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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22: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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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104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市场发展环境,现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企业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年度检验、表彰奖励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良好信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违法行为被给予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的;
  (六)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事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机构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对撤销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检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吊销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超范围经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个人或企业负责人;
  (四)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个人或企业负责人;
  (五)组织人才招聘活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通过政务专网,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警示信息的有关书面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区县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收集,并于每季度末通过电子邮件、软盘等形式向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已公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以及年度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并处理。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4年6月25日)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苏泽林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任命奚晓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三、免去江必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孙华璞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罗东川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六、免去俞灵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七、免去郑成良、董天平、于雷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12〕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六)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别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有关方面按程序制定。
  三、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一)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二)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五、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营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二)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三)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七、加强电信业合作。
  (一)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二)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三)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