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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3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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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已废止)



1990-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当前搞活流通、启动市场、克服市场疲软,保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提高对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是当前整顿经济秩序、克服市场疲软、繁荣城乡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需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检查站。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出清理整顿检查站的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撤销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凡国家规定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商品,一律不得随意设置障碍。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保留下来的以及与公安交通部门共同设立的检查站,要派驻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强的工作人员,并在上岗前对他们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政策方面的培训,以增强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点,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文明执勤,依法管理。
三、要继续稳定贩运政策,组织贩运队伍,扶持贩运活动,疏通城乡流通渠道,搞活集贸市场。凡是放开的商品,都应该允许多渠道进行长途贩运、批发经营。对长途贩运的农副产品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精神,尤其是在运输途中,不得滥罚款,滥收费。
四、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扩大销售。对一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商品流通的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劝阻、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促其纠正。有的地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地,实行商品报验是必要的,但不得以报验为名抬高外地产品的检验标准或以其他借口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销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贯彻《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我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为搞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园区是发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是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三、园区建设是大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园区的各项工作,保证园区建设健康顺利发展。
四、市政府设立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科委以及有关部门与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支持高新技术产定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对园区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大连特点,审批并组织实施园区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
(三)依照国家有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审定园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搞好园区管理,并对园区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大连市科委是大连高新技术业务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六、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副局级建制,挂靠市科委,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区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园区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市科委砍块指标和批准计划,在市项目审批权限内,审批园区内高新技术攻关和火炬计划项目。会同市科委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三)根据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要求,对申办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对其日常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园区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代理行使主管部门职能,同时提供下列服务:
1、申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和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
2、向市有关部门(外办、外经贸委、科委)通报邀请国外人员来连访问事宜。
3、经办出国人员报审工作。
4、有关联系、咨询等其他服务。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和制订园区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进行统计并分析评价。
七、市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应责成所属单位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落实有关园区的各项政策。
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归口园管办领导,负责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5
国税发[200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滥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近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续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下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