物资调运给予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与援助。
  (五)保证质量,用好资金。恢复重建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尽快完善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审计机构要抽调人员,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六)着力防治次生灾害。加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病虫害等方面的防范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各部门、各地方要抓紧制订应急预案,严密监控,加强巡查。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摘 要: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的难点进行研究,并阐释了相应的对策。最后,作者陈述了预防共同受贿犯罪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共同受贿;对策;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 的交易。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本文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做一初步探讨。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近年来出现的共同受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这也使得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够装得十分坦然,矢口否认共同受贿的事实。
(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反贪污贿赂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受贿手段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不少蠢蠢欲动的“边缘人”勤于“学习”,不断观看揣摩各种反腐倡廉的影片,研究各种纪实案例,苦心钻研“安全”的受贿手段。一旦想出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手段会付诸实践,在合法外衣的包装下完成肮脏的交易。单是“家庭共同受贿”这一种方法,就可按受贿时间分为事前受贿、事后受贿和分期受贿等;按财物品种可分为现金受贿、实物受贿、有价证券受贿、“雅贿”(指收受古玩字画)等等,受贿手段层出不穷,这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方法是一种很强的考验。
(四)共同受贿案件的日趋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漂白” 性。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行贿方必须将行贿行为隐蔽化,让被行贿人放心收下贿赂,才能达到利用受贿人手中权力获取利益的目的;受贿人出于对自身地位和发展的考虑,必然要求行贿人的行为要“神不知鬼不觉”,并且要尽可能地进行合法化包装,将行受贿行为“漂白”成正当经济往来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共同受贿的出现就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产生的。由于不是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谋取利益也就不是为了“好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受财物也不是为了给他人谋利益,只是和送钱物的人私人关系好罢了。经过这样一番倒手,本来十分清晰的行受贿关系被隐藏、被“漂白”了。
(五)犯罪数额的递增性。由于现阶段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只占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再加上有“贤内助”、“好儿女”等从旁协助,犯罪分子们更加有恃无恐的索贿受贿,胃口越来越大。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上的共同受贿案件在基层反贪局也屡见不鲜。
二、在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往往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共同受贿案件的共同受贿人“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共同受贿人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不在家,配偶代为接待来访客人属于十分正常的现象,也很可能收下客人留下的一些礼品,事后忘了跟丈夫(或妻子)打招呼。共同受贿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来进行分工: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二者之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其共同生活的紧密性和相对封闭性,办案人员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从而使法庭认定这类共同受贿罪困难重重。
(二)对“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收受财物”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受贿方收受他人财物,但还没有来得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已事发的情况,或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隐蔽化,漂白化,叫侦查人员无法查证。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受贿人均会一口否认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如何认定共同受贿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成为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三)共同受贿案件嫌疑人的口供、知情人的证言极难取得。现阶段的举报人多在向检察院举报之前就已经向受贿人的单位、上级组织多次反映有关事实,甚至以举报来威胁被举报人。经过单位纪委、上级组织的反复调查或是私下的一些小道消息,受贿人早已得到风声,行受贿双方串供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共同受贿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就能完成串供),国家工作人员还会对知情人采取或收买或恐吓的“封口”措施,造成侦查人员对共同受贿的线索进行初查时困难重重,很多案件因为得不到知情人的配合而被迫结案,不禁令人叹惋。
(四)共同受贿案件的相关证据不好获得。由于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的隐蔽行为,行受贿双方均知道此种行为触犯法律,故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就尽可能不留下任何证据,并对行受贿痕迹精心掩盖。因此这类案件的直接证据很少,侦查人员获得账本、银行日记账等有可能是经过行受贿双方精心处理过的,很难直接反映出赃款走向,有时甚至会误导侦查方向。这也是共同受贿案件成案率低的原因。
(五)不仅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受贿案件都有这样一个突出的问题: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的时候,往往能够搜出大量来历不明财物,但是仅有很少的犯罪嫌疑人会被认定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会编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说明这些钱物是合法的,让侦查人员去查证 。这些理由多半是外国亲友馈赠、倒卖邮票所得等等,均无法查证。其中也包括“是配偶财产”或“是配偶亲属馈赠”这类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来历不明财产有说明的义务,而对其配偶则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要求。所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只要承认是自己的财产并编造一个听起来不怎么荒谬的理由,侦查人员的查证工作就无法继续下去。这无疑是惩治共同受贿犯罪的一处法律漏洞。
三、加强打击共同受贿案件的对策
(一)共同受贿故意的法律界定标准。认定一起单独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应具备双重故意:既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故意,又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而共同受贿案件在主观方面的认定要复杂得多:除了证明各个主体单独具备双重故意之外,必须证明共同受贿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即同一犯罪故意,也就是对主体之间“明知”的认定。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明知的含义是“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明知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程度的限制,其中,较高程度盖然性 是明知认定的最低限度标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根据较高程度盖然性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家属代收贿赂,而其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无论其是否知道受贿具体情况,还是受贿的基本内容,无论其是幕后指挥、在场目睹,还是家属相告,均可认定为明知,即基于一个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认定受贿的一个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没有或没来得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侦查人员往往将其视为对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是默示自己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笔者认为,认定受贿犯罪,不应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成立要件。因为现阶段一些行贿人进行感情投资,对国家工作人员或是直接对其配偶、成年子女拱手送上各类贵重礼品甚至现金,但短期内不要求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还有一些受贿人只收钱不办事,行贿方也无可奈何。按照现在“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条件,这类案件都不能被定为受贿案件。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危害性并不亚于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件,但由于立法上的缺憾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三)从共同受贿人的身边人、身边事入手,在时机成熟前避免与共同受贿人正面接触。无论是共同受贿人方面的证据,还是有关证人的证据,在对共同受贿犯罪进行侦查时,不到万不得已,不宜过早与犯罪嫌疑人正面对话,要善于从其身边人、身边事上寻找突破口。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策略减轻或消除证人的抵触心理,使其配合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比如,对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攻守同盟”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离间计”分化他们,使证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建立“同盟”的目的是为了推卸责任,拉个“垫背的”等等,动摇“同盟”基础,从证人思想的薄弱点入手瓦解“同盟”;对有心理负担的证人可以“欲擒故纵”,先与其闲聊使其放松,循序渐进的卸下证人的心理包袱而后再进入正题;对调查事项需要保密不愿让证人知晓时可以“声东击西”,对某一不太重要的事实较为详细的询问、使证人误以为取证关键是这里,而对真正取证要点用几个清晰简练的问题涵盖,在不泄漏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证言;……在调查取证中还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侦查人员应注意平日积累经验,取证时根据当时情况随机应对。 需要直接接触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也应精心制订侦查计划,要特别注意作好保密工作;其次,充分运用好强制措施,尤其是对共同受贿人的第一次拘传尤为重要。在共同受贿案件的预审阶段,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同时传唤,交叉讯问的方式,通过打时间差,攻破被传唤人的心里防线,促其交代。适当时可以采取一些讯问技巧使得其中一个被讯问者相信“攻守同盟”已经破灭,从而放弃固守到底的想法。一旦共同受贿方有人供述犯罪事实,要抓紧时间寻找证据固定证言,并运用好各种强制措施,如搜查、冻结、查封、扣押等等,全力保全证据,做到“以证定供”,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
(四)针对共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精心掩盖其行为,甚至不惜销毁相关证据的情况,侦查人员应注意从案件外围入手,从平常中找出不寻常之处。查询银行帐、查找手机记录等技术侦查手段的充分应用,往往能够找到行受贿双方留下的蛛丝马迹,从而找到案件突破口。除了运用多种常规侦查手段之外,侦查人员还要积极开拓侦查思路,不能一味消极取证。比如说服行贿方配合我们,制造行受贿双方通话的机会并予以录音,让受贿方自己说出与家属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并且承认受贿的事实。实践证明,有了这个王牌证据在手,就不怕共同受贿案件共同受贿人的共同故意不好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难以取得或反复翻供了。
(五)针对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搜查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的财物信口雌黄的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加强犯罪嫌疑人在说明财产来源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明"的是否圆满。国外各国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说明来源标准比我国要高出很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不以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来源仅做出说明或解释为限,而是要求做出满意解释 。
其次,规定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负有说明义务的人应当扩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信托人、关系人等在内的关系人网络。我国目前规定的负有说明义务的人仅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关系人。而从当前共同受贿案件的实际特点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亲属作掩护,采取间接受贿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这部分财产名义上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换来的,仍归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配,实际控制权还是在共同受贿的人手中。等到受贿案发,犯罪嫌疑人说自己不知道就推卸了责任,案件也只能不了了之。借鉴外国的经验,我们在立法上也应做出详细规定,堵塞这方面漏洞。
另外,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在搜查现场做好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并以笔录的形式固定。检察机关的搜查是秘密行动,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般情况下会感觉非常突然,心理上、思想上都会出现短暂的混乱期,也就是俗话说的“慌了神儿”。侦查人员应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这一心理弱点,在开始搜查前就对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让其主动把藏匿家中的赃款交出来。然后侦查人员再对搜查场所进行有的放矢的检查,寻找相关证据。在搜查结束前,侦查人员应就搜出的赃款赃物来源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询问,并以笔录形式进行固定。这时的嫌疑人家属思想波动较大,短时间内来不及把谎话编造圆满,很可能会和今后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风马牛不相及”。这份现场笔录将为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十分有利的证据。
四、预防共同受贿案件的一些建议。
(一)立法上。要想加强对共同受贿案件的打击力度,必须有理论上、立法上的保证。我国现阶段对共同受贿案件的立法还存一些不完善之处,不好查处,应当吸取国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扩大举证范围,颠倒举证责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的活动范围与内容。同时应当建立和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还应把对申报人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做出规定。这种做法国外立法也有先例。如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申报配偶(包括有实际婚姻关系的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二)从犯罪结果分析犯罪原因,分析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寻找切断因果锁链、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的方法。在共同受贿案件当中,权力运作的不透明性是连接犯罪原因与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就是要督促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权力运作自上而下地向规范的、高透明度的工作模式转化,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新局面。
(三)将犯罪预防的对象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的日常宣传,要把预防工作渗透到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与纪委的横向联系,联手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四)加强经济建设,稳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严把用人关。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廉洁薪俸奖励制度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消费健康制度,对畸形消费、不健康消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应果断清除出队伍,真正做到将预防关口前移。事实证明,腐败分子得来的钱财大部分消费都不健康,有的来不及消费的也都是受不健康消费思想的诱使。国家有关部门应评定不健康消费场所、不健康消费行为的等级,将进入一定等级不健康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等级不健康消费的人员有力地控制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视野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