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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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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1〕16 号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管理,规范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菌种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菌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指一切可供人食用、药用、食药兼用的大型真菌的子实体组织、基质菌丝体、孢子、芽孢等繁育、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局是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菌种工作。

  市林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价格、财税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菌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菌种生产


  第五条 菌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菌种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菌种生产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母种(一级)菌种场,由所在市、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

  (二)生产原种(二级)菌种场,由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三)生产生产种(三级)菌种场,由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菌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菌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所生产菌种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申报一级场的,应有主要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持一级证书的1人以上;申报二级场的,应有主要技术人员2人以上,其中持二级证书的1人以上;申报三级场的和菌种经销户,持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等级考核发证工作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三)有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等;其中母种场还须有分离培养、提纯复壮、保藏及一定的质量检验等仪器设备;母种、原种场都需要设专门的出菇试验场(室)。

  (四)菌种场周围50米以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五)具有1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

  第七条 菌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按许可证规定地点、级别、菌类生产菌种。允许菌种场生产规定级别以下的各级菌种。

  第八条 调整菌种生产内容(不包括级别)的菌种场,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内容变更手续。

  第九条 菌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调整生产级别,以及停产1年以上的菌种场,须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

  第十条 商品菌种生产应建立菌种生产档案,按菌种生产批次分别载明种源、母种扩管次数、保藏条件及过程、培养地点及条件、培养料配方、接种及培养时间、发菌情况、成品率情况、出场时间及表现、销售对象及数量、种包出菇试验情况等。档案应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三章 菌种经营和销售


  第十一条 各级菌种由菌种场直接销售为主,禁止在无温湿度、光线控制条件的店面或设摊销售菌种。

  第十二条 销售菌种或菌种场异地设点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需申办菌种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

  (二)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固定菌种存放场所、设备;

  (三)具有承担一定的菌种质量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菌种经营许可证由经销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者持菌种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在出厂前贴有标签,标签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瓶(支、包)张贴,并注明菌类、品种、接种(或出厂)日期、生产单位、《植物检疫登记证》号码等内容。菌种场和菌种经销者应当向购种者提供菌种的简要情况、栽培要点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菌种经销者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藏、运输、销售去向等内容。菌种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十六条 自产自用菌种扩制初始数量不得大于自用数量的1倍,或者自用菌种剩余量不得大于自用量。

  第十七条 菌种场自产自用上一级菌种,需在菌种扩制前向所在县(市、区)菌种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菌种场自产自用菌种不得擅自对外出售。

  第十八条 菇农自产自用菌种仅指生产种,其剩余部分如数量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可自行销售,不需办理菌种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单位必须到符合质量等级的母种生产单位购买母种,母种场只能向有证菌种场出售母种。母种场有向原种场出售母种的义务。除母种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制、销售、无偿传递母种。

  第二十条 菌种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向客户提供统一发票。

  第二十一条 菌种使用者或菌种生产、销售单位向本县(市、区)以外调运或邮寄菌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调运的菌种用于转买、经营的,应征得调入地区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办理菌种经营许可证后,由调出地区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调运证后方可调运。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调运菌种实施检验。


  第四章 菌种使用


  第二十二条 菌种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菌种。如果购买菌种用于翻制菌种的,则购买者不属于一般菌种使用者范畴,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菌种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菌种使用者向合法菌种产销单位和个人购买种性明确的菌种,避免盲目引种、扩种,禁止用生产包作种使用。

  第二十四条 菌种使用者因菌种质量原因遭受损失的,菌种产销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菌种行政案件一般由所辖的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县或重大、特大案件可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菌种行政案件结案时间可延长至食用菌生产周期结束,涉及种性的可延长至食用菌生产周期结束后1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由于菌种使用者直接购买母种扩繁、没有保留发票、故意购买无证菌种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或取得有效证据的投诉,菌种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菌种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商品菌种质量必须符合菌种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要求培养、保藏、运输,按规定内容粘贴合格标签。

  第二十九条 母种场在对菌株进行生产性繁种前须做出菇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或作出试验报告,以备查证。原种、生产种场在扩制二、三级菌种时,必须按常规扩繁比例扩制菌种。各级菌种场在引种、扩种前必须查证待扩菌种的种性或相应的种性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菌种质量由菌种生产、经销单位负责,菌种场自检及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菌种不准销售。

  第三十一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菌种质量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设立菌种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 菌种场生产的菌种必须按批次抽样、送样检验,抽样、送样检验办法和规程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假、劣菌种不得用于扩繁性生产,应当销毁或作出菇性生产。

  下列由于种性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菌种为假菌种:

  (一)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的;

  (二)2个以上不同品种的菌种或不同来源的菌种作同一批次、同一品种的;

  (三)未经公布登记备案的菌株、品种或品种名称擅自编号、取名的;

  (四)菌类、品种、场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五)母种未进行出菇试验或种性检测的,或用种性不确定的母种扩繁的原种、生产种。

菌种质量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菌种属劣菌种:

  (一)发菌程度、发菌量不符合标准或老化的菌种;

  (二)受温度、水份、光线等物理因子影响,并有异常表现的菌种;

  (三)带有杂菌、害虫的菌种;

  (四)培养料配方不合理或配方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或采用不科学的制种工艺生产的菌种;

  (五)容量、容器、包装、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进行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菌种;

  (七)不按常规扩繁比例和次数扩制的菌种,或下一级菌种(菌包、菌棒)作上一级菌种使用的菌种。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菌种场内从事病虫害接种培养试验。从事食用菌病虫害研究必须具备防止病虫害扩散、传播的手段和措施。


  第六章 品种管理和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向境外提供、引进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菌种进出口和对外合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良种的选育、驯化、开发。鼓励育种者对其选育的新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对通过审定并获新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者,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分离、保藏、扩制、销售具有新品种权的菌株。

  第三十七条 常规食用菌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规定可不须通过审定和认定。常规食用菌品种范围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如属仅在县级区域内应用的常规食用菌品种,可由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常规品种确定必须考虑品种特性、栽培面积、栽培时间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新引进、选育、驯化的菌株和品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用于销售和生产:

  (一)对种性有足够的了解,有明确的适应生态区域;

  (二)经一定面积的栽培试验,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生产性状优良;

  (三)根据计划销售区域,经市或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布或登记备案的菌株或品种,不能用于菌种扩繁和经营推广,不得发布菌种广告。确因生产、研究需要使用的新品种应当在菌种标签上注明“试验”字样,并向用种者说明菌株性状、栽培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或不明确的问题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用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专业名词术语参照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菌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共中央 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严格控制党和国家机关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分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审核机关要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出访要求。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四、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三至五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随行记者人数也应压缩。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不超过十人。省、部级干部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六、领导干部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
七、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要严加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性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
军队领导干部出访,由中央军委据此精神作出规定。


提高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
“总体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龚福业

所谓“总体协调”,就是着眼于全局和长远来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和领导艺术。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则是指“一把手”对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认识规律的思维方式,是分析和解决基层基础建设宏观性、前瞻性、政策性等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古人云:“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万世之谋,全局之谋,就是“总体协调”之谋。俗话说:“为政之妙在于协调”;“百心不能成一事,百人一心万事成”;“兵有兵经,但兵无常势,弈有弈谱,但弈无定型”。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总体协调”的能力至关重要。下面我就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如何搞好“总体协调”,谈谈自己的几点浅见。
一、提高预见能力是搞好“总体协调”的首要前提
基层领导班子“一把手”要搞好“总体协调”,首先要具备预见能力。要培养“一把手”的预见能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要加强哲学修养,提高辩证思维能力。正确的预见是对事物全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即规律的认识。由此可见,预见能力是辩证思维在思考重大问题、全局问题时的具体运用。“一把手”要提高预见能力,首先要学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此来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其次要站得高一些,全局在胸;看得远一些,超前预测;想得深一些,从根本上把握工作关系的控制点。
二要努力拓展知识面,强化预见能力的知识根基。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经验总结。“一把手”的预见能力只有通过知识的丰厚积累才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出类拔萃的人物,无不是博古通今、知识广泛、经验丰富的人。因此他们在分析问题时,总能技高一筹,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决断。所谓“学愈博而见愈远”就是这个道理。当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基层 “一把手”都具有文、史、经、哲、数、理、化、生无不精通的才能,但广博的知识和开阔的视野却是必须具备的。如果我们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不注意加强新知识学习,孤陋寡闻,学识浅薄,就难以提高预见能力。
三要在实践中锻炼,增强预见能力的实际经验。预见能力是“一把手”对客观实际情况的深刻把握,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邓小平曾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要提高预见能力,永远离不开实践的锻炼。对于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来说,就应该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在公安实践中不断提高预见能力。
二、具备总揽和驾驭全局能力是搞好“总体协调”的基本要求
“总体协调”是一项重要的领导艺术。它强调“一把手”必须具备总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那么,“一把手”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日常事务中总揽和驾驭全局呢?“万山磅礴必有主峰”。当前,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应站在“三基”工程建设的高处,全面观察,综合分析,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把全局作为考虑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是“总体协调”的出发点。所谓总揽和驾驭全局,就是要求有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高瞻,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远瞩,就是立足当前,又放眼未来。如果不是这样,只是就局部论局部,挂一漏万,顾此失彼,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那就不是全局性思维,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形而上学思维了。俗话说:“有所为有所不为”、“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讲的就是照顾全局的大道理。邓小平曾告诫我们:“要提倡顾全大局。有些事从局部看可行,从大局看不可行;有些事从局部看不可行,从大局看可行。归根到底要顾全大局。”总之,一切着眼全局和长远,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是对“一把手”“总体协调”的基本要求。
二是必须紧紧抓住基层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这是“一把手”“总体协调”的根本方法。全局是由局部构成的,但“总体协调”并不要求平均主义地对待所有局部。毛泽东同志把局部分为两种:一种是带全局性的,即对全局有决定意义的;另一种是带局部性的,即对全局无决定意义的。“总之一个原则,就是注意那些有关全局的重要的关节”。舍不得“打烂坛坛罐罐”的保守主义,忙忙碌碌的事务主义,“两个拳头”打人的平均主义,都是“总体协调”的大忌。从一定意义上说,抓住了重点就是抓住了全局,丢掉了重点就是丢掉了全局。
三是必须善于发现和解决制约全局发展的薄弱环节。在解决主要矛盾和重大矛盾的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善于抓住薄弱环节并切实加以解决,常常成为推动基层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基层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不平衡性,要求“一把手”要注意解决薄弱环节,以实现基层发展的相对平衡,从而提高基层基础建设整体扎实健康发展。这与管理科学中的“木桶理论”道理是一致的。当然,何为薄弱环节,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总体协调”。
三、具备良好的民主作风是搞好“总体协调”的必要条件
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要搞好“总体协调”,必须有良好的民主作风,要具备良好的民主作风,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意识。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这一制度,包含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一把手”在“总体协调”中的重要作用,是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吸纳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基础上的集中,而不是把民主当作形式,走走过场,凭个人主观感觉随意决断。“一把手”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善于当班长而不当家长,果断而不武断,“高人一筹”而不“高人一等”。
其次,要提高素质,改进方法。“善弈者,谋其势而不谋其子”。“一把手”的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我们衡量“一把手”是否称职,不仅要看本人的工作表现,更重要的是看他能否把一班人的智慧和经验集中起来,能否把广大民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把手”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既要坚持扩大民主的方向不动摇,又要善于领导和引导,不断提高民主的质量;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
再次,必须有宽阔的胸襟和高尚的境界。“一把手”有无民主作风、发挥得充分与否,是衡量其思想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眼界开阔、心胸宽广,对于“一把手”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官德”。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我们从事的事业、追求的大目标决定了我们共产党人一定要有容人容事的大气量。凡是有利于改进公安工作、有利于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包括反对自己的意见,都要诚心诚意地倾听。“一把手”要做到胸襟宽阔,就要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和修养,尤其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问题。这样才能站得高、看得远,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带领基层公安机关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