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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3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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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0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以下简称《规范》)。为深入贯彻《规范》,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规范》的宣传贯彻,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并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聘任工作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稽查证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制作,并由各省统一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订购。联系人:范鹤,联系电话:010—64047878转2233。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根据省委决定,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
  (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清产核资、监缴资本金收益等有关职责;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七)依法对市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府国资委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文印、安全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委信访办公室名义)。
  (二)综合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考核评价处(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状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考核其经营业绩;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五)企业改革发展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制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
  承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六)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处(省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九)党群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干部教育、老干部管理、外事等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8名。监事会专用行政编制20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其中正处长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政府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政府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政府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银川市统计登记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统计登记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996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统计登记工作。
县、区统计局负责本县、区的统计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提交单位代码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填写《银川市统计登记表》。
第七条 市统计局或县、区统计局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单位,发给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第八条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变化的;
(二)单位地址变化的;
(三)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四)单位性质变化的;
(五)单位经济类型变化的;
(六)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的。
单位因发生前款所列变更情况,超出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由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收回《统计登记证》,开具统计管辖转移证明。凭转移证明及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统计登记。
第九条 单位破产、歇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统计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3年年检1次。凡在本市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于届满之年的12月份主动到所属统计机构办理年检验证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统计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或县、区统计局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统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和审核的标准执行。收费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