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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23 15:3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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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南通军分区、市经贸委、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委、科技局、教育局、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林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资总会、供销总社、农机局、旅游局、房管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南通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邮政局、电信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港务局、海事局、市气象局、民航南通站、南通铁路办、市纺织控股公司、市轻工控股公司、市商贸控股公司、南通精华集团、江苏华容集团、江苏大生集团和江苏文峰集团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和市总工会、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委办研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办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六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落实。


  (四)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必要时,协调南通军分区等军队、武警、公安系统迅速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四)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委会的工作遵循下列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主持人批准后确定。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初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四)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1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问题。为规范全省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原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会计电算化考点一律取消。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登记备案和服务监管工作。

  二、关于会计中级电算化管理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原制定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鄂财发[2002]4号)停止执行。会计电算化知识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培训结束后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附件1: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帐、算帐、报帐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 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 内部会计控制;

  (五) 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时折算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表1)为依据。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附表2)形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的电子档案。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的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附件2),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 生育;

  (四) 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全省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附表3),统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一)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会计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 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2003年12月30日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3]16号)和2002年6月20日印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鄂财发[20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2、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3、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附表1: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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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培训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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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3: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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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编号:

    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由            组织的              内容学习,时间为 天。特此证明。

  核发机关盖章

  查询网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