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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

时间:2024-07-08 05:4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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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捐赠人的正当权益,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人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捐赠,是指华侨自愿向国家或集体捐赠款物,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等公益事业的行为;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的华侨;受赠人,是指接受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捐赠应坚持捐赠人意愿与国家社会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捐赠和受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华侨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捐赠款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捐赠的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七条 捐赠应遵守自愿原则,由捐赠人自行决定捐赠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建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遵循自用原则,在受赠批准书所定范围内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按规定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赠申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赠申请后,应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受赠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
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按前款规定及时补办受赠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受赠人收到捐赠款物后,应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并报审批机关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赠人对受赠的外汇或人民币,应在银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需要进行外汇调剂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进口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进口的捐赠物资可享受减免税的,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并对其使用实行监管。
第十六条 受赠人不得将受赠物资转让或移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按规定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物资,还应报经海关核准,并依法补税。
捐赠进口物资需要在境内出售获得现款后才能用于捐赠目的的,受赠人在办理进口手续后,应将其交由批准机关指定的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购,并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经批准接受的较大的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建工程项目的筹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十八条 捐赠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扯,应符合城市、村镇规划,布局合理,注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九条 捐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条 受赠人应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和捐赠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接受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受赠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接受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或捐赠款物、捐建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除追缴款物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捐赠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七四年八月二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

二、 当对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适用本协定时,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挪威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部分的利润。

三、 挪威居民在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挪威征税。

四、 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给予该缔约国的重返回国国民的任何特别税收优惠,也必须给予非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五、 虽有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居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该常设机构征税。
  本协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挪威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签字)             斯文·斯特雷(签字)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戚谦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合同订立系列之一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郑州的戚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二)。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实务中,涉及15类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及纯无名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62条是专为填补合同漏洞而设立,第125条不仅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第61、62条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三、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戚谦律师提示,在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各个条款的细节上,都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