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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0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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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391号



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总结“十五”期间的工作经验,促进和加强全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部决定在2005年下半年对全国干线公路,以及非干线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以公路路况水平、养护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水平等为重点,检查路线将由部检查组从所有待检公路中随机抽取,抽查里程原则上为被检省份干线公路的10-20%。检查标准将按照《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办法》(交公路发[2000]280号)、《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执行,具体检查标准另行颁发。

请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5号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

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

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良好环境,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3 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10个;评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20名;评选优秀个体工商户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在统筹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力度较大。

5、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成效显著。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6、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大,占GDP比重高,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快,排位靠前。

7、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规划到位,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8、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良好,依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无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4、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总量大,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高。

5、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

6、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市场开拓意识强,在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上大胆创新,有比较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职工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连续两年保持较快增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税收20万元以上。

(四)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参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执行。年交税额在5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抗骗税、逃避银行债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4、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程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先进县(区)按评选条件申报,申报表报市有关部门核实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程序,将入选名单在《陇南报》公示,最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已经省政府表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直接纳入表彰。省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作为市级明星非公有制企业家表彰奖励。

2、具体要求

(1)各县(区)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高度出发,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标准,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代表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参评的单位、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表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凭证;安全、环保状况必须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优秀个体工商户除填报申报表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纳税证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证明及个人取得的县(区)级以上荣誉证复印件等。

(3)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附有关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市委、市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列支,总额控制在50万元之内。

五、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发展非公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评审机构,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商检局及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使全省工业企业的生产和效益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请省宣传及各新闻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创名牌产品,促进全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出一批云南名牌产品,树立云南形象,振兴云南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名牌产品条件
第一条 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含量高,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前列水平,或接近国际80年代末,90年代初水平,或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第二条 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率高,已形成规模经济,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条 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

第二章 名牌产品申报要求
已具备名牌产品条件的产品,在申报名牌产品时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食品厂、库注册证书、环境合格证等);连续两年在省及省级以上质量机构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出口产品应保持
三年内经商检机构检验,品质合格率为100%。
第五条 企业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体系,坚持质量第一方针,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各项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企业法人代表对产品质量负全责;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检测手段和检测水
平能保证产品标准的实施,计量器具完好率和准确度达到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已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质量认证(含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企业,历年来被评为国优、部优、省优(含省优秀新产品)的产品及实行质量保险的产品可优先申请。
第七条 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以及拟淘汰的产品不得申请;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地矿产品等不得申请;企业环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企业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三章 名牌产品管理
第八条 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宁缺勿滥、不搞平衡,不照顾地区和部门的原则。名牌产品只搞省一级,各地区和各行业不得搞地、州、市和行业名牌产品。
第九条 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凡是要争创名牌产品的企业,先要自愿申请列入省名牌规划和计划,制订目标和措施,实行责任制管理。按时达到目标的产品,均可申报名牌产品。
第十条 成立“云南省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由一位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一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省有关厅局一位领导为成员。名牌战略的实施、规划指导、组织落实、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第十一条 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各地、州、市经贸委和省级有关厅局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名牌战略规划、实施、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社会评议和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三年。到期复查,合格者仍可继续享受名牌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凡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其质量问题的,限期3个月整顿,如到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通报批评,收回证书。

第四章 名牌产品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年底制订创名牌产品计划,计划含产品现状、奋斗目标和改进措施、具体项目负责人等。在自愿的原则下向主管部门择优申报云南省名牌产品。各地州市经贸委、省级工业厅局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当年创名牌计划。省经贸委汇总后下达“云南省××年创
名牌产品计划(每年3月底前完成)。
名牌产品五年计划由省经贸委于一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编制,下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下达。
第十四条 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材料包括名牌产品申报表、产品标准水平评价证明、近期内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单位的质检报告,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厂、库注册证书、环保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投产鉴定验收证
书、用户评议和市场评议通知书,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新产品,优质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证书等影印件,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凡列入当年名牌计划的产品,企业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牌条件和基本要求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并填写“云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推荐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经贸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初审,经过初审择优向省经贸委推荐。并将推荐材料和申
报表于当年8月底前一并报省经贸委。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将各地上报的名牌产品材料汇总后,召集有关部门、专家集中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省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云南省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于10月上旬听取省经贸委的汇报,审查评审结果,最后确认云南省××年名牌产品并予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凡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并由企业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在产品包装、标识、装潢及产品销售宣传中,可以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金融、能源、交通、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名牌产品的发展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统一组织宣传,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表彰名牌产品和生产企业,采用何种方式由企业选择决定,收取一定宣传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省政府将根据情况召开全省实施名牌产品战略表彰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颁发证书,以推动名牌产品战略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六章 解 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停止社会各类未经批准的评优、评奖活动,违者,将从严查处。



199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