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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4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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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广东、福建、浙江、海南、江苏、山东、河北、辽宁省,天津、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再三强调严禁出海缉私的指示精神于不顾,派干部参加市打私办组织的海上缉私活动,乘市水产局“渔政702”船赴山东海面缉私。七月七日,在公海(东经124度5分,北纬35度23分)海面
拦截一艘俄罗斯货轮,武警干部鸣枪后,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携带武警的武器强行登船检查,未发现走私物品才将船放行。俄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这一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准则,违反了国务院和我局有关缉私的规定和纪律,已构成严重涉外事件,给我外交造成很大的被动。
我局曾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发出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缉走私贩私工作必须依照职责分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缉私纪律,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重申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尽职尽责,认真查缉走私贩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分子。
二、按照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陆上缉私工作;严禁到海上缉私,不准参与由地方部门组织的海上缉私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海上走私的举报或线索后,应尽快交由当地打私办或有海上缉私权的部门查处。
四、对自卫防身器械要严格管理,并按规定保管使用。
五、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的缉私违纪现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1993年7月22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53号)要求,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是,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ADIS”)部分业务系统上线后反映的区划代码实际应用情况看,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基层实际应用的以及PADIS已有的三套区划代码间均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自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编码仍不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是加快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归口管理制度

  由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规划统计、计划财务)处负责区划代码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本省(区、市)范围内人口计生区划代码变更、审核和维护工作,指导开展区划代码在各项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及时解决区划代码规范与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其他业务处室沟通,做到区划代码一次调整、相关业务数据及时迁移,确保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始终应用统一、规范的区划代码。

  二、完善编码规则

  对于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县级及以上一律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和代码;乡级及以下可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进行编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153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

  对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要使用规范全称并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赋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人口计生部门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若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均没有该建制单位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人口计生专用代码码段赋码。

  三、开展集中清理

  从现在起,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地、县、乡三级区划代码集中清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网上发布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划代码、PADIS现用区划代码、民政最新统计代码(网址http://addr.happyhome.net.cn),供各地使用和参考。

  4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辖区内区划代码清理工作,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区划编码规则,逐一检查本辖区内乡级及以上各级区划代码应用情况,确定一套本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范、能够应用于各项业务系统的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及代码,并填写PADIS现用区划代码与本次集中清理后的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样式见附件)。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区划代码,尤其要注意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区划代码审核工作。清理确定的区划代码表及其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均须经本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5月1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乡级及以上区划代码变更工作。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将按编码规则对清理后的区划代码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实时反馈填报人核实后重报。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乡级区划代码,地级人口计生委要督促检查县级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在网上对地、县、乡所有区划代码进行统一审核确认。

  5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供各地下载、应用。

  6月1日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各地清理上报的区划代码导入PADIS。按照各省提供的变更对照表,逐省开展PADIS业务数据从原有区划代码向新区划代码迁移。统计报表数据不做迁移。对于不能通过程序自动完成迁移的业务数据,将分别告知相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由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手工迁移。各省自行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也应及时采用清理确认的统一区划代码并完成数据迁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区划代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部署辖区内区划名称及代码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清理、审核、上报任务。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开展区划代码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化建设考评范围,作为以奖代投的重要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认真总结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各地在集中清理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以下人员。

  组织管理问题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王瑾玲 王韦华

  电话:(010)62030586,(010)62030583,传真:(010)62030820

  邮件地址:pdpd@263.net.cn

  技术操作问题

  联系人:湖南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赵慕华 左星

  电话:(0731)4178189 ,传真(0731)4178189

  邮件地址: 13654168@qq.com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同外省市和省内各地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振兴湖南经济,进一步发展同各省、市、区以及省内各地市、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积极引进外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加速我省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及投资办学、办所等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和综合平衡并列为重点项目后,可优先安排投资规模,优先提供资源、能源、场地、劳动力、基建“三材”和本省可供资源,优先安排施工。
二、凡属联合或独资开发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治理“三废”,从事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开发,从事种植和养殖业,从事重大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经营和生产社会效益好但利薄的矿山和企业,银行可按规定优先安排贷款,经各级经委、计委、财政批准给予贴息,并可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二至三年。
三、凡属联合投资、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投产后,所取得的税后(不包括所得税)利润,按投资比例,客方可以略高于主方的比例进行分成,或由双方商定分配比例,也可用不等比例的产品补偿,分得利润的本省单位按规定二至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省外投资单位其所得税可回当地缴纳。
四、对来料加工、来图加工、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经批准后可按协议供应原材料,并在运输、包装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工费从优,也可根据双方协议以加工的产品抵偿加工费,在“三来一补”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能转让利用的,可另行商定支付转让费。
五、对于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转让,可连续一至三年从转让所获得的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0%以内的技术转让费。对于投资少、效益好,并取得专利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让,根据具体情况,可连续三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40%以内的比例进行分成。对通过协
作改进管理、减亏增利的,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到20%作一次性奖励,奖给客方单位和指导人员。对边远山区因进行技术协作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的,还可超出上述比例给奖。凡是购买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从开始使用的年份
起,可在生产成本中分年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六、凡调来我省工作的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可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在住房、工资待遇、农村家属落城镇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还可发给一定数
量的安家费,工资由聘请单位面商,可以从优。
七、凡从外单位聘请来本单位短期帮助工作的人员,按其技术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由协作双方商定,发给本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专项奖金。在聘期内,根据任期长短和效益大小由聘请单位按被聘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商定聘期内的应聘费,补偿给对方单位。
八、凡受聘解决重大经济、科技课题的专家、学者、教授,除按规定可以获得优惠待遇外,并给予提供试验场地、实验条件,提供参考及应用资料,保护所获得的专利。
九、对帮助我省引进国内资金、技术,提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经采用后获得经济效益的“牵线”、“搭桥”人员,按所获效益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奖给牵线搭桥人员。
十、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发挥科研成果的效益,科研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成果转让所得收入,可不上缴,不纳税。科研单位销售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包括中试产品)所得收入,同样可不上缴、不纳税。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