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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5:4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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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集中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在几个最重要的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领域有所突破,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服务。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实行以拨款制度和专家技术决策管理两项重大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改变按部门切块拨款的方式,经费随任务下达;选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组成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评议、指导和技术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开放条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智力引进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选定七个领域,由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八六三”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称“协调指导小组”)是“八六三”计划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审定领域战略目标;审批五年计划;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等。
第六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总体战略方向,组织编制和下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并领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部门、地方积极参与、推动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领域(主题)的战略目标;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组织本领域(主题)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和地方是“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起保证、指导和监督作用;应将“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智力引进和基建等纳入部门、地方计划。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经“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的领域战略目标发展蓝图,负责编制五年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五年计划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审批。
(三)五年计划由国家科委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一)依据五年计划,并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经综合平衡后,将年度计划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一条 分解课题与落实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写出主题(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组)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科委批准后,下发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
(三)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指南,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由国家科委发送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申请。
(四)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受理申请,按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承担单位,报国家科委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委托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作为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乙方,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为丙方(完成课题保证单位)。
国家科委负责将落实的课题和承担单位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
(五)国家科委根据合同下达经费。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专题和课题执行情况、滚动项目的论证等逐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报上年度科学技术报告,向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于每年二月底对前一年专题及课题执行情况(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作出检查和评估,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家科委视专题、课题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应于每年二季度向协调指导小组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除合同的共同条款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国家科委和技术合同各方均可提出撤销和中止等调整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不符合领域总体战略目标,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或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外汇、人员力量、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具备或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计划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计划的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申报国家科委批复,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地方)。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课题和承担单位,应停止拨款。原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应做出书面报告,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课题所余国拨经费的使用,须经国家科委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单列的专项拨款。国家科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预、决算,并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计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课题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及“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固定资产清单逐级上报,按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和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专题、主题、领域计划任务完成后,须经国家科委组织验收。课题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条例组织鉴定,并可根据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部门、地方各类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计划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科委积极鼓励和引导成果的转化、推广等工作。属于技术探索性研究项目,应向国家科委提交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源程序、研究报告等,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有阶段目标产品的研究项目,除向国家科委提交上述必要的资料外,应提交产品(样机、样品等)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的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完成单位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即可按《技术合同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研究和开发费的补充,单位留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研究开发费和对“八六三”计划研究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对如期和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研究成果(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技术水平高的研究集体和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所在单位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
1、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不能按计划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2、在计划经费管理中,违反财经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技术保密等均纳入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各领域可根据本领域的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37号)


《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应代明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跨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及其从事组织管理、中介服务等与跨区作业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协调与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跨区作业过程中治安纠纷的调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交通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落实联合收割机过路、过桥、过渡的免费


政策。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跨区作业收费行为。


第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加强对跨区作业市场的引导调控,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提高跨区作业效率。

第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七条 积极鼓励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专业协会、农机大户等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通讯、交通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一)根据市场需求,组建跨区作业队;

(二)选定作业地点,核实作业面积,协商作业价格,并与需求方签订跨区作业合同;

(三)统一管理和调度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协助调处纠纷和事故;协助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四)及时上报跨区收割进程及市场信息。对作业队作业合同签订情况、作业进程、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及农作物、市场价格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之间可以有偿转让联合收割机、作业面积等资源,其转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跨区作业合同包括外出作业合同、引入作业合同、带机作业合同。跨区作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联合收割机数量和类型、作业地点、面积、价格、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行证件,由省农业厅、交通厅、公安厅联合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 加强对外来收割机特别是没有作业合同“散机”的管理,对盲目流动的散机,农机管理部门可将其归入当地中介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性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由作业地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第二十条 在跨区作业期间,跨区作业队在道路上整体转移时,要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季节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跨区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为外来机车提供信息服务、联系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严禁假冒伪劣的农机零配件进入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二十三条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完善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及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方便、快捷、真实的信息服务,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麦、水稻等农作物的跨区作业市场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市农机管理部门,由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跨区作业市场信息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引进)联合收割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度、农机管理部门的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跨区作业热线服务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O元以上20O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截敲诈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KH*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资、外企在本市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水利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水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水利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规模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使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树立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秀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系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在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管理、建设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防汛抗旱、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水文和水利信息化、水利移民等9个领域培训10万名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紧密结合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需要,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分专业领域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领域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课程体系、培训机构网络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五)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和水利部门在知识更新工程中的作用,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落实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任务。



三、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开展公需科目和水利基础科目的培训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同时,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开设具有水利特色、突出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科目,由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修。水利基础科目分为水利综合知识和水利法律法规两大类。水利综合知识主要包括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水利部党组的治水思路及其实践、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水权与水市场理论、水旱灾害及防治、国内外水利发展概况及先进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经验、我国水资源基本状况、水利建设主要成就、水利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水利法律法规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等法律、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通过实施水利基础科目培训,使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培养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二)分领域开展水利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根据水利各专业领域的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水利科技发展趋势,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



1、规划设计领域:包括水资源规划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流域和区域水利概况;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环境评价、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和资本金测算方案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各种水利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规范、规定和办法;国际先进的水利规划设计理论、理念和方法等内容。



2、水资源管理领域:包括水资源概论,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法制,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需求分析与节水、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水资源管理经济运行机制等内容。



3、建设管理领域:包括水利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评价;监理法规、监理理论、合同管理;造价理论、造价管理体系、投资控制;工程管理理论等内容。



4、水土保持领域: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理念、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内容与要求,水土保持数据采集、传输、分析、汇总的技术与方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关键技术,各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综合防治技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与方法等内容。



5、农村水利领域: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灌溉、泵站技术与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包括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灌区现代化管理、改造技术、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信息化建设、量水技术等;农田灌溉方法与技术、田间节水技术与工程管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泵站更新改造技术、新理论与新技术、泵站计算机监控技术及泵站电器设备新技术等内容。



6、防汛抗旱领域:包括防汛抗旱与经济社会发展、防汛抗旱“两个转变”理念及实践、我国防洪减灾历史与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国内外防洪减灾先进经验、防汛抗旱新技术新材料及应用、防洪减灾法规制度建设、洪水资源管理、洪水风险理论、洪泛区规划与管理等内容。



7、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领域:包括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方式及特点,水能资源开发的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河流综合利用与梯级开发,水能资源的开发许可和市场化配置,我国水电开发的设想和部署;农村水电的发展趋势和战略,农村水电站管理,农村配电网建设与管理,电力通信系统,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农村水电建设、运行管理及其相关科学决策方法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等内容。



8、水文和水利信息化领域:包括水文监测新仪器、新技术;水质监测技术与应用,水质信息处理与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洪水预报技术;国内外通信业务新技术、新方法,水库、蓄滞洪区、山洪预警、应急通信相关技术;信息化建设;气象新技术与新领域;水资源预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等内容。



9、水利移民领域:包括水利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水利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国内外水利移民实施概况及管理经验、水利移民面临的主要问题;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监理、监测评估、信息管理、移民统计、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的稽查审计及典型移民安置案例分析等内容。



(三)主要方式:



1、研修培训。人事部和水利部每年在水利系统举办1~2期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并纳入人事部“653工程”整体培训规划。水利部每年选择1~2个专业领域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水利部机关业务司局、各流域机构和直属单位每年面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举办20~30期专题培训班。各地水利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水利远程网络教育,依托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等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训。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在职自学。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进行在职自修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中国科协参加;统筹规划和领导各项活动的开展并进行监督检查;举办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培训大纲。



2、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制度和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活动;组织举办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3、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课件,承办水利部示范性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等工作。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积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活动,按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在培训实施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委托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利用“中国水利人才网”对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对参加人事部、水利部主办的高研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对参加水利领域“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联合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水利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上述“653工程”培训的学习情况应记入《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各单位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应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并统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并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与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有机结合起来。地方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当地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要求做好培训登记工作,并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列入年度统计内容,健全完善各项机制,保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登记,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要组织专家对拟开展的“653工程”的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要及时报人事部和水利部,并在人事部网站、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以及中国人事报、继续教育杂志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全国“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水利领域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水利部不定期地对水利领域“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教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653工程”运行的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施教能力与水平。



(三)服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水利部将组织编写、开发适应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课件及培训教材。各地区和有关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培训需求,选择并开发出具有地方特点的培训课程。认真抓好师资(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师资队伍。组织专家、专兼职教师进一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方法。



(四)经费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水利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纳入人事部整体培训规划的高级研修班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水利部将对每年确定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大力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可以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节约高效地完成知识更新工程各项工作。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积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水利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6年起到2010年逐步推进。



(一) 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部署实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拟定科目指南。除结合人事部公需科目培训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培训外,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开展水利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基础科目的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业领域和3~4门基础科目,辐射带动其他专业领域,开展一定规模的更新知识培训,稳步推进整个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全面总结和评估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