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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0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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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30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以及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咨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其分别移送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审判行为的检举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告诉,以及涉及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明显侵害而投诉无门的告诉,也适用上述通知精神。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人事部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人事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府部门中劳动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原来学历层次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在专业知识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差距,大多数干部缺乏劳动管理方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影响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了适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便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现就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根据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结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具有一定政治、文化基础的在职干部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它是干部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水平,熟练掌
握本岗位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达到本岗位的任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在职干部,都属于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范围。
已经系统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专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的,在一定年限内经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免修的具体条件将另文规定)。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取得某项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现岗位工作必需的有关课程。
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与教材
干部的具体岗位、职务不同,培训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暂定为四至五门。现阶段都要掌握两门公共专业知识课程,即:劳动经济学概论、法学基础与劳动法。另外再根据本岗位的需要选学二至三门岗位专业知识课程。县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选学有关领
导科学方面的课程。
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如机关应用文写作、工作程序以及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等,可通过讲座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学习外语,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授课学时:面授一般为200至250学时(不含自学时间)。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均由劳动部负责制订和组织编写。
四、培训方式
培训的方式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可以是单科培训,也可以是全科培训。培训应坚持以短期、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教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要确保培训质量,尽量解决好工学矛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特别是电大
工作站和劳动部门所属的院校、培训中心。
五、考核与发证
培训结束后,须进行严格的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考查)。
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的要求自行决定考核办法。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证书分为《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和《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两种,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国务院各部门颁发;《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单科证书》由承办教学的单位颁发。修满所规定的课程后,可持全部的《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到主管的劳动部门换取《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是干部上岗、转岗、任用的条件之一。《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可在全国劳动管理岗位上使用。
六、加强领导,分级管理
为保证培训质量,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由劳动部统一组织领导,各地劳动部门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在国家确定的编制、机构范围内,各级劳动部门可以设置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劳动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和培训登记卡;评估培训质量;负责省、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厅(局)正、副厅(局)长,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劳动管理部门正、副司(局)长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此项培训考核工作;检查、汇总各地(部门)的培训规划贯彻执行情况,并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劳动部门的正、副处长,地(市)、县(市)劳动局的正、副局长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本地区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
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审批工作;颁发本地区劳动管理干部的《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负责对本地区地、市、县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和教学质量检查。
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方案。也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请与所在省、自治区协商确定。地(市)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划定。
各级人事部门应支持劳动部门抓好此项培训工作,遇有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密切合作,充分协商。
七、培训经费
落实经费是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劳动部门商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必须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如:学籍管理制度、培训监察制度及先培训后上岗等制度,使培训与考核、奖惩、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培训步骤上,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可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本《意见》只限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未作具体要求。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可按组织、宣传部门统一要求进行。



1990年2月10日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内务部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椎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嘴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折断者;
戊、足趾失去过半,或足跖关节强直者;
己、伤筋伤骨动作不便者;
庚、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乙级残废:
甲、语言障碍不清者;
乙、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丙、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丁、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者;
戊、关节筋肉因伤伸缩不便者;
己、一侧睾丸摘去者;
庚、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
辛、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得列入残废等级。
下略。
附:现行残废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 享受抚恤人员 |革命残废军人、工 |参战民兵、民工|
| 和抚恤种类 |作人员、人民警察 | 残废抚恤金 |
| 款 数 |------------------|--------------|
| |在职残废|在乡残废|在 职|在 乡|
| 残废等级 |抚恤金 |抚恤金 | | |
|------------------|--------|--------|------|------|
| | |因战致残| 72 | 520| 72|460|
| |特等|--------|--------|--------|------|------|
| | |因公致残| 62 | 480| | |
| |----|--------|--------|--------|------|------|
| | |因战致残| 60 | 460| 60|400|
|残|一等|--------|--------|--------|------|------|
| | |因公致残| 50 | 430| | |
|废|----|--------|--------|--------|------|------|
| | |因战致残| 44 | 260| 44|230|
|抚|二等|--------|--------|--------|------|------|
| |甲级|因公致残| 38 | 240| | |
|恤|----|--------|--------|--------|------|------|
| | |因战致残| 36 | 196| 36|170|
|标|二等|--------|--------|--------|------|------|
| |乙级|因公致残| 30 | 186| | |
|准|----|--------|--------|--------|--------------|
| | |因战致残| 30 | | |
| |三等|--------|--------| 100| 100 |
| |甲级|因公致残| 24 | | |
| |----|--------|--------|--------|--------------|
| | |因战致残| 24 | | |
| |三等|--------|--------| 80| 80 |
| |乙级|因公致残|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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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内所列残废抚恤金的款数,都是全年应领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