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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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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这是对我国二十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中成熟经验和宝贵成果的法律认定,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必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起到重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尤其要深刻理解宪法新修改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宪法。各级干
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法制宣传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形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尚。
二、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发挥宪法的根本保障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全省各族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高地举起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
、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发展农村改革成果;要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我省各
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保证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宪法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无效,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全省各族人民和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支持和监督国家
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推动依法治省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1999年4月1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56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㈠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㈡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妥善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㈠安排部署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㈡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格检查、严密监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停止生产或施工。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五条 各级安监、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负全面责任。
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措施,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各岗位责任落到实处。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煤矿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内容、程序和报送单位。
第九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持证上岗。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将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及时为因工受伤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应依法查处。对各类安全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下达。应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考核和目标考核。
市政府每年和各县区政府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县区政府每年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应和各县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县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应和各煤矿企业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办矿、私挖滥采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否则,一律关闭。
第十四条 无证非法煤矿,由县区、乡镇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同时,在第一时间告知供电部门断电。县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街道办辖区内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煤矿的,应追究县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三个月内发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对责令停产整顿或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所属煤矿的瓦斯灾害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对本辖区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对本辖区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

满德利

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
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又名杨钊,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0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有康有父杨振武,73岁,农民。母杨会珍,68岁,农民。女杨欢欢,6岁。
被害人邱美鸽,女 ,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有康之妻。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有康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2、对被告人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3、对被告人杨有康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4、被告人之女杨欢欢的证言,因杨欢欢当时年仅3岁2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有康无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 一)案件判处情况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鸽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欢欢(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欢欢一人哭着回到杨家。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经法医鉴定,邱美鸽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邱美鸽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有康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但杨有康后又翻供,称邱美鸽被杀时自己在家看电视。经查,其供述的电视剧的情节与当时所播电视剧的情节相同,其母也证明杨有康一直在家看电视,且杨有康作有罪供述时的点火时间与证人邱昌义所证的时间相矛盾,经公诉机关补查无法解决。杨有康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出现在两地,认定杨有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杨有康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难以证实被告人杨有康实施杀人行为。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检诉字(2001)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有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有康无罪。

(二)抗诉理由和依据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检刑抗字(2002)第2号抗诉书认为,199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有康从家里出来步行去丰仪乡东温坊村接其妻邱美鸽和女儿杨欢欢(3岁2个月)回家,行至一机井附近时与骑着三轮车回家的邱美鸽相遇,当时杨欢欢在三轮车上坐着,杨有康嫌其妻回来迟,双方发生争吵,杨有康顺手打了邱美鸽一耳光,邱不停地骂。杨便操起邱美鸽从娘家带回来的铁顺耙朝邱头部猛砸下去,致邱坐在地上,杨又在其胸部、头部猛踩,后杨有康把邱拖到附近玉米杆垛上,又用顺耙在邱的头部猛砸两下,然后从附近抱了几捆玉米杆盖在邱的身上,用打火机点燃玉米杆后抱着女儿逃离现场,后将女儿放在新庄村巷口让其单独回家,自己从另一巷口回家,给人以杨欢欢单独回家的错觉,从而逃避侦查。原审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妻焚尸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原审被告人杨有康有作案的主观动机
(1)被害人邱美鸽是残疾人,平时行动不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劳作。
(2)案发前杨 有康多次殴打其妻邱美鸽,致邱有与杨离婚的想法。证人邱宏渊证:美鸽跟有康从97年就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最近阴历八月十九日有康跟美鸽打了一架。
(3)证人康缎丽证:他俩平时常打架,今年农历八月份美鸽来我家,她来时就拿着孩子的衣服,说准备离婚,说她丈夫和她吵闹时把她往死里打,她不离婚会让他打死的,今年正月初三还将邱打过一回。
(4)证人杨会珍证:俩人经常吵架,我和他们没在一起吃饭,还经常劝儿和媳妇不要吵架。
(5)案发当晚被害人回家较迟,被告人杨有康嫌其妻回家晚而发生吵骂、撕打,进而杀人焚尸。
2、杨有康作案时有目击证人
(1)证人杨欢欢系杨有康之女证:见他爸与她妈打架,“我妈骂呢,我爸打呢”。
(2)杨欢欢时年虽三岁两个月,但能辩别其父母,体能发育正常,没有弱智现象,依照《刑诉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杨欢欢的证言可以作证据使用。
(3)杨会珍证言:杨欢欢哭着回家,杨有康与其追问杨欢欢其母的去向,杨欢欢讲“她妈在她舅家爷的地里,玉米杆堆堆那”。与杨有康供认相吻合。
(4)证人李改泉证:我赶马车到新庄与东温坊村东西十字路口往东拐时看见西边过来个骑三轮车的,我看像是我村的邱美鸽,时间大概有六点左右。另外还证大约六点二十左右见杨有康从北边生产路往南走。
(5)证人亢蝴蝶证:99年11月9日晚她走过新庄村和东温坊村之间生产路时,见机井的水渠边两米处蹲着一个人,因非常害怕没有仔细看,此情节与杨有康供认的见有人来,邱的尸体转移后,蹲在路边一节相一致。
3、原审被告人杨有康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1)1999年11月9日案发当晚17:35分左右至18:26分之间杨有康的行踪无法说清。证人乔凤英证:杨有康来买烟时大约在晚5:45分以前10分钟左右,这个时间我按钟表看了,表基本准确,误差1、2分钟。
(2)杨会珍、杨振武证言证实,杨有康买辣子回家后约有40分钟的时间没有和其父母在一起,与杨有康供述买烟后去接邱美鸽一节相吻合。
(3)西安电视台证明99年11月9日18时20分到20时之间播放影片《武侠七公主》,杨有康供述自己是在19时左右看的,经核实此证据,杨有康所供影片内容应在18:26分以后出现(不含电视台插播广告时间)。
4、现场勘查笔录、邱美鸽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平面图均与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先后三次作有罪供述一致。
另外杨有康在其绘制的路线图上指认捡到邱美鸽的耳坠的地方与照片相一致,在其捡到耳坠的凹陷的小园坑内,证实杨有康供认用脚在邱的头部踏,地面对应处形成的小园坑的情节。
5、兴平市公安局证明和随案的审讯录像带证实,审讯时对杨有康没有刑讯逼供,与杨有康供认犯罪事实时供述公安机关审讯时无诱供、无刑讯逼供的情节相一致。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有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宣告杨有康无罪不当。应依法对杨有康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同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意见。

三、对抗诉机关有罪证据的审查、疏理
经对本案卷宗材料审查和公开开庭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主审法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证据分析、甄别:
〈一〉、关于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
杨有康与邱美鸽于1995年9月结婚,1996年9月生有一女,取名杨欢欢。1997年底邱美鸽一次行走中摔了一跤,伤了腰,致后来行走显得腿有些跛。
(1)杨有康之母杨会珍1999年11月10日和11日两次证明:“我儿以前没分家时他俩肯吵架,前两年分家后基本没吵过架。今年以来我儿和媳妇没打过架。”
(2)杨家对门邻居宋秀莲2000年10月31日证明:“杨有康1995年结的婚,婚后关系好,我没有发现两人有啥矛盾,没见两人打过架。”
(3)杨家东邻乔凤英2000年10月31日证明:“杨有康和美鸽是1995年结的婚,婚后关系较好,没见两人有什么矛盾,没见两人打架……。”
(4)邱美鸽之父邱宏渊1999年11月10证:“美鸽和有康1997年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鸽打了一架,随后有康来我家给我父亲过寿就把美鸽叫回去了。最近几天有康和美鸽没有发生什么矛盾。美鸽昨天到家来时也没什么异常表现。”2000年10月31日证言则称;“1999年9月份的那次打架,邱美鸽说有康差点把她打死,用手掐她的脖子……有康嫌我女子腿跛,做活没力气,家里又没钱看病,这才产生不良恶念。”
(5)邱美鸽的嫂子康缎丽一次证言对杨、邱关系只字未谈。一次证言则称邱美鸽给其说要和杨有康离婚,否则杨有康会把她打死。
(6)杨有康作有罪供认时的杀人原因是“在机井处见我妻,我说乍才走到这,啥事都弄不成,她顶了几句,我俩吵了起来,我打了她一耳光,她骂,我顺手拿耙向她砸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