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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2 09:1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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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2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巩固城市“畅通工程”成果,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从2009年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交通不堵。市区建成区道路不发生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两个信号周期机动车不能通过灯控路口比例低于5%。交通平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0%,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100%,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8公里;交通高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85%,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5%,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2公里。因各类交通事件引发的临时交通拥堵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设施现代。道路交通语言合理科学,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合理、齐全有效、美观大方、符合国标,其中道路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标志设置达到20.6块/公里,路口灯控率达到99%,路口渠化率达到99%,路口人行横道灯控率达到85%。加快推进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支小道路的改扩建,科学渠化交通结点,改善微循环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百辆汽车停车泊位数由目前的18个提高到40个,2009年市区住宅小区内外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到2010年底基本解决60个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短缺问题,“停车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公交便捷。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公交运营服务跨越式发展,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形成“城乡一体、票价优惠、快速高效、服务优质”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提升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公司化经营,引导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降低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达到乘客满意、司机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
  (四)管理严密。进一步优化城市核心区域路面秩序,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处罚,达到“交通环境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执法能力一流、队伍素质一流”的总体目标,路面交通秩序率先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
  (五)出行文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普及文明交通行为,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使文明出行深入人心,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市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9%、97%和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
  1.编制落实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常州市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严密性,确保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使项目开发建设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相协调,使道路规划建设与交通实际需求相适应。
  3.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项目建设。对需要新建加密、拓宽改造的道路和交叉口渠化改造项目,按区域特性、功能定位进行优化,组织分期实施。配合常州火车站北广场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大型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区域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二)加大公交优先力度
  1.扩大惠民面。全面推行公交低票价政策,快速公交二号线继续实行一元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新辟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远郊线路进行票制改革,实现公交车刷卡优惠乘车全覆盖。适时取消公交IC卡租金,对困难职工继续实行资助,进一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扩大公交高品质服务的受益面。
  2.突出便捷化。优化线网布局,建立“城乡一体、相互沟通、减少换乘、便捷出行”的城乡公交网络体系。新辟50条线路,优化调整58条,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全市公交车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公交换乘系数不大于1.4,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市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建成区达到85%。
  3.提升舒适性。把更新公交车辆作为优先发展公交的当务之急,到2010年底,运营车辆达到3500标台,其中新增、更新公交车1825辆(不含快速公交二号线主线公交车60辆)。达到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5标台以上,环保型空调车比重达80%以上,新购车辆全部达到国Ⅲ环保标准以上。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场站44个,全面改善候车环境。
  4.确保准点率。加大公交路权优先保障力度,确保公交车运行快、到达准,增加公交出行的吸引力。2009年5月建成并运营快速公交二号线,形成常州快速公交网络基本骨架。增设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数量达到城市主干道的20%以上。交通高峰时段,主要客流走廊公交车发车间隔为2—3分钟,行车准点率90%以上。建成智能化公交信息系统。
  5.管好出租车。开展服务创优活动,自2009年1月1日起,政府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对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奖励。待2009年快速公交(BRT)二号线建成投运后,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需求,再研究出租汽车市场的适度扩容问题。依托出租汽车GPS调度服务系统,发挥调度指挥、动态监管、服务查询、应急救援等功能,满足电话召车、运输调度、治安防范、信息采集等需求。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方便。实施出租汽车长效管理考评,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进行严格考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筹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驾驶员分会,在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营运行为;建立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从业者、市民的定期沟通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有序乘坐出租汽车,共同抵制非法营运。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1.扶持停车产业。制定停车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2.建设停车场库。按照“点多量少”的原则,在博爱路、罗汉路、晋陵中路路桥段、北大街、化龙巷、北直街、椿桂坊、双桂坊东段等道路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楼。在城市核心区域再选择一批不影响交通的路段,施划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到2010年底,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应总量达到4.5万个,满足需求总量的50%以上。
  3.整顿静态交通。开展社会公共停车场清理整顿,恢复被挪用停车场地停车功能。推出住宅小区、机关单位错时停车措施,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红梅公园、荆川公园、青枫公园等周边推出假日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停车。提供停车信息诱导服务,市区停车泊位数量30个以上的停车场统一设置停车诱导牌,减少车辆绕行。继续实行“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的停车收费价格标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总量。继续加大“乱停车”整治力度,规范路面停车秩序。
  (四)逐步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1.政府部门牵头。把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把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公用设施完善工程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把规范住宅小区内外停车秩序列入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在兆丰花园等住宅小区先期开展试点。充分利用道路、企事业单位等停车资源,增加小区外停车泊位。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规范、施划住宅小区内外停车泊位,实现停车有位、停放有序;公安、规划、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小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
  2.基层组织参与。建立城管、公安和街道、社区齐抓共管的机制,推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通过扎实有效的基层基础工作,争取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
  3.社会各界协作。制定经营性停车设施投资、经营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继续实行小区路面停车政府指导价,规范收费管理。
  (五)设置科学交通语言
  1.完善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符合GB5768—1999、GB14886—2003、GB14887—2004等国家标准,保证指路标志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道路隔离护栏、人行道板边缘护栏、警示桩、减速缓冲垫等交通安全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交通诱导系统等交通科技设施,达到设置合理、科学规范、准确有效、美观大方的要求。不断提升交通管理设施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既丰富城市交通语言、规范交通行为,又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2.提升交通引导水平。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城市区域指引图,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推广应用空中和地面地名信息诱导。建立完善路边地名信息系统,主要路口交巡警执勤岗亭内配备触摸式地名查询诱导屏,非主干道路口设置道路沿线相关单位、新村等地名信息牌。公共交通枢纽增设计算机触摸屏,提供公共交通线路、班次等信息。完善商业区、旅游区、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的交通指引服务设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便捷、具体的交通引导服务。
  3.推动交通科技应用。建成实时道路交通流量检测系统、实时道路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停车场库三级诱导系统、快速公交及普通公交的信号优先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适时推出城市核心区域交通信号灯协调控制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车载导航系统。至2010年底,信号灯路口、单行线、公交专用道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率达到75%以上。
  (六)严管交通违法行为
  1.营造严格执法环境。公安、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从严治理各类影响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突出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问题,完善分析点评制度,建立整治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针对性整治活动。
  2.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针对非机动车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机动车故意闯禁区、随意调头、变道、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整治重点路段地区。排出一批秩序混乱、经常堵塞和事故多发的重点路口路段,集中组织力量,多措并举实施攻坚,有效解决不按道行驶、乱穿马路、占用道路和非法营运等问题,做到还道于民,解决“骑车难、走路难”问题。
  4.整治重点车辆人员。强化对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车、搅拌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敦促用人单位与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多次违法或造成有责交通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营运资格。坚持源头管、路面查双管齐下,对各类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员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七)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区
  1.核心区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为重点,全力打造设施一流、管理一流、秩序一流的文明交通示范区。2009年上半年,将严格执法延伸至每个角落、每种行为、每个时段,见违必纠,违者必处,营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示范效应;2009年下半年,瞄准争创全省、全国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目标,在文明交通宣传、动静态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防、管理人员形象等方面创出特色、创出亮点、创出品牌,带动全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2.核心区域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推进支小道路的改扩建,打通“断头”路、“瓶颈”路,改善通行条件。因地制宜采取设置单行线、路口禁左等管理措施,发挥补充、分流交通的作用,提升区域路网通行效能。
  3.核心区域交通设施进一步完善。结合核心区域支小道路改扩建,核心区域支小道路人行道板边缘隔离护栏设置率分别达到50%、70%和90%,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支路沿线人行横道警告标志、无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支路路名指示标志、支路沿线地名信息标志设置率分别达到75% 、90%和100%,支路交叉口信号灯设置率分别达到95%、98%和99.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99%,为实现核心区域主干道绿波线控和区域面控提供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大视频监视系统、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和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建设密度;建设安装视频信息检测器和线圈信息检测器,实时检测路面交通事件,进行快速处置。选建一批交通诱导系统,为驾驶员提供及时全面的交通信息诱导服务。
  4. 核心区域交通组织进一步优化。按照“道路资源精耕细作,路口渠化寸土必争,信号配时分秒必争”的基本思路,科学采取单行线管理、错时上下班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盘活现有道路资源。积极推行示范路口、示范路段管理法,高峰、平峰管理法、潮汐交通和节假日交通管理法等一些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法。完善勤务考核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工作数据考核模式向管理实效考核模式的转变,提升管理工作效能。
  (八)争当文明出行人
  1.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以做到“十个不”作为全体市民争当文明出行人的基本准则,即: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酒后驾车、不争道抢行、不超员超载、不随意停车、不乱鸣笛、不随意横穿马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争先上车抢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单、征文比赛等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十个不”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争当文明出行人,个个争做模范参与者的浓厚氛围。
  2. 突出抓好各类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将文明交通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工委、文明办牵头,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抓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各种宣传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大对企业职工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实行企业职工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对企业家及企业职工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抓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将文明交通纳入学生日常道德教育,做到每月必上一堂文明交通课,放假前、开学后必搞一次文明交通教育,每年必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实践活动。对学生交通违法实行抄告制度,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取消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比资格;对学生交通违法比例高的学校,取消其文明单位、德育教育先进学校等评比资格。抓好新市民的宣传教育。新市民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由派出所同时发放文明交通宣传资料;新市民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由用工单位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同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定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抓好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将居民文明交通宣传教育作为街道和新区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社区民警和辖区责任交巡民警,深入开展“祝福平安千万家”入户宣传,走进居民家庭,走进老年活动室,走进敬老院,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文明交通宣传栏,掀起文明交通宣传高潮,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
  3.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一是推行交通违法行为人文明交通体验活动。对不能现场处罚和采取曝光抄告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开展文明交通宣传的同时,要求交通违法人亲身体验文明交通管理,对行人、骑车人进行文明劝导,切实增强其文明交通意识。二是开展文明交通结对共建活动。以“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与全市各主要路口交通岗亭进行结对共建,营造浓厚的文明交通氛围。三是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社会化。有机结合社会教育、单位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做到机关包干部、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师生、社区包居民、村镇包村民,把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条线、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家庭和每个市民。推动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交通新风。组织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到农村、社区开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等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组织“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好新闻竞赛、DV摄录大赛等系列活动,掀起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热潮。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担负起“主攻手”、“主力军”的职责,重点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和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场建设,完善各类停车场停放、诱导设施,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停车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等客运行业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道路、停车场建设,组织实施好“公交优先”战略;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占道停车、设摊、堆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经费保障;规划部门要加强道路和道路交通组织的规划设计,体现科学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对“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引导、舆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机关党工委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真正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青妇组织、教育及各行业协会要立足本条线、行业,全力策应“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开展。


  附表:1. 2009—2010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cba9b3d7-f644-4e39-b770-027befc1e8e3.doc

     2. 2009—2010年道路交通科技设施建设项目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31a99798-0c3c-4896-9293-6af28dbda285.doc

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2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
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1983年7月5日杭政〔1983〕140号发布)。
  二、《杭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2月1日杭政〔1989〕5号发布)。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四、《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1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五、《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2年4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六、《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1992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七、《杭州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八、《杭州市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02年4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九、《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
  十、《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规定》(1996年2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
  十一、《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1996年3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十二、《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
  十三、《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四、《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十五、《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六、《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9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七、《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十八、《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9日)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其海运方面的合作,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是:
  ——调整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
  ——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
  ——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
  ——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缔约方领土注册,并根据其立法悬挂其国旗的所有商船。
  但是,不包括:
  ——军舰和设计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船舶;
  ——渔船。
  二、“船员”系指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三条 缔约一方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或旅客运输。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互给对方船舶以同样的待遇。
  海关手续,港口的自由进出、停留和使用,以及诸如车辆、库场、集装箱货运站和与船舶及货物有关的其他服务,此处尤指码头泊位、装卸设备和港口服务的安排。
  缔约每一方在适用于外国旗船舶的现行港口费率中规定的港口收费方面应予缔约另一方的船舶非歧视性的待遇。

  第五条 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1.不应适用于不对外轮开放的港口;
  2.不应适用于沿海运输;
  3.不应迫使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船舶以其本国船舶享受的免除强制引水要求的待遇;
  4.不应影响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停留的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法律和港口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船舶在其港内的不必要的停留时间,并简化港口实行的行政、海关和卫生检疫手续。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证明船舶国籍的文件以及颁发或承认的吨位证书和其他的船舶证件。
  二、缔约各方持有根据《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现行法律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应免于重新丈量。如果缔约一方修改吨位丈量的制度,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修改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八条 缔约各方应承认由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海员身份证件,并应给予这类证件的持有者以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上述身份证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为“海员证”;
  土耳其共和国方为“海员身份证”。

  第九条 当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该缔约方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在船长将船员名单提交给当地的主管当局后,可以上岸或在岸上作短暂停留而不需签证。
  此类人员在上岸和返回船上时,必须遵守船舶所在国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
  一、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者,无论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可以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过境,以便为登轮、转船、回国或为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旅行。
  二、在第一款中提到的任何情况下,身份证件上必须有缔约另一方的签证。但应当尽快发给此类签证。
  三、如第八条所述的海员身份证件的持有者并非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只要颁发海员身份证件的缔约方保证该持证人返回该缔约方领土,则应发给本条规定的进入或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过境签证。
  四、当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由于健康原因或为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下船时,该缔约方应允许当事人在其领土上停留,乘坐任何一种交通工具返回本国或前往另一个港口登轮。
  五、缔约国双方领土上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离境的现行规定仍应适用,而不影响第九条和上述一至四款的规定。
  六、缔约双方对于任何持有上述海员证件、但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保留禁止其进入各自领土的权利。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的主管当局未得到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外交和领事官员的同意,不得受理缔约另一方船舶任何船员因服务合同引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港口内发生海难时,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对船只、船员、货物和旅客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并尽速通知缔约一方主管当局。
  当从发生海难船舶上卸下或施救出来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储存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设施,并对这些货物和财产免征税捐,除非这些货物和财产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销售或使用。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获得的收入,应以缔约双方相互可接受的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费用,或从该国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为维护其安全和公共卫生,或防止动植物病虫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为执行本规定,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为促进两国海运的发展和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可指派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会晤。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不应妨碍缔约一方的船舶参加缔约另一方港口和第三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第三国船舶参加缔约双方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努力保持和发展两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当局和商业组织的有效的工作关系,特别是在缔约双方的航运组织和企业之间进行相互协商和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因理解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分歧,须通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直接谈判解决。如双方有关当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

  第二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所需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在缔约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的日期六个月内一直有效。
  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签署本规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安卡拉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中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松金            泰兰·德立西奥卢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