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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1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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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宁政发[20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二)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道解决,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二) 市和区政府的专项划拨资金;

(三)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置廉租住房。

市、区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取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2年的,应当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导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辖区内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对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并答复是否准予登记。

(三)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送市房改办审批。

(五)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减免和配租对象,并按顺序发放房租补贴,轮候配租。

有关申请表格及房租补贴协议(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房租补贴、租金减免或廉租住房的,由区房改办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廉租房或提高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政府补贴租住的住房,不得自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拖欠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三条 房产、房改、民政及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宁区和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修改危:
一、干鲜果品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为8%。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7%。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8%。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被修改条文的原文
(一)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
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8%。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10%。

(二)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缴纳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区、县财政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1993年10月18日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社减员增效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 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城市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城市信用社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平顶山城市信用社人事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时牵涉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