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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2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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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242号,1993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渝单位: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1993年2月19日,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与《四川省〈水法
〉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认真贯彻实施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建设步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两个行政法规、规章,作如下
通知:
一、市和区、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市中区、大渡口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余区域内的取水许可按
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水资征费的征收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份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取水单位和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创造条件。
三、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并已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取水登记的,不再重新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取水登记
手续;已建成取水工程尚未进行取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今后,凡兴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实施办法》和省《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
请,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在《实施办法》中的未尽事项,按《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和本通行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水力(火力)发电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余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度的中限标准执行。其执行标准如
上表:
┏━━━━━━━━━━━━┳━━━━━━━━━┳━━━━━━━━━━━┓
┃ \ 标 \ 水源┃ ┃ ┃
┃ \ 准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 \ ┃ ┃ ┃
┣━━━━━━━━━━━━╋━━━━━━━━━╋━━━━━━━━━━━┫
┃工业取水 ┃ 0.03 ┃ 0.04 ┃
┣━━━━━━━━━━━━╋━━━━━━━━━╋━━━━━━━━━━━┫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
┃水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
┃火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
┃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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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五、在征收水资源费时,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否则,缴费单位有权拒付。各区、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暂按以下比例分成:南岸、江北、九龙坡、沙坪坝等四个近效区自留30%,交市70%;其余区、市、县自留70%,交市30%。市和区
市县各自掌握的水资源费是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查评价、科学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水资源费的征收、解交、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暂行办法》的
规定制定。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对违反《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0日

关于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批复

海关总署


关于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达后,各地海关领导十分重视,召集有关部门和业务人员研究制订了贯彻实施方案,依靠地方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了绝大多数单位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另一方面,
各关在执行中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此综合批复如下:
一、(88)署税字第904号文中第一项“对中央计划内或原属中央计划内改由地方经营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凭我署关税司或监管一司的通知予以暂免征收手续费”。具体是指:凡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免税的机电产品,如按国家外汇比价(即一瑞士法郎
固定折合人民币一元二角)结算的,可免收海关监管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上述按固定比价结算的机电产品中,包括摩托车及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技贸结合项目需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但不包括这些耐用消费品的整机和非技贸结合项目内进口的摩托车和家用电器的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如这些货物进口时予以减免税,仍应按规定征收手续费。
对国家贸易项下从朝鲜进口的无烟煤、水泥、钢材、平板玻璃等二十种免税货物[见(86)署税字第1225号],免予征收手续费。
对国家贸易项下从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也免予征收手续费。
二、关于经济特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用于市场销售的物资,如合资饭店、宾馆、合资加油站、合资商场进口用于营业性餐料、物料、燃料油、各种商品等是否征收手续费问题。按规定,“三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设备、建厂材料、进(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所用料、件,可暂免征
收手续费,如进口用于营业性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其减免税部分仍应照章征收手续费。
三、关于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建筑材料等超过投资额度时,可仍暂免征收手续费。
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长江、珠江和闽南厦漳泉三角洲地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驻华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进口准予免税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也暂免征收手续费。
四、对于进(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在进口时已由进口地海关征收手续费,其加工产品转入其他关区再次加工,予以保税时,海关可不再重复征收手续费。
五、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由外商免费提供使用并申明复出口的设备或工模具,如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可视同暂时进口货物,免予征收手续费;如时间超过六个月而未复运出口的,应视同来料加工设备予以征收手续费。
六、对出料加工业务中复进口的料、件,如用于进料加工业务,则应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其减免部分应予征收手续费。
七、对技术改造项目下引进的先进技术的软件,如设计、工艺、诀窍、数据、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按规定可享受免税,但应予征收手续费;至于设计图纸、印刷的说明书等,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规定免税,则可免予征收手续费。
八、对展览会的进口物资,国内单位留购如予以减免税优惠时,应予征收手续费;对外商赠送留在国内的准予减免税的展品,也应予征收手续费。
九、《办法》第五条(三)款所指的“外国团体和个人”包括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对其赠送的礼品可免予征收手续费;本款所提公益事业的范围,是指捐赠进口物品用于举办学校、医院、幼儿园、少年宫、敬老院以及建设农村引用水设施、修筑公路、桥梁等福利事业。
十、对于民政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工厂经批准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免予征收手续费。
十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逾期不缴手续费,应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其收取滞纳金的起征点也为人民币十元,十元以下免予征收。
十二、《办法》第六条(二)款规定:“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现将减税货物计征手续费的公式列明如下:
批准的减税税率
手续费金额=货物到岸价格×(1-————————)
法定税率
×手续费率
十三、关于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调节税都有减免税时,如何计征手续费问题。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综合计算方法,如进口小汽车,特准免征进口调节税,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小汽车的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税率合计为200%,实际应按免除税负
四分之三计征手续费,其计算公式应为:
批准的关税减税税率+
调节税减免税税率
手续费金额=货物到岸价格×(1-———————————)
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调
节税税率
×手续费率
十四、对进口时尚不能确定储存期的保税转口货物,可在货物进口时予先征收与手续费等值的保证金,如仓储期在三十天以下即转运复出口,可退还保证金,否则即转为手续费。
关于上述转口货物保税储存日期的计算方法,进库和出库都可按货物实际进出库之日计算,不以申报日计算。
十五、对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的年度内临时调低进口关税税率(含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应予征收手续费。



1988年11月1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石油工业部:
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
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
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做工作,我们认为是对的,希望我们共同配合,以保证该项设备的安全使用。
过去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对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安全监察的意见,如有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198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