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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3: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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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3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咸阳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许可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联合办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由受理机关和经办人盖章、签字。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内容外,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并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登记、备案、公示;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五)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4日印发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灵魂

徐凤林


  2008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广泛进行理论研讨,并将理论成果应用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当前,经济领域流通活跃,人们思想多元化,社会矛盾突出,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工作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审判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改革,才能提高审判效率;必须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立足全市正处在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重要性。把坚持“三个至上”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作为主题,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把提高司法能力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硬任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民事审判工作的硬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要突出“公正与高效”的主题,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绩效考评、监督制约、司法公开等制度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既要着眼程序公正,又要保障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完整性。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将外在监督的压力作为改进和加强审判工作的内在压力。要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要强化大局意识,努力为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要围绕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这一目标,准确把握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平衡点,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将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放在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上。要充分调动各种调解资源,积极探索民事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机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将普法工作融入民事审判实践之中,发现和总结各类案结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治本之策,建立和完善内部执行工作机制与其它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执结率,体现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要高度重视涉法上访和群众来信来访,该再审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该纠正的及时纠正,对因当事人认识问题产生的无理来访、缠访要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全面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诉讼调解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审判作风,努力造就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民事审判队伍。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审判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