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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01:2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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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印发各海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
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各地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 4902 490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
2 定义
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企业生产单位质量的书籍与加工所需纸张质量之差占纸张质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损耗率
--------------------------------
|序号|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 | 损耗率%|
|--|------------|--------|-----|
| |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48101100| |
| 1|胶版印刷纸 |48101200|15~20|
| |书写纸 |48025200| |
|--|------------|--------|-----|
| 2|书皮纸 |48119000|19~24|
|--|------------|--------|-----|
| 3|封面纸板 |48057000|14~16|
| | |48058000| |
--------------------------------

附件二: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990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决定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书
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贸易的纸张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型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管理。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根据“以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管为目标,以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内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兼顾加工贸易生产的实际制订科学、规范、统一、可行的单耗核定标准”的标准制定原则,经过对加工企业的调研并征求地方海关的意见,编制此书籍印刷
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标准涉及的工艺
1、书籍的种类
目前书籍的品种规格繁多,除传统意义的文字、图像记载作用外,还有玩具、音像、工艺、纪念品等作用。有些书籍如儿童图书,除文字、图像外还附有玩具、磁带、CD等其他商品。图书的形状也更加新颖,有各种形状如心形、水果形等。
目前,加工贸易的书籍印刷向小批量、多品种、多色、高质量方向发展,因此印刷的短版书、彩色图书、精装书比较多,书籍加工的纸张损耗相对也高。
2、印刷工艺介绍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纸张光边(仅限于平版印刷)→印刷(轮转印刷包括折页)→印张
骑马订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书→骑订→切成品
平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铣书背→粘页→排书→串线→上面封→切成品
精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排书→串线→胶脊→切书芯→扒圆→起脊→上书壳(包括开料、做皮壳)→出成品
四、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1、标准的格式选择
根据印刷的工艺,制定书籍印刷纸张的单耗损率应考虑印刷方式是平版印刷还是滚筒印刷、印刷数量、书籍的色彩、平装书还是精装书等因素。因此,标准的理想形式如下表:
---------------------------------
|原 料| | | 印刷数量(万) |
| |商品编码| 印刷方式|----------------|
|名 称| | |~0.5|~1|~2|~3|3~|
|---|----|-----|----|--|--|--|--|
| | |平|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铜版纸| |版|---|----|--|--|--|--|
|胶版纸| | |10色| | | | | |
|书写纸| |-|---|----|--|--|--|--|
| | |轮|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10色| | | | | |
---------------------------------
据我们征求生产企业和地方海关的意见,认为此种方式虽然较为科学合理,符合书籍加工的生产实际,但操作性差。因此还是应采用综合损耗率的形式。
2、标准值的确定
根据对书籍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书籍加工中的平版印刷,纸张印刷前裁边损耗平均为2%,毛书加工成书的三边切损耗平均为9~10%,书籍印刷过程中的损耗根据印刷数量、印刷色彩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的损耗率为8~9‰,八色彩色印刷的损耗为6.4~7.2%,印后加
工是根据装订方式不同,损耗也不同,一般为1~2%。
滚筒印刷除三面切的损耗外,试机损耗由于机器设备不同差别很大,最少要耗费1500张,最大达几千张,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相对变小。本标准值是平版和滚筒印刷的综合损耗率。
书皮纸用于书籍的封面,由于有书脊,印刷时需要大一号的纸张才能满足需要,因此损耗较高。
五、标准执行的原则
各地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依据本标准对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审批和备案时应根据企业加工产品的设备、产品批量和产品品质、产品的色彩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单耗标准。对印刷数量大(即3万张或册以上)的成品损耗相对小;对于印刷数量小(即1万张或
册以下)的成品损耗率可相对大。其次,印刷产品的色数多(3—10色),损耗率就多,印刷的色数少(单色或双色),损耗就少。但损耗率的值不能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
六、参考资料
1、《海关核销手册》
2、《印刷科技实用手册》



2000年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1.将第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3.删去第四章。
  4.删去第五十三条。
  5.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监测站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产品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产品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管理,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计量局主管全市标准管理工作,各县和黄岛区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本县(区)的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山东省标准和青岛市标准以及由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并进行出厂检验。没有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

第四条 符合标准的产品,准予签发合格证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销售。

第五条 各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第六条 所有产品经销单位和物资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收购、调拨和销售。

第七条 产品出厂必须严格按包装标准检查包装质量。包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也不得推荐评选优质产品。

第八条 已经获得省优以上的优质产品和列入创优规划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内控标准,并报市标准计量局备案。

第九条 设计研制新产品,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品种参数系列标准、安全卫生标准、通用互换标准及其他基础标准,保证新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订出标准,没有进行标准化审查,没有正式标准、没有取得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书的新产品不准投产。

第十一条 对重点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出口产品等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采用时必须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内容转换为我国标准。凡转换为青岛市标准的要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生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要和引进技术、设备的生产水平相当,一般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国外公司、工厂标准)生产。引进的技术设备和采用的国外标准,必须和我国标准协调一致,不得抵触。

第十三条 凡是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山东省标准和青岛市标准的产品,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备案贯彻执行,具体审批手续由市标准计量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创优质名牌产品,可以制订高于现行上级标准的青岛市标准。

第十五条 制修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符合统一协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主管局(公司)要对直属和归口企业制订、修订的标准,负责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的审查,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报。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产品标准应由市标准计量局组织有关专家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论证,也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青岛市标准要根据经济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三年由各主管局(公司)复审一次,分别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标准是技术法规,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经销、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以及由此造成产品质量低劣,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影响用户使用和生产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标准计量局。



198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