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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2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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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公平复局函[2010]第225号


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于11月4日在商务部举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为倾销裁定听证会,倾销裁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至2010年10月22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间,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站上发布(http://gpj.mofcom.gov.cn)。《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姜成森 杨利军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39、65198760、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编:100731)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0/1286934175693.doc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

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搭建平台,交警依法监管,相关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改变我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遵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政府对高速公路双向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和交通抢险、应急救援处置的优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遵义高管处、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高速公路沿线县、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从事营运的专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义市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对涉及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三)按事故等级组织调查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相关事故或事件;

(四)建立健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作机制、信息互通互享机制;

(五)组织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新开通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已开通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对存在突出交通安全隐患的,责成并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六条 遵义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参与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按照权限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遵义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行驶在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线路审核,对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准驾资格审核;

(二)督促运管部门依法查处高速(高等级)公路客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抓好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负责协调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交通事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转载等工作。

第八条 遵义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公安局,打击车匪路霸,处置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督促沿线公安交警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遵义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范畴;

(三)会同市安监局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遵义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内容,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遵义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急救助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二条 遵义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因肇事者逃逸后无救助能力的交通事故死伤者进行救助。

第十三条 遵义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负责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测定,指导现场的洗、消工作。

第十四条 遵义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近期、中期及长期气象信息及气象分析预测,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各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通报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 遵义市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市旅游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交通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省高管局遵义高管处工作职责:

(一)高管路政部门职责:

1.设立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的畅通;

3.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道路隐患,要采取临时性的安全预防措施,按照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等设施,并保证清晰、准确、完好;

4.加强对高速(高等级)公路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依法查处各种损害安全防护设施、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5.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交通事件及恶劣气候情况下,需要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协助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

6.涉及高速(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营房、安全检查站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需破路、占用中央分隔带、公路两侧用地安装设备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在办理路政许可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高管公路收费部门职责:

1.保障高速公路收费道口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现象发生,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通过收费通道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

2.杜绝严重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确需通过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在高速(高等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3.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为危险化学品车辆开辟专用通道;

4.遇雨、雪、雾、凝冻等恶劣气候,车辆安全通行无法保障时,收费站应及时关闭入口通道。

(三)高管公路养护部门职责:

1.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路面损坏、路面油污、严重积水、落石、塌方、滑坡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养护施工作业时,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2.作好冬季防冻防滑物资的准备,遇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工作职责:

(一)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加强路面监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及突发交通事件,接受公民报警,救助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遇险人员;

(三)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及其他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宣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司乘人员遵规守纪,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盲点提出整改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位;参与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六)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控制目标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和完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警示信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益广告的发布;

(二)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通信保障。

第二十条 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有关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协助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治、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作好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进、出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协调配合抓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抓好沿线镇村群众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配合高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二)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创建平安乡镇”的要求,明确镇(乡)派出所、农机站、安监办的相关职责,摸清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车主等相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群众爱路、护路,不到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叫卖各类食品和从事洗车作业,不乘坐无资质、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发生在辖区内高速(高等级)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高交警和相关部门进行抢险和施救。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本季度各自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报本季度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情况、交通安全形势,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交通安全督导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年终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考核成绩纳入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部署、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四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对年终考核获得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对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有关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国建设银行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6月11日第七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备以下特点: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项目融资的参与方主要包括:
(一)项目发起人:发起项目,并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家或数家境内外企业;
(二)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等形式专门为项目而成立的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外融资;
(三)供应商:为项目供应设备或原材料;
(四)产品包销商: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项目公司的产品;
(五)项目承建商:通常通过固定价格的一揽子承包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六)运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七)贷款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
(八)抵押代理行:受贷款银行委托,代表贷款银行监管项目公司的账户和抵押品,抵押代理行由境内商业银行独家或境内、外商业银行联合担任;
(九)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出具支持函或安慰函;
(十)保险公司:为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提供各种保险;
(十一)财务顾问、保险顾问、律师、工程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是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接受项目贷款银行的委托,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抵押代理行”的角色和功能,对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设置的一系列抵押系统进行各种监管和账户操作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
务业务。在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代理方应签订《抵押代理协议》。抵押代理行根据《抵押代理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力,履行代理义务。
第五条 建设银行承办抵押代理行业务,需经总行批准,统一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组织谈判、签署协议,或授权分行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后,由分行负责抵押代理行的日常管理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六条 抵押代理行的设立根据项目贷款银行的要求而定,有境内独家代理和境内外共同代理两种形式。
境内独家代理是指由境内一家银行负责所有抵押系统的管理;
境内外共同代理是指由境内外抵押代理行分别负责管理抵押系统的不同部分。境内外抵押代理行各自负责的范围根据《抵押代理协议》确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作为抵押代理行,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来自于所签署的《抵押代理协议》以及相关的《资产抵押协议》、《机器设备抵押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账户抵押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或与项目抵押、转让和监管有关的一系列其他协议。建设银
行应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银行的信誉,但建设银行作为抵押代理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 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可不建立独立的《抵押代理协议》,通过在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中设置抵押代理条款的方式来约定抵押代理行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 项目融资的抵押系统
第九条 在项目融资方式下,由于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贷款银行为保证其贷款安全,需要对项目资产设置抵押并获得项目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抵押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一)机器设备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抵押;
(三)保险权益的转让;
(四)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
(五)账户抵押;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抵押、质押或转让。
第十条 机器设备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抵押代理行应根据《担保法》,配合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各种物权凭证,并定期审查各类文件及凭证的有效性。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许可借款人进行任何有损抵押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登记。房产抵押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部门(按照《担保法》及各地有关规定)登记,并视贷款银行的要求,由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证、房
产证交由抵押代理行保管。抵押代理行应配合借款人进行上述登记,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所购买的保险的受益权让渡给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或抵押代理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于保险权益的转让,抵押代理行应协助借款人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权益抵押通知书,并签收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和抵押代理行签发的同意抵押确认函。
第十三条 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签署的部分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这些合同包括项目合资(或合作)合同、承包建设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购买合同、承包商及其供货商的履约保函等。对于合同权益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为保证合同权益转让的有效性,贷款银行如果要求对该转让进行公证,抵押代理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账户抵押: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借款人将其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分配在各种账户中,并将这些账户抵押给项目贷款人。抵押代理行管理抵押账户的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账户间资金流动的控制以及账户权益的抵押。项目公司所开立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控制账户、外汇控制账
户、营运账户、还款账户和分红账户等。

第三章 抵押代理行的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抵押代理行的职责包括:
(一)配合项目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批准等事宜;
(二)代表贷款银行持有、管理抵押权益,保管各种物权凭证和抵押证明文件;
(三)向贷款银行和项目其他方传递项目信息,通知贷款银行任何可能导致抵押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法律、政策变化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四)管理抵押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抵押账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账户的开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及项目协议的具体要求,借款人在抵押代理行开立各种类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二)账户的操作: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收入的存放、资金的支出、账户间的划转、检查账户款项支付的先后顺序等;
(三)在发生强制执行(重大违约)事件时,抵押代理行应依据我国法定程序,按照项目有关协议并根据贷款银行或境外抵押代理行(受贷款银行的委托)的指令处理账户中的款项。
第十七条 抵押代理行管理账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我行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在境外开立还款储备账户,必须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建设银行不以自身名义为客户在境外开立还款储备账户。如果确实需要开立,一律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总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在借款人在我行存足全额现汇保证金的前提下,建设银行可以按融资的需要为借款人开立备付信用证;
(四)为便于管理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人民币和外汇的主要账户应开立在一级分行,若开立在二级分行或以下机构必须报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
第十八条 账户的日常操作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及我行内部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银行抵押代理行业务审批和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积极争取抵押代理行业务。如了解到项目业主有意向或者已着手进行项目融资时,应主动了解项目的情况,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在项目融资方面的经验,并以分行发文形式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 总行由国际业务部具体负责抵押代理行业务。总行在收到分行的报告后,总行国际业务部牵头组成由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收到客户或国外银行的正式委托而成为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以后,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项目融资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谈判《抵押代理协议》等有关协议。为防范金融风险,该协议需经专业律师审查。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擅自进行《抵押代理协议》的谈判。

第二十二条 分行在收到总行的正式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并组建项目工作小组下的项目执行小组。项目执行小组由分行国际业务部牵头,具体负责抵押代理行业务的各项执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行项目执行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各项执行工作,并对我行承担的各项执行任务负责。二级分行参与项目执行的各部门对分行项目执行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协议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可以接受以英文文本为准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协议各方可以选择中国法律或者国外法律为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抵押代理协议》由总行行长授权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对外签署。协议签署前,总行和分行应检查最终文本。
第二十七条 《抵押代理协议》签署以后,建设银行即开始履行抵押代理行职责。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抵押代理协议》向分行下发《项目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分行收到《项目执行通知书》以后,项目执行小组应根据《项目执行通知书》和有关协议,在一个月内制定出《项目内部操作规程》,由分行领导签字后下发各部门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内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规范分行各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的操作程序,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必须符合建设银行的内部规定和《抵押代理协议》。《规程》以向贷款各方和项目公司提供最便捷服务为宗旨。《规程》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
释和修改,但修改应经项目工作小组同意。
第三十条 《项目内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各部门分工、职责;
(三)项目日常管理的内部操作流程;
(四)账户体系及管理流程;
(五)项目执行内部报告制度;
(六)国内、国外贷款协议要点;
(七)《抵押代理协议》要点,各商务合同要点;
(八)其他协议要点;
(九)文件、档案的保管、传递的方法;
(十)各方联系人姓名及其地址、电话。
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根据融资协议、项目合同和《项目内部操作规程》等文件,同项目公司建立备忘录制度,并及时将《备忘录》的有关内容通知行内各有关执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备忘录》内容应主要明确:
(一)各项业务经办行、经办部门;
(二)各项业务环节的时间期限、操作流程;
(三)收费、交费办法;
(四)各项法律文件的续展,如土地使用权证审核、保费续交等;
(五)《抵押代理协议》有关条款的具体执行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总行审批文件、《抵押代理协议》正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保存。分行保存副本。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多方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并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集中保管文件正本或复印件、各种抵押物物权凭证、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正常执行期间,分行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项目的综合情况。一旦得知项目发生重大变故或违约事项等终止性事件,分行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停止项目资金流出,密切监视抵押物,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十六条 总行得知终止性事件发生后,立即研究对策,尽快向客户表明我行立场,并将此立场通知项目贷款银行。
第三十七条 涉及到终止性事件的金融及商务谈判,总行会同分行参加谈判。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终止事件处理结束后,分行项目执行小组应向总行提交详尽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不定期对分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总行将书面通知有关分行限期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