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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4 06:5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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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屠宰、购销、运输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以及生产、加工、购销、储存和运输畜禽产品,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他兽医卫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的方针,加强对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畜禽疫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省对危害严重的猪瘟、鸡新城疫等畜禽传染病实行指令性疫(菌)苗接种、疫情调查和监测制度。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畜禽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所需的疫(茵)苗,由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统一供应。
第七条 县级畜禽防疫捡疫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畜禽传染病的流行请况。每年对当地的种畜、种禽实施一至二次检疫。对经检疫确认患有农业部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疫病的种畜、种禽,饲养者必须作淘汰处理。
第八条 县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每年必须对当地饲养的奶牛、奶羊进行一次检疫。对经检疫确认,患有布氏杆菌病的奶牛、奶羊和开放性结核病的奶牛,饲养者必须及时扑杀;对经检疫确认的结核病阳性奶牛,必须隔离饲养,并逐步淘汰。
第九条 饲养、屠宰畜禽以及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要求,并取得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
第十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必须符会《细则》策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兽医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畜禽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
(二)有畜禽待宰圈、屠宰间、屠宰专用器具和污水、污物处埋没施;
(三)屠宰间铺砌水泥地面和高度超过二米的瓷砖或者水泥墙面;
(四)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屠宰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畜禽产品加工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
(二)有加工间、加工专用器具和污水、污物处埋没施;
(三)加工间铺砌水泥地面和高度超达二米的瓷砖或者水泥墙面;
(四)采购、运输原料肉必须有清洁的包装、容器和运载工具;
(五)有储存原料肉的冷藏设备;
(六)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原料采购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畜禽产品销售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盛装容器和专用案板、计量器具以及无毒包装用品;
(二)有防蝇、防尘和防腐设施;
(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进货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畜禽产品仓储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储库的温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库房内没有鼠害;
(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肉品报验、仓储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设计生产能力为日屠宰量三十吨以上、冷藏能力为五百吨以上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其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带有厂方出具的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检疫检验证明,家畜恫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畜牧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单位、个人(包括小型屠宰场)屠宰畜禽。必须 经由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出具畜禽产品捡疫检验证明,并在家畜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分割肉和白条禽必须加施专用验讫合格标志。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厂方负责畜禽检疫工作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为他人代宰畜禽的,代宰部分的畜禽捡疫工作,由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屠宰畜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畜禽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十七条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监督和畜禽防疫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八条 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携带规定的检疫检验证明,销售的肉类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检疫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未经捡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兽医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兽医卫生监督和畜禽防疫检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些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2日
论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及职能发挥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定位为和谐执行。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二千多年来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和谐执行可实行以下几种方法:(一)教育疏导法。(二)执行和解法。(三)人文执行法。(四)风险告知法。(五)透明执行法。

关键词:和谐社会 和谐执行 角色定位 实际操作和运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它要求我们的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此,肖扬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有人提出了和谐审判、和谐执行。法院执行,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它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又如何找准角色定位,及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法院执行的基本内涵及和谐执行的意义

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它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及非诉行政执行,执行范围广泛,手段强硬,是用司法手段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保障。法院执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体制下,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的软硬掌握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进程。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等。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社会,它呼唤法院的和谐执行,呼唤法院在执行中,多一点点“温柔”,少一点点“强硬”。推行和谐执行的意义在于:1、宏观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执行调解艺术,惩恶扬善,启迪心智,回归理性,才能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产生一种综合社会效能----即: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也以一种特有的方式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2、微观上,提高了法院自身的执行结案率,并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和谐执行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工具,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二、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肖扬院长曾说过,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所以,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定位为和谐执行。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二千多年来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所谓和谐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它旨在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

(一)和谐执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拥有化解自身矛盾的机制,而法院执行,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个部分,本身就具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如执行规定中的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恢复执行等内容及民主、公开、公正等执行特点,就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当前,在反映执行不到位、来信来访等问题日渐增多,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甚至上访、继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情况下,倡导并推行和谐执行,已成为形势的必然要求。和谐执行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精神,并利用法律合理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和谐执行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从我国民族心理方面看,“和为贵”的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要求争执的当事人不计较个人利益,做君子而不做小人,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这种“和合”文化思想,体现到执行工作中,同样要求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互谅互让,它追求的仍然是一种和谐的局面。很显然,和谐执行理念正是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继承和发扬。

从法律文化传承上来看,我国的法律一直是注重调解。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的记载,抗战时期的延安,我党就系统地提出了马锡五式的调处方式。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及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更是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它突出强调的仍是和谐执行。执行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有鉴于此,以人性换人心、尊重人、关心人的和谐执行方法,对于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不难看出,和谐执行遵循的正是“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及注重调解的法律文化传统。实践已经证明,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执行工作只有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和谐执行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和谐执行在具体工作中的操作和运用

和谐执行,推行的是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目前我国法院普遍被“执行难”问题所困扰的情况下,推进和谐执行,不啻于是缓解“执行难”的一个有效途径。近几年,萍乡法院就实行了“攻心为上、抢抓机遇、制度配套、良性循环”十六字方针,并同时推出了“汤河经验”,就是和谐执行的一个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和谐执行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教育疏导法。即执行人员区别不同案情,以攻心为上,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在这种境况下,教育疏导的种种优势便凸显出来----更容易节省法院办案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和其他制度的不足。“汤河经验”就是教育疏导法的一个体现。教育疏导法作为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执行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有其长期存在和使用的必要。

教育疏导法有以下四种:

1、 案例引导法----即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列举发生在当事人身边的一些较为熟悉的案例,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的一种说服教育方法。此种方法多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追索“三费”等案件中。

前面是规划,后面是征收——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

刘建昆


  城市道路的修筑工程,在世界各国均为公益事业。而道路工程往往涉及对土地及其地上物的征收。作为唐福珍案发生背景的,正是成都市有关方面修筑城市道路的行为。

  台湾地区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指定”,相当于法国的“公共道路划界”,日本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中“事业认定”(项目认定)。法国正规的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包括事前公共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作出可转让决定四个步骤,王名扬认为:公共道路划界实际上是一种“更方便更迅速的公用征收方式而没有采取公用征收的正常程序”。因此,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有关制度整体上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一个步骤加以研究,而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征收的前置程序。其特点是:

  1.在城市规划区,依据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左列公共设施用地:一、道路……”;法国“根据城市规划而实施的划界,不限于道路的调整和改进,也适用于新道路的开辟。”

  2.行政机关得对该地块实施建筑许可管制,并辅以警察权力打击违法建筑。在法国“为了国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对保留土地不发给建筑许可证。”“行政机关在领发建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台湾还专门制定了《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在日本经过项目认定后所有权人“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

  3.原土地所有者负有建设上的不作为义务。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一条:“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

  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日本“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

  4.条件成就后进入征收程序。在法国“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日本则“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

  在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是否设置期限曾有过争议。1988年修正的《都市计划法》取消了原有的期限规定,1994年大法官释宪亦认为:“无从单独对此项保留地预设取得之期限,而使于期限届满尚未取得土地时,视为撤销保留,致动摇都市计划之整体。”但是遥遥无期的征收,在台湾久为诟病。

  从中也可见,虽然有急缓之别,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大陆法系立法例倒是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