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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11:2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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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菜地面积,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蔬菜供应,维护菜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保证本市城镇居民蔬菜基本供应的蔬菜生产用地。
第三条 本市蔬菜基地的划定、建设、管理、征用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是全市蔬菜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土地、规划、计划、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
第六条 蔬菜基地的中长期总体规划,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广州市的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蔬菜基地的年度规划方案,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蔬菜基地总面积,按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人均面积不少20平方米确定。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应按现有蔬菜基地总面积30%的比例建立后备蔬菜基地。
第八条 对已划定的蔬菜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确需征用的,建设用地单位在征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依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办理。
第九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取土、挖沙、建砖瓦窑、建坟墓。
禁止向蔬菜基地排放废水、废物、废气。
不得弃耕、丢荒蔬菜基地。
不得在蔬菜基地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及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提出征用蔬菜基地的控制计划,由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按先补后征的原则,以征1平方米补1.5 平方米的标准,从后备蔬菜基地中补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搞好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菜田建设费。征收菜田建设费的标准、范围和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菜田建设费主要用于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
市、区、县级市的菜田建设费的使用,由同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镇的菜田建设费,由镇人民政府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情况向上一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报告,接受上一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擅自将当年规划的菜地改种其他作物的,由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恢复菜地内原有设施和蔬菜生产。
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菜地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按征收标准的2至5倍向主管部门缴交菜田建设费。
第十六条 在菜地取土、挖沙、挖鱼塘、建砖瓦窑、建坟墓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按征收标准的1至2倍向主管部门缴交菜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向菜地排放废水、废物、废气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闲置、丢荒当年规划的蔬菜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在菜地使用违禁农药,造成蔬菜污染的,依照《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为未缴交菜田建设费的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对违法占用蔬菜基地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蔬菜基地的;
(五)擅自批准免缴、减缴、缓缴菜田建设费的;
(六)截留、挪用菜田建设费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4号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 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

(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

(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

(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占用跨省辖市、县(市)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损毁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七条 对不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2-10-31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
(一)工程组织管理(10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县级人民政府数量与工程县总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
3.省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得0.5分,按时提交天保工程信息报告的得0.5分,三项累计为该指标得分。
4.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县(局)数占总工程县(局)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
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天保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实际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省上报的案件查处报告计算。
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个千分点得分递减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省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各省统计上报经核实的数据计算。年度计划调整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计划面积按调整后计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核实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各项核实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2分)
飞播后达到核查规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实成效面积与核实宜播面积之比。成效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2分)
公益林建设项目有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7.检查验收率(1分)
对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8.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检查合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分)
加入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人人数之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五)资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3.资金拨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工程县(局)的资金量与年度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不计入应拨付的资金总量。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