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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时间:2024-06-30 06:5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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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电务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扩大运输能力、提高运输调度水平的主要基础设备。安全优质是各项工作优劣的集中体现。电务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以贯彻《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以下简称《十条》)为核心,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设备质
量为重点,以落实干部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务安全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基础建设,应按通信、信号《维规》、《十条》的要求,集中精力,建成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必备条件
1.连续2年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大事故。
2.消灭客车责任险性事故。
3.安全优质工区、班组达到全段工区、班组总数的60%以上。
4.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
5.《十条》基本达标。
6.按照本标准,总评分在800分以上。
二、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及考核办法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采取按项目评分的办法考核评定。全部达标得满分1000分。
考核项目为:安全、质量、管理三大项,全部达标分别得满分为:300分,500分和200分。
(一)安全
1.指标
(1)货物列车责任险性事故:0件。
(2)一般火灾事故:0件。
(3)信号故障率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信号故障率=-----------------≤3.5%
换算道岔总数
注:因外损、偷盗及电力影响造成的信号故障除外。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
全年信号故障时间总和
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5)违反通信业务指挥及电路纪律事件:0件。
(6)通信大通道中断
A责任中断事故:0件

全年非责任中断事故件数
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电(光)缆公里数

(7)通信一类障碍

全年一类障碍总数
通信一类障碍率=---------------≤2‰
总皮长公里数

B无线列调一类责任障碍:0件
(8)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延时总和
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总件数

对称电缆≤4h
同轴电缆≤6h
光(电)缆≤8h
注:在北方寒冷地区冰冻期间允许增加2h。
(9)电报、电话发生事故和差错:0件。
2.考核及评分
(1)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2)对影响安全的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3)对防止行车重大、大事故有突出贡献并得到铁道部文字表彰的段,在总分1000分外,另增加安全奖励分50分/件。
(二)质量
1.指标
(1)设备质量
1)信号设备
①信号设备综合合格率≥90%
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合格率≥98%
优质率≥70%
④轨道电路合格率100%
优质率≥70%
⑤信号机合格率≥98%
优质率≥70%
2)通信(有线,无线)设备
①通信设备综合合格率≥85%
②电(光)缆保气
A干线电(光)缆保气合格率≥90%,无0气压。
B地区电(光)缆保气合格率≥70%,无0气压。
③通信线路
A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
B光(电)缆数字段合格率100%
④通信电路
A机端电路合格率≥95%
B路端电路合格率≥85%
C链路合格率 ≥75%
⑤电话交换设备
A机电制设备合格率≥85%
B数字设备合格率≥98%
⑥机车台和车站台设备合格率≥98%
⑦专用通信设备合格率≥90%
(2)运用质量
1)信号设备
①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98%
②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
带超速防护的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
2)通信设备
①干线话路听音一类率 ≥98%
②无线列调大三角听音一类率≥60%
③长途自动电话全程拨号、应答、通话良好率≥95%
④电报电话时限率 ≥85%
⑤自动电话用户呼叫准确率 ≥98%
⑥无线列调电话(车站、机车)运用良好率≥98%
⑦会议电话运用良好率
A分局(含)以上≥95%
B分局以下 ≥90%
(3)工作质量
①信号中修兑现率100%
②通信(有线,无线)中修兑现率100%
③出所设备返修率
A信号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B通信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C无线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D信号修配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④信号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⑤通信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⑥电报电话优质率 ≥90%
2.考核及评分
(1)按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和工作质量3项考核,达标得满分分别为300分、100分和100分。
(2)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3)对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三)管理
按落实干部责任制、职工队伍建设、班组建设、行车规章建设、管理手段现代化5项考核,全部做到分别得满分:40分,80分,40分,20分,20分。
1.落实干部责任制
(1)按《十条》第一条第4、5项要求考核干部检查安全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满分5分。
(2)按《十条》第二条第3项要求考核干部坚持电务设备添乘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满分电务段5分。
(3)考核以“五定”(定项目,定地点,定标准,定数量,定时间),“三率”(计划兑现率90%,发现问题率100%,解决问题率80%)为内容的干部管理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落实机制,满分电务段20分,通信段25分。
(4)各级班子是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功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满分5分。
(5)干部培训、考试和任职资格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2.职工队伍建设
(1)按《十条》第三条要求逐段考核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执行情况,职工“两纪”(作业纪律,劳动纪律)达标率100%。满分40分。
(2)按《十条》第四条第4、5项要求检查各级施工要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满分20分。
(3)教育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满分20分。
3.班组建设
(1)工区、班组要达到“五化”,环境优美化、单身宿舍和值班室公寓化、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物品管理定置化。满分10分。
(2)班组达标升级和职工岗位作业达标的“双达标”合格率100%,满分10分。
(3)按《十条》第七条要求考核班组管理。要求达到统一、规范。满分10分。
(4)围绕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班组QC小组活动开展率占全段班组总数的60%以上。并获得分局及以上QC成果奖。满分5分。
(5)班组长选拔、培训、考核、调整机制建设情况。满分5分。
4.行车规章建设
(1)考核段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满分15分。
(2)考核段定企业标准定期清理,废、修、补、建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5.管理手段现代化
段内主要部门实现微机管理,并初步实现微机联网。满分20分。
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办法
1.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按年度评定,分为分局、局、部三级命名。
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级评比标准参照本标准和办法自定。
2.申报程序
申报部级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的单位,由各铁路局推荐,并填报《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申报表,于每年4月底前报铁道部电务局,由铁道部组织对申报段进行复查或抽查、考核,经评选合格后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并与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定的经济责任制
挂钩。



1995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大气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中央气象局 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大气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大气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资料;
  二、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代表团或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科学设施和机构或互换培训人员;
  三、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它目的的设备、样品、仪器和部件;
  四、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但凡属互换项目,双方同意,派遣方应支付往返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五条 经双方讨论同意的具体活动,包括进行这些活动的任务、职责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六条 为执行已同意的活动,每一方将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在食宿交通安排所必需的行政与法律手续上,包括获得签证,给另一方以尽力协助。

  第七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应设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工作小组。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每方由一人担任两组长之一。双方各自指定的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就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根据第五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根据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双方按照本议定书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受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十条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经双方同意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经贸办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
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3号)实施以来,对调动广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而有的经营者,主要是实行租赁经营的部分小型企业承租者,收入又与职工收入相差悬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我们提出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如文

附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意见
一、确定经营者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等分配结合起来。经营者的收入应与其他职工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也要避免差距过大。
二、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年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水平,应主要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要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企业发展后劲作为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包括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发展后劲指标及各项管理指标等),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一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的年
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至二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殖、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考核企业是否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时,还必须考核企业的债务和潜亏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经营者收入按超基数留成或分成办法计算的要停止执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视未完成程度,按照经营者年标准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年人均奖金水平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应视情况进行扣减。
六、承包期间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结束,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全面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条款的完成情况,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此作为确定经营者应兑现收入水平的依据。对于同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确定经营者收入还应考核其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将承包和挂钩有机地衔接起来。凡没有新增效益工资的,不得增提经营者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经营者收入水平应按一定比例下浮。
七、采取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参照确定承包经营者收入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其收入。
八、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要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并坚持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要体现收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的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收入水平提出明确建议,劳动部门及时审核,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审批。
九、经营者收入的发放宜采取分月支付的办法。经营者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应在合理确定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经营者所承担的承租责任大小和完成经营目标难易,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分别确定其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在承租期间各年度末及承租期满,依据企业完成租赁合同的情况区别兑现经营者收入。一般应控制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以内,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要适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现有承租经营者收入超出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限额的部分,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后备基金。
十一、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原已制定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原则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继续执行,尚未制定管理办法或原有办法不符合本《意见》的,应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承包经营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原则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