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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0:0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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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号

1994-01-08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
  本类城市的范围包括国家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建制而设立的直辖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城镇型居民点。
  本类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目标,为达到该目标而进行的各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1)城市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的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提供水资源的设施。
  (2)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等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
  (3)城市节水设施是指使有限的淡水资源和经过净化处理的水资源,在生产和生活中达到合理利用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专为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节水的水库、水源工程、水源厂、净水工程、输配水管网工程、加压泵站、雨水、污水管渠工程、污水净化工程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2.城市煤气
  城市煤气是指供城市生活和维持城市运转用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煤气的制气设施、净化、储配设施、灌装设施、输气管网设施、各级加压站、调压泵站、供应站。
  3.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是指城市中由集中热源(如热源厂、区域锅炉房、协作供热站等)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方式的总称。
  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热源工程、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加压泵站、热交换站、供热厂(站)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4.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是指对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及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污水处理生产设施及其生产性配套工程。
  5.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具有交通功能(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各种铺装道路。
  城市桥梁是指城市内跨越交通障碍的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车行)、隧道工程及相应的防汛墙驳岸工程和交通管制设施。
  6.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是指在城市通过地下隧道或从地下延伸至地面(高架桥)运行的电动快速轨道公共交通(含轻轨和新交通系统)。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隧道工程、线路工程、站点工程及其他生产性配套工程。
  7.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内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电车、汽车的场站点建设、架空索道、轮渡码头及相应的调度设施、司乘人员休息室。
  8.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转运站是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从收集点到最终处置点的中间转运环节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垃圾堆埋场地、焚烧、堆肥、处理、储存设施、收集、转运点(站)、专用码头、车场。
  9.城市园林绿地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城市中由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园林绿地组成,用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境域,它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配套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地设施。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用于科研和生产苗木、草皮、地被、花卉、种子的圃地。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头和居住区的绿地,防护绿地,苗圃和风景林地以及园林建筑、景区改造、兽舍。
  上述各目注释范围以外的投资,均应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条款办理纳税事宜。


村支书挪用村提留、乡统筹款性质浅析


孙成明在担任新乐乡大河村支部书记期间,征收大河2社1998年至1999年村提留、乡统筹款计11843.27元(其中乡统筹款为6100余元)未上交,占为已有。经乡政府多次催收未果,故乡政府以拖欠提留、统筹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孙成明归还拖欠乡统筹、村提留款11843.27元,对该案村支书孙成明挪用村提留、乡统筹款的性质上发生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应是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
理由:1、孙成明实际占有这应当上交的乡统筹,对提留款11843.27元,获得了利益。2、乡政府、村委会应当收起来的统筹、提留,而没有得到其利益,受到损失。3、孙成明获得这11843.27元提留款和统筹没有合法原因,所以孙成明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孙成明的行为属挪用资金。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二款之规定,村委会不属一级政府部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且孙成明系村支书,不是村委会干部,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挪用乡统筹、村提留款,均属挪用集体资金性质。
第三种意见:孙成明挪用乡统筹属挪用公款性质,挪用村提留属挪用资金性质。
理由:1、从收取挪用资金的性质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者看,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属村民委员会全体社员所有,且根据《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提留预算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取负责管理和依法按政策支配、使用,且用于本村范围。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负责管理,依法用于本乡镇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公路等民办公益事业。故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均属公共财物。孙成明挪用公款虽属公共财物,但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之规定精神,村提留费未包括于该七项内容之列,故属挪用集体资金性质,乡统筹符合第七项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前六项之规定精神,故属挪用公款。2、从主体身份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该《解释》中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孙成明系村支部书记,村支部委员,虽不是村主任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但认为村支部委员会认为系村基层组织,而孙成明则系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故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一款一项规定,村委会对乡统筹的收缴,决定其收缴方法,而乡统筹的征收方案,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乡统筹的征收是乡政府职能而交由村委会征收是政府委托,故对村委会在征收乡统筹是行使乡政府职能工作,是一种委托征收关系。根据上述认为,孙成明挪用乡统筹费应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一款(七)项规定,应系挪用公款行为,孙成明挪用村提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应为挪用资金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王远景 兰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就双方互相聘请和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互相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聘请方工作期间,由聘请方按月向派遣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以瑞士法郎计算,其标准将参照国际技术服务费水平,由两国相应机构另签合同商定。
  二、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零用费由派遣方自理。
  三、一方为其需要向另一方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四、双方互相派遣实习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并向接待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条 中罗双方为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按月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实习生的培训费,将通过两国现行的贸易帐户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双方国家银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从离开派遣国之日起至回到派遣国之日止计算。

  第四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均由聘请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另一方工作期间,聘请方应为其免费提供伙食、住房、医疗、国内交通、工作服、劳保用品、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用品。

  第六条 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有权享受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法定假日。

  第七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可以享受不包括旅途时间在内的一个月回国休假。休假期间仍由聘请方照付技术服务费。其休假往返旅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必须在双方商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保守在工作范围内得到的文件和资料的秘密。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聘请方可以延聘或辞聘工程技术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派遣方可以更换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聘请方为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熟练的翻译人员。如需由派遣方配备时,其生活和工作条件与工程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 所在国将保障另一方派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人身和个人财物的安全,并免收任何直接税款。

  第十二条 双方互相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和派遣实习生的人数、专业、工作和培训时间等具体事宜,将在签合同时商定。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中罗双方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派往罗马尼亚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和一九七七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的第五条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都不以书面提出终止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满之后,议定书中的规定将继续执行,直至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