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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时间:2024-07-08 17:3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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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
等 项 | | | | |住宿费标准(元)
职 级 | | | | |--------
|火|轮|飞|其他|一般|深圳、珠海、
标 目 |车|船|机|交通|地区|厦门、汕头
务 准 | | | |工具| |市和海南省
------------------------------------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 |软|一|一|按 | |
的人员 |席|等|等|实 |50| 7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 | | | | | |
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中央 | | | | | |
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 |软|二|普|按 | |
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 | | | | | |
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 |等|通|实 | |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资和 |席| | | | |
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 | |舱|舱|报 |30| 40
区)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 | | |
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 |车|位|位|销 | |
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 | | | | | |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硬|三|普|按 | |
其 余 人 员 |席|等|通|实 |20| 3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
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部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4元,特殊地区4.2元。
(三)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1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
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
,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第三、四、五、六、七、八、十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宿费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
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按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88)财文字第742号通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财政部(90)财文字第002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同时
废止。



1992年5月20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
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这些自然保护区对拯救濒危珍稀动植物,保存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开展科学研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还很薄弱,一些地方自然资源迅速减少
,某些珍稀动植物已经或濒于绝灭,保护濒危物种资源、强化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这次拟定的二十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代表了我国特有森林植被类型,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经国务院审定后,要公告周知,明令保护。已建
立的自然保护区,都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搞好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依靠当地政府,全面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做好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拯救濒于绝灭的生物物种工作;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按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和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优先安排。如暂时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切实管护起来。
三、切实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性的采伐、采掘、开垦和猎捕等破坏环境和物种资源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群众,要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多种经营,承包自然保护区的劳务或保护工作,以增加经济收入。
五、有关地区、部门要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各项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民造福。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公布)
一、长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安图、抚松、长白三县交界处。一九六O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九万公顷。一九八O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长白山是我国同纬度带上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有高等植物一千六百多种,野生动物三百多种
,在整个远东地区也是少有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科研、教学以及进行对外科技交流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向海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通榆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五千多公顷。区内湖泡星罗棋布,有芦苇沼泽、羊草草原、稀树灌丛、沙丘榆林等类型多样的植被,是世界濒危物种丹顶鹤、白鹳等珍禽的重要繁殖区。
三、医巫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辽宁省义县、北镇两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四千公顷。该区是辽西植被保存最完好的地区。既分布着东亚地区特有的天然油松林,还保存着较完整的天然针阔叶混交林,是珍禽天鹅、鸳鸯等候鸟迁徙的重要途经地。
四、庞泉沟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方山、交城两县境内,属于吕梁山脉中段。一九八O年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零四百多公顷。庞泉沟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的珍禽褐马鸡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和华北落叶松的原产地,也是我国暖温带残存的天然林中少数保存完整的地区之一。


五、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省临安县境内。面积一千余公顷。区内有我国特有的古老植物银杏的野生种,还分布着天目紫茎、天目铁木、天目杜鹃等近三千种高等植物,是我国中亚热带林区高等植物分布较多的地区,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基地。
六、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扬子鳄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爬行动物,分布范围和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目前仅见于安徽的宣城、南陵、广德、泾县等少数地区。为抢救这一濒危物种,一九七五年建立了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是抢救、保护和研究扬子鳄的重要基地。
七、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巴东、兴山、房县三县交界处。是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地区,面积九万公顷。分布着高等植物一千八百多种。我国特有的珙桐、双盾木等都有分布,药用、花卉植物资源丰富。该区有野生动物五百多种,有珍稀动物金丝猴、毛冠鹿、灰斑角雉、白冠长
尾雉及大鲵等二十余种,是一个丰富的物种宝库。
八、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桑植县境内。面积二万公顷。分布着典型的中亚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植物种类三千余种。该区是鹅掌揪、青钱柳、水青树等古老植物的保存中心,特别是以珙桐为主的成片混交林,形成了罕见的植物群落。脊椎动物有一百五十多种,珍稀动物有水
鹿、毛冠鹿、苏门羚、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等二十多种。
九、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的江口、印江、松桃三县交界处。一九七八年建立,面积三万八千公顷。梵净山是武陵山脉的主峰,是我国西部中亚热带山地典型的原生植被保存地,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保存较好。这里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树种珙桐的产地。数量极少的我国特产动
物灰金丝猴仅分布于此,其它珍稀动物有华南虎、红腹角雉、大鲵等。
十、东寨港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琼山县境内。一九八O年经广东省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多公顷。该区分布的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南部海岸特殊的森林植物群落,且分布面积较大,生长良好。对扩大海滩、维护海湾生态平衡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十一、大田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东方县境内。一几八O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公顷。该区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海南坡鹿,仅产于海南岛西部和西南部。坡鹿不仅经济价值很高,而且对研究海南岛特殊的动物区系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十二、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景洪、勐腊、勐海三县境内。一九五八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十万公顷,分为不相连接的五大片。西双版纳自然环境得天独厚,热带森林保存比较完整,有高等植物四千五百多种,陆栖脊椎动物六百多种,被誉为“动植物王国”而闻名
中外。西双版纳不仅是研究热带森林和探索热带森林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基地,也是生物物种的天然基因库。
十三、墨脱自然保护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境内。一九八五年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万二千多公顷。海拔七百五十至四千八百米,具有从热带到寒温带的垂直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物种资源,仅高等植物就有三千多种,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四十多种,被誉为西藏的“天然动
植物博物馆”,是研究不同气候带生态系统的重要基地。
十四、唐家河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青川县境内。一九七八年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四万公顷,森林植被丰富,自然景观保存完好。主要树种有冷杉、铁杉、云杉、珙桐、连香树、水青树、槭树等;动物资源有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短尾猴、毛冠鹿、云豹、白马鸡、蓝马鸡、
灰斑角雉、绿尾虹雉等。一九八三年,中外合作在唐家河自然保护区建立了大熊猫野外定位观察站,科研工作正在进行。
十五、太白山自然保护区位于陕西省太白、眉县、周至三县交界处,一九六五年陕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四千公顷。太白山属秦岭中段,是我国内地最高峰,最高海拔三千七百六十七米。该区为南北气候和植物的分界线,植被垂直分布类型明显。有植物一千五百多种,野生动物
近三百种。太白山的森林生态系统比较完整,古冰川遗迹保存完好,是进行科学研究工作难得的天然实验室。
十六、隆宝自然保护区位于青海省玉树县境内。一九八四年青海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公顷。在海拔四千二百米处有一个以隆宝湖为中心的高山草甸沼泽区。这里水域辽阔,草本植物丰富,是世界濒危珍禽黑颈鹤的栖息地,是保护、繁殖黑颈鹤的重要基地。
十七、哈纳斯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公顷。属于寒温带气候,森林、草原、草甸相间交错呈垂直分布;顶峰有保存完整的第四纪冰川。哈纳斯森林景观独特,分布着红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区内栖息着寒
温带及荒漠区动物雪豹、盘羊、猞猁、紫貂、黑琴鸡、松鸡等。哈纳斯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
十八、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公顷。四周群山环抱,成为天山纵深的闭塞区域,区内河流纵横,盆地积水总面积达一百二十多万公顷。巴音布鲁克以“天鹅湖”驰名中外,有鸟类七十二种,是我国天鹅
等珍稀水禽重要栖息繁殖基地。
十九、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腾冲、保山、泸水三县交界处,一九八三年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二万公顷。高黎贡山是横断山的支脉,由于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种群组成十分复杂,从怒江河谷至山顶
有六个植物带,垂直分布明显。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三十多种,有“天然动物园”之称。在地质构造上又是印度板块和欧亚板块的碰撞地带,历来为国内外学者所注目。
二十、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海坨山南麓,一九八五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千六百多公顷。这里保存着华北地区唯一的大片天然油松林,还有保存良好的核桃楸、椴树、白蜡、榆树、桦木等落叶阔叶林。该区共有种子植物六百余种,野生动物有金钱豹、青羊等七
十多种。区内地表水资源十分丰富,三条主沟常年流水,水质良好。松山靠近首都,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1986年7月9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实行规划立项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工作实行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鞍山市规划局三级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规划立项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管理、集体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非政府公务人员两部分。其具体成员如下: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27名,其中:政府公务人员11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政府公务人员16名,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代表12名,市民代表4名。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依职务任命的方式产生,其职务变化的,由原产生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属于非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代表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民代表由各区政府推荐。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应选择熟悉情况、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一)审议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批台安县、岫岩县县域规划及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四)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区和占地5公顷以上居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
1.城市规划区内市级标志性建筑;
2.国家、省、市指定性重点建设项目;
3.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铁路路线等市级重点市政项目;
4.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九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规划管理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两名,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
(二)审批市规划委员会未尽审批决策事宜;
(三)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议市规划局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通过实行局规划例会制度对规划立项工作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实行周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主要负责:
(一)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二)对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进行筹备;
(三)对下列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审批:
1.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的改建、扩建、翻建及新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工业项目和其他非经营建设项目;
2.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或翻建大门、门卫、透视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3.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或翻建非重点部位的临时建设项目;
4.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要出入口两侧距道路红线各70米以内,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建筑主体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非城市重点部位的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对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具体办理和落实。
第十五条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千山风景区和玉佛山风景区范围内(含保护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管理,按原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市城市规划土地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