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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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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要求,我局制定了《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

200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02年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在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批复的要求,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十五”环保计划

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下简称“五次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五”环保计划,是2002年的首要任务。各地要深刻学习领会朱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在“五次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十五”环保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把重点环保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和建设资金;协助各级政府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环保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地要根据《“十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计划》,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明确时间进度和具体措施,确保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计划逐年削减。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要按照各专项规划(计划)的要求,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包括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污染物要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实现“等量削减”,做到增产减污。

要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基础工作。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环境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政策和技术支持体系,开展排污总量监控和环境容量关系的研究。

三、全面落实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治理计划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项重点污染治理计划要求,加强“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和南水北调、三峡库区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流域统一监管。与地方政府及计划等部门配合,组织落实“三河”、“三湖”“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与建设部门合作,加快重点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排水管网及垃圾处理厂建设。采取截流生活污水、减排工业废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及清淤、引水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加强湖泊污染防治。进行“三河”、“三湖”流域环境状况普查。与计划、经贸等部门配合,推动“两区”内重点火电厂脱硫项目落实和脱硫电厂优惠政策的尽快出台。分解落实“两区”内二氧化硫总量削减指标。全面落实北京市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抓紧三峡库区清库工作,确保如期达到蓄水要求。各地要抓紧环保信心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四、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继续促进淘汰一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治理不达标的企业。继续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对污染企业现场监督,督促延期达标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按期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

认真贯彻排污收费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会同财政、价格部门收好、用好排污费。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大中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提高城市燃气化和集中供热率。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置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改革城考制度,严肃查处城考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控制扬尘污染,建立一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开展创建安静居民小区试点活动。深化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在中西部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六、切实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加强对运行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继续做好在建核设施安全审评和建造监督工作,狠抓秦山二期、田湾核电站和404后处理厂的建造监督。定期开展核安全法规宣讲和运行经验介绍,提高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承压设备设计、安装、制造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

七、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十五”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开展东中部地区生态环境调查、西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规划和重大生态问题专题调研。加快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步伐,审定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推动京津冀生态圈和重点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改善管护条件,提高管理质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国际合作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控制人为生态破坏,查处一批违法采集、销售发菜及甘草等野生固沙植物的事件。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工作。

做好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防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技术向西部转移。

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要在国家重点治理的区域和流域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试点和执法检查。加强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与能力建设,审定一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加强对“菜篮子工程”、“三绿工程”等重点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协同农业部门指导生态农业、节水农业的发展。指导地方做好小城镇规划。实行乡镇企业污染集中控制,切实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命名一批“全国环境优美小城镇”。

八、加快环境法制建设,加强环境政策研究

总局将促进《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启动,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审议工作,加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和生物安全的立法步伐,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立法前期工作。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加强环境政策的研究,提升环境政策对环保工作的指导作用。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和注册原则及名录,公布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依靠社会监督和强化执法,提高中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九、加强环境科技标准工作,加快环保产业市场化进程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推进环境科研工作。继续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在线和应急监测仪器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对环保产业要重点做好市场准入和宏观调控,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要全力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

为适应WTO规则要求,要强化环境标准工作,对指标过低或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环境标准,要尽快着手修订。制(修)订与“十五”环保目标密切相关的环境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准队伍的建设。

十、继续深入开展环境警示教育

贯彻朱基总理“五次大会”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环境警示教育。2002年要重点围绕贯彻“五次大会”精神和落实“十五”环保计划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2001_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加强环境新闻管理和环境文化建设,围绕环保重点工作,做好典型经验、工作进展和成就的宣传报道。开展“环保下乡”和创建“保护母亲河监护岗”活动,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大学”和“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办好“中国环境保护宣传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定并实施全国环境宣教网络五年建设方案,全面提升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做好环境外交和国际环境合作事务

加强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研究,继续做好多边、双边环境合作和履约工作,特别是做好“可持续发展世界高峰会议”和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的准备工作,积极开拓与周边国家政府和民间的环境合作。加强西部地区国际环境合作,为西部环保工作引进资金和技术。开好全球环境基金会议和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会议。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快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大中城市空气质量、“两控区”酸雨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国家、省、重点城市之间的环境信息网络,尽快提高环境信息采集、处理和分析的自动化水平。完善流域水质周报制度,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公报。试报重点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状况公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动态管理系统,发布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开展生态监测,建立生态背景数据库,加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应急监测体系。

推广地方环保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促进县级环保机构建设。抓紧国家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组建,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妥善处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纠纷。加强环境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监理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稽查。加强环保系统干部和专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做好西部地区环保干部的培训。继续推行和完善环保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作,全面推进环保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联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将与经贸委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与建设部联合召开城市环境保护会议。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与农业环保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环保工作,与旅游部门联合开展生态旅游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环保工作,与林业部门联合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宣传部门联合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活动,以促进环保工作齐抓共管。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深入学习、宣传、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继续深化具有环保特色的“四个一”创建活动,积极争创文明行业。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精神文明建设队伍。抓好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执法监察活动,严肃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反腐败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化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力争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政办发〔2007〕7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制定的《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 贺州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



  市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入学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尽可能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七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上级补助后不足的部分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也可以多渠道筹资解决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不低于600元/生。



  第九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市和各县(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贫困家庭的界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签署意见。



  第十条 每年度,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市和各县(区)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区)。



  第十一条 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财政、教育、民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第十二条 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