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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2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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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水平,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我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要用三年时间,在我市大多数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享有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发展合作医疗列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投入一定的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做好组织、发动、引导、协调工作,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合作医疗工作。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合作医疗的实施与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
(四)协调解决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 举办形式
第十一条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选择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
第十二条 提倡以乡镇为单位举办合作医疗,可以采取乡办乡管或乡办县管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章 资金筹用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采取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
第十六条 乡镇和村办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自愿量力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七条 经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村集体按一定比例从村公益金中提取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八条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元至2元的标准、乡镇人民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2元至3元的标准扶持合作医疗。具体标准由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要合理安排使用合作医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费以外的其他项目。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挪用合作医疗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保障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权益。

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按区县、乡镇、村的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核算和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的帐目要公开。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合作医疗经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补偿方法
第二十二条 要依据合作医疗筹资数额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一般情况下,对医疗费用的有效补偿比例不应低于人均全部医疗费用的30%;对疾病较重、花费较多的,补偿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合作医疗仍不能防止因病致贫的农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适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的补偿细则,并规定补偿的起付点和最高补偿限额。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合作医疗,与实行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建立医疗关系。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5]196号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为做好《“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以下简称“成果展”),部水运司于4月27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现将会议审定的《“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展览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展览的总体要求为高起点、大视野,以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珠江三角洲航道网为主线,反映“二横一纵两网”规划格局的形成,反映各主线上重点建设项目和主要支流的开发利用,体现内河航运建设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整体效果,突出内河建设统筹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务必按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本次展览工作,部成立了以徐祖远副部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部水运司苏新刚司长、体法司柯林春副司长、部直属机关党委吴英琪副书记为副组长,部水运司肖大选副司长及部规划研究院、各省交通厅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肖大选副司长兼任,成员由部规划院、各省航务(航道、港航)局、部水运司、体法司、机关党委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
  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见附件。
  三、经费筹措
  中国疏浚协会负责本次展览的具体承办工作,展览经费由中国疏浚协会商有关省交通部门解决。各专题片及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制作费用由各承担单位负责。
  四、展览资料的报送方式
  资料妥善包装后一式两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
  收件单位:中国疏浚协会蔡晓玲、于晨晓;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
  邮编:100011;电话:010一64401615、64401685;
  传真:010一64400454;电子邮箱:public@chida.org 。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将及时电话或传真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维澄
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周克玉   顾昂然   张绪武   乔晓阳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 坚   王家福   邢贲思   刘 政   杨紫烜
  张玉台   张秀夫   张国祥   郑成思   胡光宝
  隋永举   谢安山   滕 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