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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时间:2024-06-03 14:2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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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建设银行



为了统一借款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总行在我行现有各类借款合同格式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与借款单位签订各类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后的使用说明。
二、总行1990年以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下发的《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所附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类)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类)两类合同格式,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即行作废。今后各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
律不得使用旧的合同格式。
三、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的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四、根据银发〔1995〕45号文,人民银行从今年4月30日结束“借款合同文本”试点工作,我行六个试点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接本通知后,一律执行总行新颁发的合同格式。
五、各分行应认真组织所属学习并执行新的借款合同文本格式,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息__计算,按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
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四)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__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___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__的利息;
(二)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加收__利息;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的违约金;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协议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4.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二)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三)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二、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空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合同第五条中的用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次用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用款,毋需用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多余内容。
四、合同第六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次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多余内容。
五、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
六、第十条中的空格,根据采取的实际担保方式来填,如果是采取第三方保证方式的,就将保证方单位名称填入空格,划掉第二格的有关内容;如果是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就将抵押单位的名称填入第二格,划去第一格的有关内容;如果在这笔贷款中,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人则两个
空格都必须填写。《抵押协议》格式参考建总发字〔1992〕第213号文所附格式。
七、第十三条第1、2项中的空格,经办行可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填写,人民银行没有规定的,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第3、4项中的空格,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违约金的比例。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五条中约定。
九、第十七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二:保证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根据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号合同向乙方提供担保。经乙方审查,同意丙方为甲方的还款保证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根据甲、乙签订的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丙方的保证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本金______及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如不按主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后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期限
丙方的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适宜承担保证责任的,应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
订保证合同。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从丙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帐户中代为扣收,并可按担保金额的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没有落实新的担保人,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五)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三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一)丙方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主合同失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保证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甲、乙、丙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九条 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四、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填写。
五、第十二条是对合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三:展期还款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
甲方因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号借款合同的贷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贷款______,应于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乙方审查,同意此笔贷款展期__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为__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四、展期后,甲、乙、丙三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号借款合同和__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后失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展期还款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展期时,与贷款人、担保人同时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
二、协议书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三、协议书中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协议书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五条中填写。
四、第六条对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才能生效。如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五、本协议书必须要有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995年5月4日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元月十三日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化学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化学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事故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以预防为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救援指挥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市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九条 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现化学事故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为:2818199)。

第十一条 化学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市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市救援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害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七)卫生、医药、物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其他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急需;

(八)建设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九)铜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磷镀厂、焦化厂建立防化分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十四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市救援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市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市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市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元月十四日印发



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目前还不能定罪处刑

作者:赫子竞
E—mail: azure_rose@sina.com


我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第一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学理论上讲,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该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一,主观上故意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二,客观上实施了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主体只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四,客体上,必须是严重侵害会计管理秩序,并侵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由于该种犯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的特点,因此该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构成该种犯罪,客观方面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1、隐匿、销毁的是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2、隐匿、销毁的必须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何为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在我国的《会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哪些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在我国的有关财税法规中也有所规定;但何种情况下,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目前我国尚无任何一个权利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过解释或规定!这就存在着执法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
2000年3月15日,我国颁布《立法法》明确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自《刑法修正案》颁布以来,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未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情节严重”作出法律解释。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但此条规定是关于检察院追诉方面,追诉标准必竟不同于定罪量刑、宣判条件。况且,最高检、公安部自2000年7月1日起已无司法解释权,只有法律解释的建议权!因而,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无效解释。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7月1日起也无法律解释权,进而各级人民法院更无权所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随意解释。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由此可见,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制定有关法律或作出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作出规定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受刑罚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一罪名,但由于目前此罪名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疏漏,没有对法定的“情节严重”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导致此罪的规定形同空文,不能发挥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个法院都不能据此宣判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此罪名成立!否则,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判!同样也说明,我国刑法体系存在漏洞,急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