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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时间:2024-07-07 12:5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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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业经市政府12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范围: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含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南沙指挥部,下同);

(二)各街道(镇)、居(村)委会;

(三)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餐饮业、集体食堂等;

(四) 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条 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物业主接受属地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出租物业主不得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区、县级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区、县级市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

(二)做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三)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四)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不得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第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成立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即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四)定期召开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五)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六)定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街道(镇)向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区、县级市政府向市政府负责。

(一)区、县级市政府与街道(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街道(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订街道(镇)、居(村)委会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各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责的机构,即市、区(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考核委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工作,组织、策划和协调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反应机制;

(四)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市、区、县级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县级市商业、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辖区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规划、城管、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除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对本地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外,还要对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以同级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确定,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处理之日起,当年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原享有相关的荣誉称号,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作为以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报告、查处、或有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街道(镇)、居(村)委会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知情不报、包庇袒护,甚至干扰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镇)、居(村)委会领导及主管部门责任;

(六)对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3月1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3月2日印发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深贸工资字〔2006〕107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将“五、申请材料”中的“(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修改为:
  五、申请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会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说明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被并购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被并购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各1份);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原件)。
  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须报送以下资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境内公司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5)并购顾问报告(原件1份);
  (16)境外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7)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18)开办特殊目的公司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章程、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以上资料在以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提供);
  (19)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2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23)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增加以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刚购境内企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确保政府工作提速的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为目的,紧紧围绕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目标,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的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办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进行。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核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评定该部门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计分方法: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4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并实行加权统计。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两类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位次排列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根据情况确定为合格或不良等次,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特大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3.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重复投诉率达30%以上的;4.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菏泽市行政效能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