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步伐,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减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现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的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辖地(以下统称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
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按本规定进行的城市增容费有关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增容费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应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人员,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归口审批部门,发给由市人控办统一印制的《青岛市城市增容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员凭《通知书》到市人控办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人控办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城市增容费的缴费标准,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第五条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实行落户许可证与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并用制度。
缴费人员凭经验印的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缴费票据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应缴而未缴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入或迁入人员,减收或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及落实政策调(迁)入人员(包括按规定随迁子女);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复员、转业回市区及按政策可进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
(三)出国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及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保重点就业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规定录取的驻青及市属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新生;
(五)因本市需要引进的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学一级以上教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及其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来市区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下同)及其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市区内退离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的按规定来身边照顾的子女;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批准的烈士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
(八)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局(厅)级(含相应职级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其符合规定随调(迁)的配偶、子女,已在市区工作的前列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入市区的配偶、子女,经考试(考核)吸收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九)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岛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调(迁)入市区的配偶,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
(十)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退离休人员、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十一)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成建制迁入市区的高科技单位的核编人员;
(十三)从崂山区其他各镇调入高科园的担任党政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十四)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城市增容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向归口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归口审批部门核准后,填写《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申报表》,于每周末集中报市人控办。
(二)市人控办每周初将有关报表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人控办应按照规定到市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人员的调入和收缴增容费。
对在落户审批和城市增容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省、外地驻市区单位及驻市区部队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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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 │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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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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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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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迁家属子女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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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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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委培、定向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部委院│专科: ┃
┃ 校的非紧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省、市属院校的普通专科毕│ 15000┃
┃ 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中专、技校:┃
┃ │ 20000┃
┠──────────────────────────────┼──────┨
┃(六)投靠配偶、子女 │ 10000 ┃
┠──────────────────────────────┼──────┨
┃(七)投靠亲友 │ 20000 ┃
┠──────────────────────────────┼──────┨
┃ │经商: ┃
┃(八)农业人员转为城市或城镇居民户口需进市区及高科园人员 │ 50000┃
┃ │务工: ┃
┃ │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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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嫁: ┃
┃(九)“农迁农”迁入人员 │ 免征 ┃
┃ │其他: ┃
┃ │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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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0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
二、第十条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第三款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本)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具体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应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检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散装水泥专用设备在城区运行、安装和使用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散装车及设备外观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依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贵州水泥厂、贵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后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专项资金实行代征的,代征单位按实际入库数额的0.2%提取代征业务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季缴纳,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征收或代征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按征收数额的10%上缴,作为全省集中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上缴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8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和2002年,各地共申报公路工程“三优”项目 102项,经组织专家评选,并经部公路工程“三优”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优秀勘察奖11项,优秀设计奖29项,优质工程奖12项(见附件一),现予公布。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获奖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努力建设更多勘察设计优秀、工程质量优良的公路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良的公路基础设施。
附件:一、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一:
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优秀勘察奖:
一等奖:
1、万县长江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1、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2、吉林省道朝长线抚民至一参场二级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5、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6、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勘察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7、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优秀设计奖:
一等奖:
1、江阴长江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2、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3、大溪岭至湖雾岭隧道工程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设计单位: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5、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设计单位: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绕城高速公路小许家互通立交枢纽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3、温州大桥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鹤岗至伊春公路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5、公路隧道与岩土工程实验中心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6、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江都段交通工程
设计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1、广西六景郁江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黑龙江依兰牡丹江大桥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3、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运城至风陵渡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5、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武汉市东西湖高架桥新建工程
设计单位:武汉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7、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8、大连至旅顺一级公路
设计单位:大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9、西双版纳大桥
设计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0、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11、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2、青海省大坂山隧道
设计单位: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13、太原南过境小店高架桥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4、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15、重庆至杨公桥互通立交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优质工程奖:
一等奖:
1、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建设单位: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锡山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山东省潍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东盟营造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建设单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一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二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三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锦州道桥工程工程公司
辽河油田筑路公司
大连公路工程总公司
丹东市公路工程处
鞍山公路工程总公司
抚顺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本溪市公路建设集团
5、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建设单位:山东省京福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南昌新八一大桥
建设单位:南昌新八一大桥工程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7、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武进交通建设总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8、京沪高速公路化马湾至临沂段
建设单位: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二公局(洛阳)第四工程处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
二等奖:
1、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办
施工单位: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
甘肃长庆筑路公司
三等奖:
1、国道308线油坊卫运河大桥
建设单位:邢台市交通局
施工单位: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许昌至漯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
3、天津市津围路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
施工单位: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