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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实验情况调研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2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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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实验情况调研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开展对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实验情况调研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基司函[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根据《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教基[2001]24号)文件的要求,我司拟在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情况组织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现就调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研对修订、完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保证本次课程改革取得成功、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各国家试验区承担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验任务,调研工作主要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展开,同时各省级教研部门也要独立组织调研工作,以保证对修订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的反馈信息全面、客观、公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求各省级教研部门、国家实验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条件保障。

  二、为保证调研与修订工作科学、有序、规范,我司组织编制了《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已下发至各国家试验区,并公布在教育部网站基础教育栏目上(网址:www.moe.edu.cn)。请各省级教研部门尽快从教育部网站下载本通知附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参照“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组织向本省骨干教研员,包括部分省级实验区的教研员和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修订报告请于7月15日前寄至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课程处。

  在调研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课程处联系。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电子邮件地址: kegai@cbe21.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宜红(010-66096192或66096194),

附件:1、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3、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2003年5月30日



附件:1、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3、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

附件一:

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一、修订课程标准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两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修订、完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保证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的全面推广,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扎实落实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修订工作主要分为调研和组织修订两阶段。
  1、调研阶段:
  深入了解各学科课程标准通过两年实践,在课程理念、目标、框架体系、内容选择与组织、实施建议等方面对科学性及可行性的反映。
  深入了解课程标准对教学、教研及教材编写的指导功能及实施效果。
  系统整理课程标准实施以来的研究成果。
  分析研究调查获得的数据,为修改、完善课程标准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依据。
  了解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反映。
  2、修订阶段:
  建设性地修订、完善标准,形成各学科课程标准正式印发稿。调整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二、调研主要内容
  本次调研以新课程的实施过程、效果以及实施者(教师、教研员、教材编写人员等)的亲身经历和体验为基础,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要求,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目标、框架结构、内容标准与要求、教学实施及评价建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研,同时征集实践层面的建议和案例。课程标准调研的具体内容见调研提纲。
  本次调研涉及的学科:语文、数学、英语、科学(3-6)、科学(7-9)、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体育与健康共18个学科。(俄语、日语两学科的调研工作由相应的标准组依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做适当调整、实施。)

  三、调研方式及分工
  调研方式以填写意见表为主,辅以访谈或座谈。
  具体调研分工如下:
  1、“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评价研究”项目组工作任务
成立“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评价研究”项目组,负责调研方案的设计,在调研工作中与各标准组、大学中心和有关实验区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信息并获取调研资料,在此基础上汇总、分析,向各标准组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向教育部提交调研总报告。
  2、各省教研室和各国家级实验区工作任务
  各省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的有关要求,以本省骨干教研员为主要对象,也可以向部分省级实验区的教师、教研员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各国家级实验区应根据本方案及所附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积极主动做好对各学科课程标准意见的征集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请各实验区根据本地区学科实验情况,分小学和初中,每个学科至少邀请20名教师、教研员填写征求意见表),并通过必要的座谈、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和搜集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情况,并及时将调研后的信息整理、汇总,分别提交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协助并配合各学科课程标准研制组开展调研和修订课程标准的有关工作。
  3、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的工作任务
  根据近两年各标准组的研究成果、各报刊杂志围绕课程标准实验稿发表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以及在组织教材编写、教师培训和各省教研室和国家级实验区提交的报告,初步形成本学科课程标准修订意见或方案;邀请部分骨干教师、教研员、本学科专家以及本学科各套教材编写组负责人开展专题研讨,年内完成课程标准的修订任务。
  4、各大学中心的工作任务
  协助项目组完成调研方案及调研提纲。
  大学中心结合本中心研究的优势及所承担的研究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分析,提交有关课程标准修订的建议报告,为国家咨询决策服务。

  四、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主要包括:教师、教研员、专家、教育行政人员、教材编写者、学生、科学家及其他社会人士等。

  五、调研及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3年7月前,各省教研室和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完成各自的调研工作;
  2003年暑期,标准组整理来自各个渠道的各种信息,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形成对本学科标准的修订方案;
  2003年秋季,各标准组形成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年内完成学科课程标准(修订送审稿)。


附件二: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1、关于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出的课程性质定位您认为是否适宜,可以有哪些改进。
  2、按照标准要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三个维度的要求,您认为标准(主要在内容标准、教学建议、评价建议、资源开发要求、教材编写建议等部分)可以做哪些调整和改进。
  3、关于学科内容选择,比如在是否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学科发展新成果,是否考虑了对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的价值,有无内容陈旧,重要内容遗漏等方面,您认为还可以有哪些改进与建议。
  4、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经验,您认为标准在学科内以及各学科间的相互关联及衔接上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是否需要用单独章节(或段落)来说明与其他课程标准的关系。
  5、课程标准应是在教师的帮助下,几乎所有的学生通过努力都可以实现的目标,按照这一要求,您对标准各部分内容以及整体上的难易程度和容量大小,各部分内容的衔接与要求,适合学生的发展需要或水平,结合学生生活经验等方面还有什么意见、建议。内容标准对教师而言是否容易理解与把握;是否有造成歧义的地方。
  6、教学建议部分的内容是否有利于教师拓宽视野,结合学校及学生实际,可利用的资源,选择最适宜的教学行为,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是否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在学习上主动探究与实践,形成适合学生自己的有效学习方式。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您有什么建议或更好的案例。
  7、评价建议部分能否有助于引导教师真正关注学习与教学的过程;是否有助于教师较好地判断学生的学业成就;是否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在评价的操作性上还有哪些改进之处;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请提供有关建议、案例。
  8、标准中对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部分的建议是否切实可行;标准中的活动建议和案例是否合适?有无必要补充案例和活动建议?
  9.标准在文字(或某一部分文字)表述上是否通俗、流畅、明了、简洁。标准中的概念、术语等表述是否准确。根据近两年的实践,您有什么修改建议(或对某一部分的修改建议)。
  10、您在使用课程标准过程中还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障碍?对本课程标准在实施保障条件(包括政策、制度、仪器配备、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还有哪些建议。您对修改和完善这份课程标准还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中外合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提高治安防范能力,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二、企业应当做好下列治安保卫工作:
(1)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物资、设备、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枪支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2)做好日常的护厂、警卫工作。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技术预防装置。
(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4)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5)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6)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7)负责领导同志视察和外宾参观的警卫工作。
(8)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三、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承担治安保卫工作:
(1)大中型企业建立保卫组织,小型企业设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治安保卫业务器材。保卫组织或保卫干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治安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考核。
(2)设立专职消防干部(小型企业可设兼职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干部、消防队(或消防员)负责火灾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防救工作。
(3)大中型企业和要害部门建立护厂队或组建经济民警,小型企业设专职护厂员,负责企业的护厂、警卫任务。
(4)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四、厂长、经理领导本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

(1)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治安保卫责任制必须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3)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隐患,须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
(4)对公安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阻碍厂长、经理和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扰乱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辱骂殴打厂长、经理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保卫或警卫护厂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直至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其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企业应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治安保卫工作的专项奖金。
七、对违反本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导仍不改进或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九、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6日
当心“自愿达成”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

沈海龙


某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刘尧(化名)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育费一案中,认定刘尧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是父母离异时经过二审法院调解达成。但是,表达该标准的句词均引自一审判决书,有在上诉期内关离异判决、抚养费标准的判决,刘尧母亲瞿某未提起上诉,她仅对财产判决不服。因此,刘尧在上诉状中一并就法院抚养费给付标准是“自愿达成”的认定,提出异议。其理由是:

一、二审调解前,一审中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已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004)亭民一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刘尧父母离婚,并判决:“被告瞿某每月负担刘尧抚养费100元,从2004年10月份起自其独立生活止。”上诉期内,瞿某仅对财产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答辩中,刘尧父亲也明确提出:“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形成了(2005)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表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与瞿某婚姻离异。二、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刘尧抚养费100元,至刘尧独立生活时止。…”2007年11月,刘尧起诉要求瞿某提高抚养费标准,审理后形成的判决书称原告诉称:“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对于100元标准是经调解达成的措辞,刘尧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接受,除非理解为“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告瞿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判决”分别针对当事人的特定诉讼请求,所以,不存在因当事人不服某一诉求的不满足或不公正对待,而被视为对全部判决的不服。即民诉法上述条款中“判决”的真实内涵是指“对有关诉求的判决”或任意判决项。上诉人所不服的有关诉求的判决以外的判决,依法则属“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瞿某在上诉期内仅对财产判决表示不服,离婚判决及抚养费标准判决已经生效,对刘尧父母的法律约束力已形成。

只要在上诉期内未就有关诉求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内容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依其个人意志转移的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内容,即使自愿受其约束也不成立民法意义上的“自愿达成”。

自愿达成,体现当事人双方从事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引自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页)

分析二审调解书中延自一审判决且未被提起上诉的部分,是否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若以冠于“自愿达成协议”项下为由,认定抚养费标准为自愿达成,则刘尧父母离异,也是父母自愿的结果。但在一审中父母是被判决离异,不容置疑,在上诉期内瞿某又确未对离异判决表示不服。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人身关系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来调解刘瞿二人重修旧好,使婚姻关系不解除的可能。刘父起诉要求离婚,上诉期满后,离婚判决的效力状况已经确定或基本确定,所以刘父不存在向对方作财产割让上的妥协,而意图瞿某同意离异主张的主观动机,瞿某也没有离与不离的意志的自由。他们都没有以自愿的方式为“自己行为”的条件和自由。从“自己责任”的角度分析,离异与否是基于判决内容的生效,从生效之日起,相应法律后果即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形成,与其后的调解书中的条款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相关《民事调解书》后,其承担的结果,也不是以自由意志表达共同的思想所导致的结果。由此,刘尧父母的离婚,仍然是判决离婚,而不是调解离婚,不能因二审对离婚诉讼中不服有关判决的部分进行调解,而一概认为离婚的性质变成调解离婚,除非离婚判决被提起上诉。

三、签收书行为不具有证明调解书中的协议条款“自愿达成”的充分性,厘清“自愿达成”的欺诈性,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冠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下的婚姻离异,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调解离婚的情形,当然也就可以推知,所谓“自愿达成”不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样延自未被提起上诉的一审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判决内容,也并非刘瞿二人“自愿达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是出于制作上的便利,将未被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二审调解书中“列入”,以便于进一步明确人身关系、抚养关系等,以及此后涉及执行时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依据,所以签收行为,表明双方当事人认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自愿接受其约束,签收行为本身不反映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前对调解书的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依自由意志自愿达成。

厘清与离婚有关的二审调解书中常见的“自愿达成”的欺骗性在于:一是有助于预防法院故意设置陷阱侵犯一方当事人权益,以明示的“自愿达成”,规避有关当事人在签收后向法院提出被欺诈或逼迫的主张;二是对于一方故意歪曲事实导致抚养费标准过低的情形,在增加抚养费诉讼中,子女得以举证该故意歪曲事实,主张侵权行为导致的抚养费标准不当减少。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