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7〕1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年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省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省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
第八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为广安市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名,一等奖不超过3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19名。对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推荐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成果,不能多渠道同时上报。
中、省企业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所在区市县或项目所属专业,由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市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申请奖励项目,分送给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行业)的申请奖励项目,并对拟奖励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申请奖励项目。
(四)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出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如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两年不低于50万元,评审费及奖励大会会务费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个奖金数额为: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安市志。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广安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9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