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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时间:2024-07-12 09:2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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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建质安函[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转发给你们,作为工作参考。请你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5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缺少的;

  2.“五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内有一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色防尘网遮盖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5.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6.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装材料有1处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的;

  7.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9.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警卫室的;

  10.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11.施工现场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

  12.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3.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5.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6.现场伙房有1处燃烧木材或煤炭的;

  17.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8.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9.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5人住宿的;

  20.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21.对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22.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3.宿舍间甬道未采用硬化铺装的;

  24.宿舍间未设排水系统,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实体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标准定型化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

  9.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

  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实施或者规定标准的;

  11.施工现场未设排水系统的;

  12.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3.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4.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

  1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与职工宿舍、现场围挡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

  17.宿舍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照明电源未采用36V安全电压的;

  18.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

  19.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

  20.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

  21.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

  22.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

  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做立管的;

  24.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5.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

  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

  5.特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5.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

  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

  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做安全防护措施的;

  19.未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暨项目经理信息卡)。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规定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5.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7.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备案的;

  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10.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4.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二轻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二轻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2月20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轻工业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轻工业部;批准国务院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