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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4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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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和技术组织,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深入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掌握各地方、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现状,为相关指导性文件的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形成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和企业等良性循环的标准化工作体系,营造有利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标准化环境。

  二、调查对象及方式

  调查对象包括: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部委托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专业机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调查方式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现场座谈。在问卷调查基础上,适当选取部分地区、企业、标准化组织,召开现场座谈会,进一步深入探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本地方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做法、政策措施和今后的需求,以及对标准化工作部省联动机制的建议(详见附件1)。

  (二)《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及《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主要调查:各行业在标准制修订、技术归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运行、标准应用与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收集对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详见附件2、3)。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主要调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及建议(详见附件4)。

  四、调查进度安排

  2010年8月31日前,参与调查的各单位完成调查问卷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梁德芳,电话:01084380224,13811928902,传真:01084387142,电子邮件:DFL301@yahoo.com.cn)。8-9月,我部将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召开现场调研座谈会。10月,完成调研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并组织选取10-20家有代表性的地方中小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二)请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认真填写《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并组织下属标准化技术组织填写《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相关企事业单位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三)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调查问卷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客观、真实、及时有效,按时反馈问卷。相关电子表格可在我部科技司网站(http://kjs.miit.gov.cn)“工作动态”栏目中下载。

  附件: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1.doc
   2、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2.doc
   3、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3.doc
   4、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4.doc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关于实施国务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两个规定的若干办法

天津市政府


关于实施国务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两个规定的若干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6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国发〔1987〕8号),推动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搞活科研单位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进一步推行科研单位拨款制度的改革。
(一)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单位,采取不同方法,提出不同要求。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其中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仍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在核减范围内。削减事业费的比例一般每年不得低于核定基数的20%。实行削减事业费的科研单位,不再同时执行津
财事字〔1985〕65号文中关于纯收入上缴主管部门50%的规定。
2.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研单位和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及农业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费原则上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管理。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
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1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上述单位有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选择逐年削减事业费的改革办法,并享受相
应的待遇。
3.同时从事上述两种类型的研究工作,难于按主次划分类型,但可以分别核算的科研单位,经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其拨款制度可以分别同时按上述第1、2两项办法进行改革。
4.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所,其承担面向全国、全市和行业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所需的事业费,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主管部门所得的抵减的科研事业费中拨给。
(二)科研单位实行拨款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1.科研单位实行拨款制度改革后,属于市财政局(含各财税管理处,下同)拨款的事业费,仍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事业费预算指标拨给市科委(或主管局),市科委(或主管局)除按议定的比例拔给改革的单位外,逐年削减部分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全市集中管理,作为市级科研发展
基金(一九八七年以前批准的改革试点单位,其削减的经费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纳入市科委集中管理)。此项基金逐步试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改善科研单位的科研条件和科研项目的贴息贷款及流动资金的拆借。具体分配与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
2.科研单位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其中,科研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所长基金的比例占5%。各项基金
的使用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3.所长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和从事科研、经营、开展技术服务必须开支的费用。
4.科研单位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拔幅度挂钩,按财政部、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87)财税字第012号文件执行;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列支。对社会公益事业类型的科研单位,应比照上述文件的分档原则,依其将收入冲抵事业费的比例,确定发放
奖金的免税限额。
5.为便于试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科研单位可根据条件实行分级核算或划小核算单位;对技术性收入和生产性收入要分别建立帐目,严格管理,搞好核算。
6.科研单位可比照企业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三)经批准实行拔款制度改革的科研单位,其事业单位性质保持不变,并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开发新产品一律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5〕133号)享受优惠。中试产品获得的利润,在规定的中试期间内免征所得税。
2.各科研单位都要优先保证承接国家科研任务。根据合同承担的国家纵向科研课题(含市级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按规定全面完成研制任务并经组织鉴定验收后,如在研制过程中有效地使用经费,节约了资金,可从经费结余中提取5至10%,纳入单位奖励基金,奖励科技人员。
3.设备更新改造和基建贷款的还款,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用财政拔款还贷。
4.优先使用市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贷款。
5.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实行晋升工资奖励,每年晋级比例一般为1%,达到经济自立的单位可按不超过3%掌握。晋级工资纳入工资总额。

大力促进各种形式科研与生产的联合,积极推进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科研与生产联合应紧紧围绕天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向开放型、外向型、轻加工型发展的要求,重点放在以发展我市有优势、有条件开发的新技术和拳头产品为目标的联合上。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在联合的基础上实行更加紧密的联合,进而做到科研生产一体化。要认真贯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津政发〔1986〕120号),对以项目形式长期进行合作的科研与生产的联合,经市科委审核批准,也可比照紧密型的联合,按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提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
(五)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要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因此,凡与我市经济建设有密切联系,并具有一定科研开发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与大专院校,市科委、市经委、市体改办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他们在本市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横
向联合并认真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对实行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优先立项、优先批准、优先贷款。同时也积极鼓励本市企业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设在外地的科研设计单位实行联合开发或合作生产,并给予相应的优惠。
(六)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都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与本身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技术开发机构。目前大中型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可以吸收现有的独立科研单位参加;不完善的要抓紧充实完善。今后,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没有技术开发机构又不吸收独立科研单位参加的,不予批
准。
(七)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单位,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结合。
(八)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保持原有待遇和法人地位。
1.进入企业后的科研单位,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这部分收入的分配由企业和
科研设计单位商定。
2.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进行,有关部门对其出国考察、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3.进入企业的科研、设计单位,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4.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经费逐步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负担。
5.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拔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6.原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拔款办法保持不变。
7.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九)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把不适宜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交由企业或企业集团统筹安排。同时可补充必要的科研人员,并允许流动。本着精简缩编的原则,科研单位的编制仍应严格控制。要防止不适用的人员调入。
(十)除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外,其他技术开发科研单位也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单位,可以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
,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有较大技术优势的科研单位,可以发展成为以科研单位为主体的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这些科研单位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收入与集资、贷款来解决。
(十一)在行政性工业公司改革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应统筹考虑所属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问题。在没有确定合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之前,这类科研单位暂由主管局或指定机构管理,其事业费渠道保持不变。
(十二)大中型企业原有技术开发机构(厂办所),在企业内部也可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科技人员要相对稳定,让他们致力于技术开发工作,其奖金水平应与经济效益挂钩。
(十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和技术基础工作的科研单位,也要面向经济,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鼓励这类科研单位面向社会,面向生产,同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广泛的长期合作关系,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服务。

实行配套改革,增强科研单位活力,放活科技人员政策。
(十四)积极推行所长负责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科研单位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业务和行政干部,按国家规定有招聘、解聘和辞退职工的权力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单位的特点,在审批所长负责制的同时,确定所长任期内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发展计划、科研成果、经济效益、人材培养、财务收入等,以及分年度考核指标。做到管理
者责、权、利的统一。凡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且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研究所的所长、副所长,经主管局申报,市科委批准,可采取奖励或其他办法,使其个人收入高于全所职工平均收入的两倍至三倍,完不成的,酌情扣减。
(十五)允许、鼓励科技人员支持农村科学技术的发展。具体按《天津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7〕48号)执行。
(十六)有计划地试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改革,首先在人员和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和科研机构实行租赁、承包管理的试点。其他经营不好、效果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科研院、科研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
管理模式,包括划分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合法利益。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科研单位可以从事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照章纳税。
(十七)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加速成果转让,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技术开发部门面向企业、面向社会,以多种形式转让科技成果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密切科技与生产的结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培训技术贸易人员,提高经
营业务水平,保证技术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十八)鼓励和大力发展民办科研单位,经市、区(县)科委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种民办科研单位,在开办初期,对科研和技术服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免征的税款专项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十九)各级、各部门对科技体制改革要精心指导,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实践逐步深化。各主管局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要统筹规划,妥善安排。要抓好有关文件的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所属科研单位的分类和开发型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安排等改革
计划方案,要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十)本市各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各自适用的改革形式与办法,提出本单位的改革方案,经主管局审查,报市科委批准。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在改革方案中,除执行《转发市科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天津市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津政办发〔1984〕76号)中六个考核指标外,还要明确达到经济自立的年限和逐年削减事业费的比例,以便财税部门核定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
(二十一)以上办法,中央驻津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7月9日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4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政务内网的管理和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所有各相关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由政府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办公厅各科室对统一配备的计算机和附属设备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将所配计算机挪作他用或擅自拆卸。办公室房间调整或人员调动,不得擅自带走计算机。 第六条 与办公厅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不按制度执行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所配备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和使用未经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八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九条 办公厅各科室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办公厅各科室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工作。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 断电源。 第十二条 办公厅所属设备出现故障后要及时到信息中心领取设备维护表,按维护程序检修后,报送办公厅相关领导审批备案,人为造成的故障,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与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内部局域网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办公厅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五条 当用户因入网需求大于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应报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健康、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九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当予以制止或向办公厅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要补偿其对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