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7.中土公司外汇商店(铁道部)
1994年1月6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1998〕07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16号)精神,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已与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商定,委托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办理汕头市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建行汕头分行营业部为此项业务的主办。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有关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执收罚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项目进行审核,核发《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见附件二)。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取消、变更执收执罚项目的,须向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执收执罚环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缴款单位(缴款人)到指定的代收款网点及时缴交费款(代收款网点及地址见附件三)。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台帐,以备每月与代收款银行对帐。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和过渡户必须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2、《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
3、代收款网点名单
汕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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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以下称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结合汕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责任
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协商并签定协议,一家在当地营业网点多、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承办代收工作。
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属网点搞好收款工作,并应创造条件尽早实行本地区同行电脑联网,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情况的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力求做到网点充足、服务周到、结算迅速、反馈及时。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各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征收,认真执行本细则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结算程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和收费、罚没票据,配合代收款银行作好有关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管理程序
1、财政部门在委托承办银行以后,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并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款的项目进行编码管理,核发《项目编码手册》。
2、明确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
执收执罚单位对于业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收款的,在执收执罚环节,开出《缴款通知单》,第二、三、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收到该《缴款通知单》和缴款人交来的现金、转帐支票,点清款项后(包括应缴纳的滞纳金),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讫"戳记(他行转帐支票待款项到帐后加盖"转讫"戳记),将第二联退缴款人,第三联留作银行收入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门。缴款人凭盖有银行"收讫"或"转讫"印章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政工收款票据后,再到执收执罚单位的业务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3、承办银行为做好代收款工作,应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按照单位委托收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收款,并将所收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4、承办银行负责编报有关收款资金报表和收款明细帐,为财政部门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相关款项查询对帐服务。每月终了十天内分别将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打印成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核对,单位核对无误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银行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两份退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转给财政部门一份。
5、经费核拨的方式。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收款的入库情况和单位的收支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认真审核,拨给经费。对有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返拨给执收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核拨经费使用情况和上解支出情况执行检查监督。
三、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可分步进行
对收款额大、交款集中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可先实行。对一些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暂时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收款,收款数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必须将收款及时缴入代收款财政专户(缴款时,缴款项目编码应在缴款凭证上填明);属执收单位委托职能单位代收的,由代收单位收款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罚单位罚没的物资按有关规定拍卖后,拍卖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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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单
NO.0004951
缴款单位(缴款人):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个人)应缴纳如下表所列收费基金罚没款项,请按本通知单要求于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逾期未缴的,银行每日按应缴款项的5‰,代加收滞纳金。缴款后请凭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本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罚)单位换取正式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审批等事项。本单位附近的代收款银行有:
1. 地址: 电话:
2.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执收(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 码
项目名称 标准 数量 金额(元)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加收滞纳金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收款银行
(盖章)
记帐员
复核员
说明:1.执收(罚)单位开据本通知单时,缴款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证件和说明有关执行文件依据。
2.缴款人可就近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和本通知单一并交代收网点出纳柜台。
3.缴款时,收款单位 一律填“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登记编码卡
第 号第 页
执收执罚单位名称: 《罚没许可证》号:
执收执罚单位代号: 《收费许可证》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附件 3:
建行代收款网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01 国内业务部 汕头市金砂东路建设银行大楼 8466119
02 分行营业部 汕头市长平路 15 号 8253417
03 工业办事处 汕头市金新北路 21 号 8255727
04 华坞办事处 汕头市华坞路 220 号 8294333
05 同益办事处 汕头市博爱路 31 号 8280467
06 樟北办事处 汕头市汕榕北路邮电大楼斜对面 8665466
07 金砂支行 汕头市长平路朝阳庄银辉大厦 8875478
08. 金砂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西路 19 号 8219682
09 杏花支行 汕头市大学路 22 号 8101107
10 杏花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杏花西路 2 号 8103122
11 升平办事处 汕头市民族路 221 号 8289140
12 福合办事处 汕头市民权路利安花园D座14-17号 8287083
13 金湖办事处 汕头市金湖路 15 号之二 8626239
14 歧山办事处 汕头市歧山镇镇道 8225010
15 东龙办事处 汕头市东厦路 18 号 8602028
16 安平支行 汕头市南海路南海 8 幢 8459222
17 西堤办事处 汕头市西堤路 7 号 8277418
18 外马办事处 汕头市外马路 52 号之一 8457311
19 广场办事处 汕头市跃进路 127 号 8458410
20 金厦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 91 号 8552676
21 海滨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海滨花园 4 幢楼下 8162676
22 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建设大厦 8265307
23 珠池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兴园 3 幢楼下 8897243
24 外环办事处 汕头市金环路 13 号 8249874
25 金衡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东路南侧商检局附楼 8880479
26 高新办事处 汕头市黄河路高新区科技宾馆首层东 8167333
27 铁路支行 汕头市衡山路北段 8875669
28 北站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北站货运大楼首层 8346798
29 站前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站前市场D区234-236号 8333266
30 天山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上段新兴工业区1楼底层 8894681
31 广澳支行 汕头市达濠区广达大道东湖段 7592502
32 石办事处 汕头市达濠区 石街道洪 街 1 号 7491742
33 华能办事处 汕头达濠区澳头村后港华能电厂大门对面 7374573
34 练江办事处 汕头市练江路长江公寓 12 幢楼下 826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