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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7:1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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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4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
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按照《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金政发〔2004〕192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租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净收益。
  二、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部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监督管理。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工作。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缴纳土地租金的条件和范围: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等。
  四、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表;
  (二)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在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内的审核意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确定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收取土地租金后,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用途、类型不变。
  六、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两间以下(含两间)的按基准地价计算租金标准。工业用地采用级别价,住宅用地采用区片价,商业用地采用路线价(其中办公、宾馆用地采用级别价)。土地租金=(改变用途后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前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时间×租赁面积。
  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商业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路线价不能覆盖的)按土地评估价确定。
  土地租金的缴纳:
  (一)工业用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租金标准的100%缴纳;
  (二)工业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80%缴纳;
  (三)经营性用地改变原用途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50%缴纳;
  (四)特殊情况需减免租金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七、土地租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凭部分改变土地用途需提交的材料,到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土地租金。因故未实施改变用途的,经申请退还已缴纳土地租金本金。
  土地租金原则上按年缴纳。
  八、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土地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九、《协议》期限届满,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即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请。
  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
  十、《协议》期限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土地用途。
  十一、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前终止《协议》,退还相应剩余月份的土地租金本金。
  (一)公共利益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灭失等;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前终止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终止前1 个月,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终止理由、终止日期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十二、工商、环保等部门凭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等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未经批准或未按期缴纳土地租金的,由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缴纳土地租金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当年的土地租金按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经举报查实或巡查发现改变土地用途的,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时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 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 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受理或办理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三资企业, 海外企业和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机构、出国举办展览(销)会、招商活动、进出口商品恺额及许可证的分配、政府贷款的分配、授外工程项目招标(议标)资金借贷拨付、基建指标审批、计划指标审批等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中, 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承办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药品等物资时, 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
三、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招工、聘干、录用公务员、考察干部、选拨出国常驻人员、办理护照或答证、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审计活动、查办案件以及分房、调房等项工作和活动中, 不准接受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
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企业来部办事,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部机关工作人部; 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准接受这种宴请。
五、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执行其他公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就餐时, 可由下级单位安排工作餐; 到外地出差时, 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食宿, 个人不准提出超标准接待的要求。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 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 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举办宴请的单位的个人,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七、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 带头执行本规定、管住自己、管好自己; 并要按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 从本单位抓起,认真加强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管好自己的人”;本单位及分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又不严肃处理的, 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 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违反规定参加宴请的人和事, 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党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