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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4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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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等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各工业主管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总公司、地铁总公司、物资局、文化局、公用局、煤炭总公司,财政各分局,区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物资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财政部(86)财会字第15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范围,可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生产耗用中紧缺的、用量大的原材料、燃料(包括电力、蒸气)实行节约奖励。具体品种不限于《试行办法》列举的二十一种(类)。
二、考核计算原材料、燃料节约额,一律以“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为依据,本年单位实际消耗量低于“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的部分为节约量。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
三、节约原材料、燃料的奖金率,根据使用的原材料、燃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消耗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达到厂内历史先进水平确定。
四、审批程序。试行节约奖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于第一季度前(一九八六年于第二季度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报“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申请表”(附表一)。市属企业一式八份,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批。财政分局批准
后,退主管总公司(局)二份,送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局、市物资局、市税务局各一份备查,自留一份。区、县属企业一式八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区、县财政局批准后,退主管部门二份,送同级经委、劳动、物资、税务部门各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自
留一份。
五、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计算和发放,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年终结算,季度末累计单位消耗量与核定的“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的差额为本季的节约量,按调拨价和批准的奖金率计算节约奖的60%预提发放。
六、年度终了后,经批准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附表二“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结算表”的要求。填写节约奖的有关资料,报财政分局或区、县财政局备查。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应将“结算表”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查。
七、试行节约奖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节约奖发放办法,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关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已在《规定》中明确,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基层会计报表如何反映作如下补充:
(一)“利润表(附表)”(会工表2-1)第47行“(2)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项目,改为“已发放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会工表4)成本项目中“工资”项目下增设“提取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反映按规定提取计入成本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三)“生产费用表”见本市工业企业会计报表会工表6。
九、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物资局一九八四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区、县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区、县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办法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198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 国家商检局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和买卖商检单证的案件屡有发生,仅1987年1至8月就发现几十起。伪造、变造和买卖的商检单证主要包括商检合格检定单、放行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以及用于对外结汇、通关的商检证书。
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在国内倒卖紧俏商品,逃避海关监管,贩卖“水货”。这些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的不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伪造、变造、盗窃、买卖商检单证(包括商检机构对外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和对内签发的合格检定单、放行单、检验结果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委托检验结果单等)及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刑律的,依照商检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惩处,利用伪造、变造的商检单证,投机倒把、走私等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条款惩处。
二、各地商检机构应严格签证管理,对报验人所持的申报证件,凡发现可疑情况时,一律不受理报验,立即扣留其证件,及时调查核实。
三、对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商检单证丢失外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各地司法机关、商检机构密切配合。对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以及商检人员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司法机关及时立案、审理。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业经二○○九年一月八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降低执政成本,推动节约型政府建设,监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充分挖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潜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全部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将划入统管范围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收归市政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对各单位现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核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产权、使用面积、价值等情况,由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与使用单位签订《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各单位新增加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所有人均为市政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日常管理、维修、维护,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其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至少要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形成帐外资产,每年年末要与财政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
第七条 各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或主要负责人变动前,应对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如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资产抵押担保未收回或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调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八条 购买固定资产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应履行下列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新增资产申报表》;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产权登记数据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批;按《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财政局批准的《新增资产申报表》和政府采购批复付款、记帐。
第九条 资产配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佳木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新增资产申报手续。
第十条 本着“必需、可能、够用”的原则,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处置大额资产、大型维修、资产置换和闲置资产的调处应先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
购建办公楼(包括翻建、扩建房屋)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购建单位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委托购建,各单位不得自行购建。
第十一条 按照“划分范围、分类监管”的原则,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使用资产。对正常办公用房,按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单位的房屋使用面积,各单位多余的房屋由市政府调剂使用或统一招标出租。
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
出租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实行招标出租。
对外投资、出借、担保等行为,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定期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抵押、担保等,需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处置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五)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资产变价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并缴入佳木斯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坏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擅自处置资产或将资产经营使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五)资产不入帐或隐匿资产不报的;
(六)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七)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八)将国有资产抵押担保,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还清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购建办公楼未实行“代建制”,单位自行购建的。
第十五条 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政办发〔2006〕21号《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