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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3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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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面提高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规划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要在“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工作。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推动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根据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学习内容、考核办法和具体指标。通过深入开展“五五”普法,要使卫生系统依法治理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上新台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进一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从业有新进展。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普法经费,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当地的普法工作计划,并于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备案。“五五”普法工作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联系人:卫生政策法规司赵宁、王玲
联系电话:(010)68792392、68792860
附件:1.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巩固“四五”普法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推动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适应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和宣传与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开展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4、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以各类卫生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活动,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系统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一)教育对象。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2、卫生系统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掌握行政执法原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一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系统公务员考核、任用、定级和晋升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群众举报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单位、干部培训中心等要承担培养普法宣传骨干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的影响,利用其宣传网络加强卫生法制宣传。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1、宣传准备阶段: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是卫生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在总结“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五”普法实施计划,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备案。
编写、印发普法教材和宣传材料。卫生部负责组织编写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性统一教材,作为全国卫生系统普法规范读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编写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教材和宣传资料。
2、实施阶段
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本规划和本地区卫生系统的“五五”普法实施计划的要求,每年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3、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将工作总结于2010年10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部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二)方法。
1、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卫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要适当地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的方法,不断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
2、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导,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结合起来,在提高卫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的同时提高道德修养。要充分利用卫生系统以外的资源,邀请兄弟单位或者法学院校以举办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夯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学功底,增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掘典型经验,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本地区卫生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卫生普法办公室的建设,保证普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三)各地要建立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四)各地要落实卫生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对卫生普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卫生部成立“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附件2:
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高强
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啸宏
领导小组成员:姚晓曦(办公厅主任)
王环增(人事司司长)
赵自林(规财司司长)
刘新明(政法司司长)
陈贤义(应急办主任)
徐 科(农卫司司长)
赵同刚(监督局局长)
杨 青(妇社司司长)
王 羽(医政司司长)
齐小秋(疾控局局长)
刘雁飞(科教司司长)
尹 力(国合司司长)
王捍峰(保健局局长)
秦小明(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訾乃庆(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王大方(监察局局长)
薛晓林(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二)办公室:设在卫生政策法规司。
办公室主任:刘新明
办公室副主任:汪建荣、何昌龄
办公室成员:赵宁
陈辉
王玲
二、具体职责分工
办公厅:负责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大型宣传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人事司:负责公务员法制培训考核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开辟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网页和卫生法规上网公布工作。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娱乐市场日益活跃,继舞厅、音乐茶座开放以后,台球、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的经营网点逐渐增多,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但是,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稽查力量不足,一些地方出现了无照经营、乱设摊
点的现象,赌博和打架斗殴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管理,改变当前的混乱状况,保障并促进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端正经营方向,健全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维持秩序,积极向广大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
二、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县、区(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购买桌、机的证明票据;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治安、消防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核合格后,发给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开业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有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网点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四十
平方米,两台间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电子游戏机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地区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不得挤占公共场地、设施。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
四、凡买币使用电子游戏机者,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不准退币或兑换现钞。涉外宾馆、饭店或其他游乐场所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室,国外游客游戏中奖者,可获得所在宾馆、饭店或游乐场所内流通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不可兑换现钞。
五、严禁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发现赌博行为,经营者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对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或教唆引诱中小学生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六、电子游戏机的荧屏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准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对这类电路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收缴;对屡教不改,继续使用这类电路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收缴其电子游戏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批
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日常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经常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积极引导经
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1990年4月30日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6号公布;2008年3月31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牛奶挤取和生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奶业生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生牛奶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五条 生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牛奶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生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牛奶业发展。

第二章 生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兴办奶牛饲养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生牛奶生产者饲养的奶牛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奶牛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从事奶牛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持有奶牛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条 生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制容器盛装,严禁使用塑料容器。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三章 生牛奶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生牛奶的生产者销售生牛奶时,应与收购者签订《生牛奶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及调解方式。


  第十二条 生牛奶生产者应销售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生牛奶,不准销售奶牛在特殊生理时期、各种病理状态下所生产的生牛奶和已被污染的生牛奶。严禁在生牛奶中掺杂使假。


  第十三条 生牛奶生产者直接向乳制品加工企业销售生牛奶,必须具有冷却、冷藏保鲜设备。生牛奶挤出后必须在4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生牛奶生产者,必须在2小时内将生牛奶交售到生牛奶收购站。


  第十四条 从事生牛奶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牛奶收购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牛奶冷却、冷藏保鲜成套设备和厂房;
  (二)有能够进行生牛奶的蛋白、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指标检测的化验室;
  (三)有与牛奶收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生牛奶收购、贮藏、质量控制、卫生防疫等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生牛奶收购者应当严格按照《生牛奶购销合同》规定收购生牛奶。
  生牛奶收购者对收购的生牛奶应进行卫生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未经消毒、加工、包装的生牛奶,不得进入消费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和销售的生牛奶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兴办奶牛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奶牛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奶业生产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按被查奶量成交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3至5倍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收购量每吨处以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收购奶量成交价的5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销售奶量成交价3至5倍处以罚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牛奶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生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生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生羊奶的生产、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