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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

时间:2024-06-26 12: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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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乌联合声明(基辅声明)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乌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
  基于加强和加深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关系的愿望;
  承认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迫切必要性,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确信经贸合作是中乌关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中乌关系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决心把两国关系提高到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建设性伙伴关系的新水平,为此双方将进行以下合作:
  在政治领域
  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行动,积极促进上述目的的实现。
  为防止和消除紧张局势,并以和平政治手段解决国际问题而共同努力。
  双方将致力于促进创造保证双方、本地区以及全世界范围的政治和经济安全的适当国际条件。
  促进实现公正、和平地解决危机和地区冲突。
  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中国方面再次重申,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乌克兰方面再次重申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第八条、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乌联合声明(基辅声明)第五条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乌联合公报第六条中所阐述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
  进一步加强在各个级别上的经常性政治磋商并协调立场,以促进维护和平、巩固国际安全、对维护和巩固双方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全力的政治支持、增进双边关系的发展。
  在经济领域
  鉴于两国均在实行经济改革,应使双边经贸合作按照国际惯例、当代国际规范并考虑到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应原则适应新的条件。
  鼓励和积极促进两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以现汇贸易为主、各种形式并存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两国各个级别伙伴之间建立直接经济联系,特别是两国地方间,以及个别企业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开展新的合作形式。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双边经贸协定,继续努力以完善和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双边关系的条约法律基础。
  扩大和加深经贸和科技领域的信息交流;优先发展机械制造、冶金、航空航天、能源、化学、农业、运输、建材、轻工业、电子技术及高科技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乌经贸合作混委会的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协调和促进两国经济联系的作用。
  根据条件与可能,相互促进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经济合作,包括在亚太地区。
  在人文领域
  完善对双边人员往来的管理,根据双边协议和国际法准则,切实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安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并扩大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的相互联系,以及两国议会、社会团体、青年之间的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 泽 民          列昂尼德·库奇马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检字〔1990〕第44号 1990年4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的要求,现将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亲和临时性居留(不超过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不要求出示健康证明,不进行体检。必要时可依法实施传染病监测。

  二、经批准入境长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机关进行传染病监测检查。

  三、经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计入出境各12次)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卫生检疫所每年实施一次传染病监测检查,并签发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持有驻日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护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盖有“在留资格”章,居住身份分别为:4-1-14、4-1-16-1、4-1-16-2的为旅日华侨。

  对持有上述护照和居住身份的华侨,按以上定规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0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0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9日)
             (一)中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比齐芒古·卡齐米尔博士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和贵部一九九0年二月十四日第634/16.04.03./B2/AJ号照会,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人组成的第五批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四月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奔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它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国医疗队继续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点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田逸民
                           (签字)
                       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于基加利
             (二)卢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您的来函及本复函作为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比齐芒古·卡齐米尔博士
                           (签字)
                        一九九0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