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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24 17:4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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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国家标准样品)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同时,该计划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国家标准计划"栏目公布。
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计划转发到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并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按期完成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敢带孩子“地铁大便”,只因不会受到处罚



于伏海



带孩子到处拉屎撒尿,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道风景,不管带的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也不管是在哪里,一旦孩子说想“要尿尿”或者想“窝耙耙”,父母不管三七二十一,总会旁若无人地退下孩子的裤子,尿尿的尿尿,窝耙耙的窝耙耙,所以,走在中国的大街小巷,除了可以随处看见狗屎狗尿之外,还可以随处看见人屎人尿。



以上说的只是中国大陆大区,不包括台港澳。今年春天,有香港同胞非常厌恶大陆游客在禁止进食的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就善意提醒(在我看来,哪怕声音有点大,也是正当的),结果遭来大陆许多网民的语言暴力。在中国大陆,如果一个人提醒另外一个妨碍公共环境的人时,往往会被骂做多管闲事,笔者也是看不惯各种低素质行为的人,也常常控制不住自己会善意提醒这些人,当然有时就干脆告诉他们不要这样做那样做,结果自然是遭到白眼,甚至嘲笑或者谩骂,去年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会场上有人抽烟,就在我旁边,我跟他说,这几天嗓子发炎了,能不能不抽烟,这人回敬了一句,“马上就抽完了”。



马上就抽完了,马上就尿完了,马上就吵闹完了,马上就浪费完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大陆天天发生的非常之多的事情,笔者有一次坐在公交车窗口旁的座位上,边走边看窗外,一路走来,到处都有随地吐痰的,到处都有乱扔废弃物的,其中,碰见七个带着孩子路边尿尿的。



前几年,有人抱怨中国大街上没有公厕或者公厕太少,认为随地大小便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城市都展开了大规模建盖厕所的行动,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单就北京来说,大街上的公厕可是到处都有了,随处可见了,甚至每一个公交站旁边都会有公厕,所有的地铁站也都有公厕,各个写字楼里的公厕也是对外开放的,但是,公厕建起来,并没有减少带孩子随地拉屎撒尿的数量,不管是博士还是文盲,统统都一个德性,前几天,笔者看到从一个高档轿车里出来一个女人,抱着孩子在车旁边尿尿,而且还是个女孩子,真让笔者无语,前头不远处就是公厕,又开着车,不用一分钟就到了,可是,他们还是要像狗一样在路边尿尿,当然,这里的“狗”指的是中国大陆的狗。



更可怕的是,许多父母带着孩子闯红灯,而且还边走边说,这条路上都没有车,没事的,可以过过。现在想来,为什么中国人就改不了这些毛病,因为他们从小就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小时候父母带着自己到处拉屎撒尿,长大了,当了父母了,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处拉屎撒尿,一代一代往下传。



生活环境是中国人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不管是随地吐痰,还是随地大小便,都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如果这些人为此要付出代价,恐怕他们就会收敛很多。举个不恰当但足可以说明“人性”的例子,打开各个社区网站,一些人写文章,总会被另外一些人用非常暴力的语言攻击,当然,这些人攻击别人常用的词就是他母亲的生殖器或者母牛的生殖器,但是,如果是国家主席写了篇文章,他们想攻击也不敢攻击,为什么,因为他们害怕付出代价,他们都知道,骂国家主席可能会被抓起来的(当然,欧美日等先进国家,骂皇帝是没事的,可以变着法的骂),网民们的这种心态也是现实社会中各色人等的心态,所以,如果让他们付出代价,相信他们也不会那么大张旗鼓地带着孩子随地随时大小便的!



该让他们付出什么代价呢?



笔者建议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惩罚这些人。这几天,外电报道,说中共新一届领导群体可能学习新加坡模式来统治中国社会,新加波的政治模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不好说,但是,新加波对各种陋习的惩罚模式是完全可以引进的。



有的人说,为什么用鞭刑,而不是罚款?其实,罚款也得用,但是绝对不能离开鞭刑,也就是说,惩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各种低劣行为,必须使用鞭刑和罚金刑。假如有的人根本没钱或者钱很少无力支付罚金,那就没法惩罚他们,假如有的人钱很多,根本不在乎钱,那罚他们钱也会无济于事的,这样,鞭刑就能配得上用场了,不管是有钱的还是无钱的,只要实施了各种低劣行为,一经发现,就得被判鞭打二十到一百,如果监控录像拍到这些人的低劣行为,那就要在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让人们知道这个行使低劣行为的人的真实面目,达到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效果。



有的人又说了,怎么不用“拘留”的方式了,关他个十天八天的?原因是,中国大陆“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太多,如果拘留他们,恐怕没地方关。而鞭刑就不一样了,卫生执法者或者警察发现这些人后,抓去他们,给他们放一遍录像,让他们清楚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告诉他们鞭刑二十,并带离交通要道,立即执行。如果是在非交通要道,那就不用带离了,拿出鞭子就可以直接打!



通过这种方式治理,肯定能有很好的效果,等到治理得已经很少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了时,全社会应该形成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可耻的内在共识,此时,再加一条处罚措施,那就是,像银行记录信用记录一样,如果发现谁还敢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那就给他们的信用记录上记录上一笔,让他们再尝尝想贷款无法贷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